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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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通過:獲得者犯罪或撤銷榮譽

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通過

12月27日電 今天下午,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正式將“共和國勛章”和“友誼勛章”確立為國家最高榮譽。

根據表決稿,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獲得者將獲得政治、經濟等方面的禮遇,其具體內容將在未來出台的配套規定中加以明確。

表決稿還規定,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獲得者因犯罪被依法判處刑罰或者有其他嚴重違法、違紀等行為,繼續享有國家勛章、國家榮譽稱號將會嚴重損害國家最高榮譽的聲譽的,其勛章、稱號將被撤銷,並予以公告。
 

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 設立“共和國勛章”“友誼勛章”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27日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旨在褒獎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傑出人士。本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規定,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為國家最高榮譽。國家設立“共和國勛章”,授予在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保衞國家中作出巨大貢獻、建立卓越功勛的傑出人士。國家設立“友誼勛章”,授予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和促進中外交流合作、維護世界和平中作出傑出貢獻的外國人。國家設立國家榮譽稱號,授予在經濟、社會、國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等各領域各行業作出重大貢獻、享有崇高聲譽的傑出人士。

如何授予?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明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授予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向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獲得者授予國家勛章、國家榮譽稱號獎章,簽發證書。

考慮到對外交往的需要,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進行國事活動,可以直接授予外國政要、國際友人等人士“友誼勛章”。

該法規定,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獲得者去世的,其獲得的勛章、獎章及證書由其繼承人或者指定的人保存;沒有繼承人或者被指定人的,可以由國家收存。

該法強調,國家勛章、國家榮譽稱號獎章及證書不得出售、出租或用於從事其他營利性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