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市場攤位租賃合同

學識都 人氣:4.6K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着自願、公平、合理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現就金竹苑農貿市場攤位租賃達成如下菜市場攤位租賃合同協議:

菜市場攤位租賃合同

菜市場攤位租賃合同(1)

本合同在_________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簽訂。合同雙方為:_________(以下稱為出租人)和____先生/夫人/小姐(以下稱為承租人)。

1、出租人同意出租,承租人同意租賃位於_________的店房_________間,房號為_________,電話號碼為_________,租期為_________年,月租金_________元(_________幣)。

2、在以上第1條款中所規定的租期,從出租人完成第3條款所有規定並在7天內通知承租方後開始生效。

3、出租人同意按以下具體規定完成該店房的維修工作_________. 4、在本合同簽訂之日,出租人已收到合計_________元的房租保證金。如果承租人某月逾期未交租金,承租人同意出租人立即從保證金中扣除應收款項作為租金。

5、承租人同意在每月_________日或在此之前付清租金。如果承租方違約,未在該期內付款,承租人同意本合同不經通知便可終止。

6、一切房屋、土地税均由承租方承擔。

7、如果本店房在合同終止之前依法被沒收,雙方同意本合同遂告終止,雙方不得向對方提出索賠。只要承租人還在本商店,承租人必須交納租金,直至其搬出,把店房還給出租人為止。

8、承租人同意從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支付租金,並向_________局繳納電話費。

9、出租人同意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_____年內不得增加租金。

  出租人(簽章):_________       承租人(簽章):_________

菜市場攤位租賃合同(2)

出租人(以下簡稱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

承租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着自願、公平、合理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現就金竹苑農貿市場攤位租賃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租賃場地

經乙方要求,甲方同意將所屬的金竹苑綜合農貿市場51號攤位出租給乙方使用,固定經營蔬菜商品。

第二條 租賃期限

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計_________年_________個月;

第三條 租金

租金共_________元,大寫: 萬 仟 佰 拾 元。

實行_________(一年/半年/季/月)支付制,以_________(現金/支票/匯票)為租金支付方式,每季度最後十天內支付下一季度租金。

第四條 保證金

乙方向甲方交納攤位租賃保證金 元,大寫: 仟 佰 拾 元。

第五條 其它費用

(1) 工商、税費按國家政策法規規定繳納的,由乙方自行承擔;

(2) 水電費自理。

第六條 解除協議

此攤位最短租賃期限為半年,乙方在租賃期內不得擅自轉租。如半年內乙方提出解除協議,甲方有權不退還乙方保證金;半年後如需解除協議,乙方需在租賃期滿15日前告知甲方,甲方應允許,在乙方足額繳納水電費後退還保證金,乙方將租賃的場地及甲方提供的配套設施以良好、適租的狀態交還甲方。乙方拒不交還的,甲方有權採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第六條 不可抗力

本協議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克服、不能避免並對一方當事人造成重大影響的客觀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洪水、地震、火災和風暴等以及社會事件(如市政規化及市政拆遷、公司策化及發展需要等不可抵抗因素)乙方應無條件搬遷。

第七條 補充與附件

本協議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協議。本協議的附件和補充協議均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八條 協議效力

本協議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_________年,自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此合同壹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協議甲方一份,乙方留存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

  電話:   電話:

  日期: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日期: _____年____ 月____日

  簽訂地點:

菜市場攤位租賃合同(3)

合同編碼:

出租方: 家庭住址:

承租方: 家庭住址: 身份證號碼: ;(附身份證複印件)

第一條 承租方租賃出租方所有的商位(指倉位或攤位,下同)座落位置:

市場 區 號,共 個(間), ㎡.商位設施有: ,按市場划行歸市要求經營用途為 .

第二條 租賃期限共 三 年,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期滿。

第三條 租金(大寫) 元/月(小寫¥ 元),承租方必須每月十日前一次性交清當月租金,逾期者每日按未交部分的3%計算滯納金,一次性交清合同期內全部租金的,優惠 元。

第四條 市場的物業管理由出租方負責,承租方必須按市場統一規定使用出租方水電並向出租方繳納水電物管等費,雙方約定價格為:水費 元/噸、電費 元/度,水電費總表與分表的誤差按分攤係數計算交納,價格隨國家調整而調整,衞生費 元/月(商位內日產生垃圾量超50斤的,每次加收20元以上垃圾清運費)

