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展銷會監管調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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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商品展銷會管理辦法》廢止後,商品展銷會期間經營主體的諸多經營行為失去監管依據,展銷會期間臨時市場監管工作面臨較大難題。近日,文登市局組織對當前商品展銷會及其參展經營主體監管工作進行了深入調研,認真分析了產生的相關問題,並提出部分意見和建議。

一、當前文登市商品展銷會的特點

去年以來,文登市共舉辦商品展銷會共計20場,展銷內容包括保健品、家用電器、房地產、家紡產品、農產品、汽車、嬰幼兒用品、食品等,較2011年同比增長了28.5%。《商品展銷會管理辦法》廢止後,商品展銷會不僅在主體市場準入門檻上大幅降低,同時參展的經營主體處於事前無監管狀態。

(一)辦展主體雜,檔次各不相同。目前,辦展主體呈現出多元化的特點,有政府直接參與的,有政府及相關部門聯合舉辦的,有社團法人舉辦的,有法人聯合舉辦的,有法人企業自行舉辦的,還有個體户自辦或聯合舉辦的。展銷活動中,政府主辦或有政府部門、大型企業參與舉辦的商品展銷會相對層次較高,展會選址、佈局,參展商選定都有較為嚴格的規範,展品檔次高、質量好;而個別辦展者缺乏嚴格管理、組織渙散,層次相對較低,經常是街頭路邊辦展,展品質量難以得到保證。

(二)參展商品雜,質量水平不同。以往商品展銷會參展的商品主要集中在服裝、針織品、小家電、生活用品等方面;目前參展商品除上述幾類外,還涉及汽車、數碼產品、家用電器、食品、小吃、保健品、旅遊服務等。商品質量及服務水平各不相同,真偽難辨。部分商品質量低劣,存在傍名牌或假冒現象,特別是在農村市場舉辦的商品展銷會,此類情況尤為突出。

(三)辦展目的雜,展會效果不同。大部分政府及大型企業主辦的展會,主要目的是通過商品展銷會這一平台,宣傳推介特色產品、優勢資源,帶動優勢產業發展。如近年來文登市政府組織先後開展的“六省三十市”文登家紡展銷活動(2011年)、“十省四十市”文登家紡展銷活動(2012年)、2012中國(文登)國際長壽美食節等展銷活動,受到消費者的喜愛以及社會各界的廣泛認同,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而個別企業、個體户卻藉助商品展銷會的形式,擅自使用“中華”、“全國”等字樣,並在宣傳單上編造虛假信息,以“廠價直銷”、“低價甩賣”等名義,加上現場贈送一些小禮品等形式,銷售過期積壓商品或假冒偽劣商品,特別是在農村及邊遠地區舉辦的一些服裝、日常生活用品、保健品等商品展銷會,誇大宣傳、誤導消費者的情況時有發生;個別酒店、賓館等會展場所提供者為謀取私利,招攬、組織開展展銷活動,不嚴格履行對入場主體的資格審查義務,致使許多證照不齊的經營主體進入商品展銷會從事違法經營活動,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使廣大消費者對商品展銷會產生厭惡和牴觸心理。

三、商品展銷會監管中面臨的問題

(一)違法經營行為發現難。工商部門不能通過登記審批事先了解商品展銷會情況,只能通過日常巡查,或是通過關注廣告、互聯網等宣傳媒體,發現商品展銷會線索。不少以推介會、諮詢會、講座形式出現的商品展銷會,舉辦場所往往在各酒店、賓館內部,執法人員難以發現;個別舉辦者故意將開展時間定為週末或下午下班後,逃避監管;那些利用車輛深入農村開展流通展銷的`經營者,更是和執法人員打起了“游擊戰”,對這類展銷活動發現較難。

(二)違法違規案件查處難。許多以出售保健品、保健器材為目的的商品展銷會往往打着免費講座、舉辦推介會的旗號,吸引消費者,最初幾天只展不銷,即將結束時才開始“最後一賣”。執法人員對其進行檢查時,現場往往找不到產品實物,無法對其是否構成違法經營行為進行認定。等到出現投訴,工商部門介入查處時,展銷人員早已人去樓空。

