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門申報。納税人、扣繳義務人、代徵人應當在納税申報期限內到主管國家税務機關辦理納税申報、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或委託代徵税款報告。
(二)郵寄申報。納税人到主管國家税務機關辦理納税申報有困難的,經主管國家税務機關批准,也可以採取郵寄申報,以郵出地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三)電傳申報。實行自核自繳,且有電傳條件的納税人,經主管國家税務機關批准,可以採取電傳申報。
(四)現場申報。對臨時取得應税收入以及在市場內從事經營的納税個人,經主管國家税務機關批准,可以在經營現場口頭向主管國家税務機關(人員)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