江西省高等學校講師資格評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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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評定標準

江西省高等學校講師資格評審條件

講師須對本學科有紮實的理論基礎知識,瞭解本專業國內外現狀及發展趨勢;掌握本專業的教學規律和教學方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與教研活動,教學效果良好;參加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工作,發表有一定水平的學術論文;能運用外語獲取信息和進行學術交流;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第二條 適用範圍

一、在高等學校從事教學、科研、學生思想政治教育並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證書的在職在崗教師。

二、在教育事業單位從事高等教育管理、服務,並承擔一定的專業技術工作的在職在崗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基本條件

一、思想政治條件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政策,忠誠人民教育事業,教書育人,為人師表。取得現資格以來,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教師職業道德考評合格以上。

取得現資格以來,出現下列情況,在規定年限上延期申報: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報。

(二)年度考核、工作質量與職業道德評估不合格者,已定性為技術責任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延期2年申報。

(三)受警告以上處分者,弄虛作假,偽造學歷、資歷者,剽竊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報。

二、學歷、資歷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研究生畢業並取得碩士學位滿2年,且取得助教資格並受聘助教職務滿2年。

(二)獲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滿4年,且取得助教資格並受聘助教職務滿4年。

(三)具備上述第(二)點規定學歷(學位)滿4年,且取得助教資格並受聘助教職務滿3年者,取得現資格以來,如符合本條件第七條要求,可破格申報。

三、外語條件

除符合免試條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發的有效合格證。

第四條 專業技術工作質量(能力、水平)條件

取得現資格以來,年均授課60課時以上,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公共課和基礎課教師,獨立系統地講授一門以上課程;專業課和實踐課教師,擔任專業課部分或全部內容的講授工作。教學效果良好,本科教學質量評估良好以上。

二、全過程地承擔一門課程的專職輔導、答疑、批改作業、實驗、實習、組織課堂討論等各教學環節工作。

三、從事管理工作的同時,承擔一定的專業技術工作並取得較好業績。

四、從事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取得較好業績,獲得校級以上優秀輔導員等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綜合表彰。

五、在教育事業單位從事高等教育管理、服務,並承擔一定的專業技術工作,取得良好業績。

六、承擔過省教育廳組織的教學改革研究項目。

第五條 業績條件

取得現資格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校級以上教學競賽獎。

二、作為骨幹成員(排名前三)完成的科研成果獲校級以上獎勵(含優秀教學成果獎)。

三、作為骨幹成員(排名前三)參與完成校級以上科研課題1項;或主持在研市(廳)級以上科研項目。

四、藝術類教師指導(排名前三)本校學生參加省級專業比賽或省級專項展(獎)獲三等獎;體育類教師(排名前三)指導本校學生參加省級體育運動競賽獲團體或個人前三名;其他學科教師指導(排名前三)學生參加挑戰杯、電子設計、廣告設計、數學建模競賽等比賽,獲省級二等獎以上獎勵。

 第六條 論文、論著條件

取得現資格以來,在核心刊物上發表論文1篇(獨撰或第一作者)或發表論文3篇以上;或參與編寫論著(本人撰寫不少於5萬字)。

 第七條 破格條件

在教育教學和科研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教學、科研成果獲得市(廳)級政府獎勵(均要求排名第一);或獲得市(廳)級政府榮譽稱號(排名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