(三)案件調查過程取證難。取證難主要表現對參展產品質量、商標侵權認定難。目前對產品質量的監測以及對商標是否侵權的認定程序複雜,所需時間也較長,而商品展銷會時間短,流動性大,往往是認定結果還沒到,商品展銷會已經結束,相關責任人也不知去向。此外,因為對食品等一些商品的抽檢有抽檢基數的限制,對於那些先展後銷的商品展銷會,如果在檢查時其現場產品數量達不到抽檢基數的要求,只能放棄抽檢。

(四)消費利益受損維權難。一是投訴舉證難。商品展銷會往往在進行現貨交易時未能出具真實有效的銷貨憑證,工商部門受理投訴後,經常由於消費者無法提供有效的購物憑證,難以追究經營者的責任。二是售後服務難。特別是對那些異地辦展的經營者,一旦產品出現質量問題,“三包”無法實現,售後服務無法保障。三是責任追究難。對一些異地辦展,或查無下落的當地參展商追究責任時難度較大,異地尋找當事人增加維權成本和難度,對場地提供方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進行追償時,往往因為找不到具體的展銷會主辦者而導致消費者投訴事項難以處結,可操作性不高。

四、加強商品展銷會監管的對策

(一)健全完善商品展銷會預報機制。為避免出現監管滯後的現象,要充分發揮基層工商所信息靈敏,反應快速的特點,加強對重點場所的日常巡查、充分利用覆蓋全市的12315申訴站網絡,密切關注各種媒體發佈的商品展銷會宣傳廣告、海報、街頭傳單等,及時掌握各轄區內商品展銷會開辦情況並向市局預報,市局將基層所上報情況進行彙總分析後,有針對性地制定巡查計劃,從而推進監管關口前移、重心下移,使商品展銷會的監管由登記審核向屬地監管、日常監管過渡。

(二)全面建立部門聯動監管機制。由於商品展銷會的一些經營活動仍需進行嚴格的審批,如廣告的發佈等,這就使得工商部門事先獲知商品展銷會基本情況成為可能。建議在系統內建立起市局職能科室與基層工商所之間的聯動機制,如商標廣告科在受理涉及商品展銷會的廣告登記備案後,第一時間將相關信息告知市場合同科,然後由市場合同科根據屬地管轄,通知相關基層所實施重點監管,基層所在監管結束後,再將監管情況反饋給市場合同科,形成執法合力,努力使監管實現無縫對接。在系統外,加強與公安、消防、文化、安監、經貿委等部門的溝通,拓展信息來源渠道,及時發現商品展銷會舉辦線索,獲取更多的信息支持。

(三)探索建立商品展銷會備案機制。為破解監管中存在的查處難,取證難等問題,建議建立商品展銷會備案制。按照屬地管轄原則將備案權下放到基層工商所,並製作商品展銷會備案申請書,對備案申請人(單位)、備案人(單位)聯繫地址、聯繫方式、參展人員構成、商品展銷會名稱、展銷地址、場地使用證明、展銷商品類別等內容進行備案登記,對展銷商品中涉及食品的,要求參展方必須出具食品衞生許可證、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等審批證件,並提交參展商品產品檢驗報告,無法提交相關材料的,堅決不許其進入商品展銷會經營。各基層所對商品展銷會實行展內巡查,並在一些大中型商品展銷會內設置12315維權投訴點,加大現場駐點比例,對一些容易引起消費投訴的商品展銷會加大巡查監管頻率,力爭全程監控,規範參展經營者展銷行為。

(四)建立消費維權先行賠付機制。建議商品展銷會在進行展前備案時,由商品展銷會舉辦方按展銷商品的總價值的“2%—5%”交納 “消費維權保證金”。在展會期間或者在展會後,發生消費者投訴,經鑑定和調查核實,侵權行為屬實的,可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使用這筆“保證金”對消費者先行賠付。“保證金”的保留期限根據商品的保質期限來確定,一般不超過6個月。保留期屆滿後,未出現消費投訴情況的,全額退還“保證金”;出現消費投訴的,則根據賠償情況及保證金剩餘情況,辦理退款手續。通過這種做法,促使商品展銷會舉辦方嚴把參展商准入關,避免因展銷商一走了之而造成消費者投訴無門的尷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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