第五條 承租方需對商位進行裝修或增設他物的,事先必須書面申請,經出租方同意後方可進行。商位內承租方裝修、增設他物費用自理,合同期滿後裝修設施或新增固定設施(不可撤除部分)無償歸出租方,承租方不得拆除,出租方不作任何補償。增設的他物(可撤除部分)由承租方自行撤除,損壞攤位的必須由承租方恢復原狀,或賠償修復費用。

第六條 租賃期內出租方負責屋面防漏和水電錶前的維修,承租方負責商位其他維修及水電錶後的維修,費用各自承擔。

第七條 經出租方同意並經有關部門批准,承租方可在市場內指定的'區域對經營的商品進行廣告宣傳,廣告宣傳必須遵照市場統一規定並向出租方交納廣告位使用費。

第八條 承租方經營的商品的保管和財產安全由承租方自行負責,可自行辦理財產保險,出租方不承擔承租方經營商品財產丟失(損失)的賠償責任。

第九條 承租方必須遵守以下條款:

(一)遵紀守法,遵守市場各項管理制度,誠實守信,亮照經營,明碼實價,照章納税,自辦經營手續

(二)不得銷售假冒偽劣商品,“三無”商品,摻雜使假、以次充好商品及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商品;

(三)做好商位清潔衞生工作,配合出租方維護市場秩序,維護設施完整,維護公共安全;

(四)在租賃合同到期前,必須提前一個月向出租方表明是否續租並辦理相關手續。

(五)必須嚴格執行《食品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建立農產品進銷台帳,認真執行《農產品索票索證制度》及《市場的准入制度》,保證所經營的農產品的質量安全和可追溯求源,不合格農產品必須立即銷燬,已銷售由承租方負責收回,未銷售的由承租方在有關部門的監督下自行銷燬或作無害化處理,造成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由承租方自行負責。

(六)嚴格遵守《消防法》及《環境保護法》等法律,安全用水用電,安全使用商位及設施,嚴禁私拉亂接和使用大功率(超過1000瓦)電器設備,嚴禁竊水、竊電,嚴禁在市場內燃放、轉運、銷售、存放煙花爆竹、乙炔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嚴禁在經營場所及公共區域進行污染性作業以及違章用火,燃燒柴快、垃圾、有煙煤等,造成的損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擔。

(七)在承租期間因承租方原因發生的安全、火災事故及違反治安管理法規造成的相關責任及損失概由承租方負責,出租方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不負責賠償相關損失。

(八)違反市場管理規定須交納教育費的,必須及時交納,否則無條件從保證金中扣除,合同到期需續簽合同的,必須補足保證金後方可續簽。

第十條 承租方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

1、承租方擅自將商位轉租、轉讓他人,或不按要求使用商位隨意亂改致使商位損壞的;

2、承租方不交付或不按約定交付租金或相關費用累計超過兩個月以上(含兩個月);

3、承租方製售假冒偽劣、三無商品,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商品等,受到相關處罰兩次以上的;

4、承租方欺行霸市、哄抬物價,採取非法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不正當經營的; 5、承租方違反國家及出租方安全管理規定,出現安全責任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隱患限期未整改的;

6、承租方不遵守市場管理規定,拒不服從市場管理,超攤、擴攤、離攤經營、佔道經營、大量隨地傾倒果皮菜葉等垃圾,累計受到處罰超過四次(含四次)的;

7、不按約定用途使用商位的。

第十一條 資產以現狀出租,合同簽訂前出租方必須先行查驗商位,無異議後再行簽訂合同,合同一旦簽訂,在承租期內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尋釁滋事或者拒交商位租賃等費用。

第十二條 政府統一規劃或資產處置、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合同自行終止,承租方無條件在規定期限內搬離,出租方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不作任何賠償。

第十三條 本合同租賃期滿承租方如無違約行為的,則享有在同等條件下對商位的優先租賃權,如承租方無意續租的,應在規定期限(合同到期前三十日內)書面告知出租方。

第十四條 租賃期滿未能續約的,承租方應於租賃期滿或合同終止後三日內將租賃的攤位及出租方提供的配套設施以完好、適租的狀態交還出租方,出租方不作任何補償。承租方未按照約定交還的,出租方有權採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及另行出租並不退還保證金。由此造成的損失及法律責任由承租方承擔。 第十五條 其它約定:

第十六條 因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糾紛,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第十七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租方一份,承租方一份,雙方簽字、蓋章後即生效。

  出 租 方(章)   承租人(章)

  電 話:   委託代理人:

  簽訂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