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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共有資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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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如今,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範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那麼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業主共有資金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閲讀。

業主共有資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及依據】為了進一步理順本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活動中各方主體的法律關係,明確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等各方主體的權利和義務,保證物業服務資金、物業共用部分經營收益等屬於業主共有資金的安全,根據《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共用部分】本辦法所稱共用部分是指物業區域內業主專有部分以外,按照規定由業主共同管理的建築物、構築物及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

第三條【業主共有資金】本辦法所稱業主共有資金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由全體業主共同所有的資金。主要包括:

(一)物業服務資金;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三)物業共用部分經營收益;

(四)業主依據管理規約約定或者業主大會會議的決定分攤的費用;

(五)業主大會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條【適用範圍】住宅區業主大會依法成立後,對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分自行管理、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它管理人管理的,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業主共有資金和物業共用部分管理

第五條【共用部分管理權利主體】業主大會是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對物業共用部分實施管理的業主自我管理組織。

業主應當及時向業主大會交納管理物業共用部分所需的物業服務資金和其它分攤費用。

第六條【管理合同締約主體】業主共同決定對共用部分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其它管理人實施管理的,應當由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或其它管理人簽訂書面合同。

業主共同決定對共用部分自行管理的,應當由業主大會與專業服務企業簽訂專業服務買賣合同。

第七條【管理規約約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應當在管理規約中約定物業共用部分管理方式、業主大會的權利義務、業主與業主大會的法律關係、業主共有資金管理等內容。

第三章業主共有資金賬户

第八條【共有資金賬户的開立】住宅區業主大會成立並登記後,可以到銀行開立業主共有資金賬户, 分類存儲業主共有資金。

第九條【物業服務資金】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資金是指由業主向業主大會交納的,用於支付住宅區內共用部分維修、養護、管理,環境衞生和秩序維護等相關費用的資金。

物業服務資金的交納和使用由管理規約和全體業主共同決定。管理規約未約定或者全體業主未決定的,可參照《北京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試行)》(京發改[20xx]2662號)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專項維修資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用於支付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和監督管理適用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和《北京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十一條【物業共用部分經營收益和業主大會的其他合法收入】業主大會可以依據管理規約的約定或者業主共同決定,將物業共用部分經營收益和業主大會的其他合法收入納入業主共有資金賬户,用於支付下列費用:

(一)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辦公費用及人員工資、津貼、福利費用等;

(二) 財務、審計、承接查驗、物業服務評估監理等費用;

(三)業主共同決定支付的超出年度預算的支出;

(四) 業主共同決定支付的其他合理費用。

第十二條【業主分攤費用】物業共用部分經營收益和業主大會的其他合法收入不足以支付第十一條所列費用的,不足部分由業主分攤,並存入業主共有資金賬户。

業主分攤前款費用的比例,管理規約或業主大會決議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面積佔專有部分面積總和的比例確定。

第四章 業主共有資金交存

第十三條【資金交納】住宅區的業主應當按照管理規約的約定或者業主共同決定向業主大會交納物業服務資金和其他分攤費用。

業主可以按照管理規約的約定或者業主共同決定,定期將物業服務資金和其他分攤費用存入業主一卡通,由業主大會按照約定通過銀行從業主一卡通中劃轉。使用業主一卡通劃轉資金的,銀行、業主、業主大會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第十四條【資金催繳】業主拖欠物業服務資金和其他分攤費用的,業主大會應當及時催繳。

業主拖欠專項維修資金的,由業主大會開户銀行負責催繳。

全體業主應當在管理規約中確定業主拖欠物業服務資金、專項維修資金和其他分攤費用的追繳辦法,以及欠費業主名單公示、共同管理權利限制、收取滯納金等懲戒措施和具體實施主體。

第十五條【催繳措施】業主拖欠物業服務資金和其他分攤費用的,業主大會可以按照管理規約的約定,向欠費業主發出欠費繳納通知單,在住宅區顯著位置公示欠費業主名單、門牌號及欠費金額。

欠費繳納通知單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一般包含欠費金額、繳費期限、滯納金計算方法、繳費帳户、繳費方法、相關後果等內容。

第十六條【滯納金】業主大會可以依照管理規約的約定,向拖欠物業服務資金和其他分攤費用的業主收取滯納金。

業主大會向欠費業主收取的滯納金歸全體業主共有。

第十七條【業主共同管理權利限制】業主大會可以根據管理規約的.約定或者業主大會會議的決定,限制欠費業主行使下列共同管理權利:

(一)被選舉為業主委員會委員;

(二)業主大會會議的表決權;

(三)業主大會認為應當限制的其它共同管理權利。

第十八條【欠費債務轉移】業主拖欠物業服務資金、專項維修資金和其他分攤費用的,轉讓物業時應當與業主大會結清。

房屋買受人與房屋出賣人可以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房屋出賣人欠交物業服務資金、專項維修資金和分攤費用向房屋買受人的債務轉移。

房屋買受人在購買業主出賣的房屋時,可以向業主大會索取相關費用已結清的書面確認文件。房屋買受人向業主大會索取房屋出賣人相關費用已結清的書面確認文件的,業主大會應當提供。

第十九條【欠費起訴】業主拖欠物業服務資金和其他分攤費用的,業主大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業主共有資金管理

第二十條【財務管理】業主大會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法規、政策的有關規定,建立專門的業主共有資金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金安全。

業主大會應當建立業主共有資金財務檔案,並指定專人保

管。管理人員變更的,應當及時移交保管的財務檔案。

第二十一條【財務人員】業主大會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法規、政策的規定和管理規約的約定,聘請專門的財務管理人員管理資金。

第二十二條【收益管理】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分經營收益和業主大會的其他合法收入,應當由業主大會財務管理人員按照管理規約的約定或者業主共同決定存入業主共有資金賬户,嚴禁任何人截留、私分、私存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擔保和經營】業主大會不得向任何單位及個人借款或為任何第三方提供擔保,或者未經業主共同決定利用業主共有資金對外投資。

第二十四條【年度預算、決算】業主大會應當建立業主共有資金年度預算、決算制度。業主大會可以授權業主委員會或委託專業機構起草年度預算、決算方案,由業主大會會議審議後確定。

業主共有資金應當嚴格按照年度預算使用。在會計年度終結時,業主共有資金節餘部分,自動結轉到下一年度;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超出業主共有資金年度預算的支出時,應當及時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作出決議。

第二十五條【資金使用監督】業主大會可以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的約定,設立專門機構監督業主共有資金的使用。監督機構負責審查下列事項:

(一) 是否按年度預算使用業主共有資金;

(二) 使用業主共有資金是否符合相應程序;

(三)超出預算使用業主共有資金,是否經業主大會會議決議;

(四) 業主共有資金使用中其他需要審查的事項。

業主大會未設立監督機構的,可以推選業主代表履行前款職責。

第二十六條【年度公示】業主大會應當定期與業主共有資金開户銀行核對本住宅區業主共有資金帳目,並於每年一季度向業主公示下列情況:

(一)業主共有資金交存、使用、增值受益和結存的數額;

(二)發生列支的項目、費用和分攤情況;

(三)業主分户帳(業主一卡通)中業主共有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金額;

(四)其他有關業主共有資金使用和管理的情況。

業主對公示情況提出質詢時,業主大會工作人員應當及時答覆。

業主對公示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複核或者委託專業機構進行審計。

第二十七條【資金查詢】業主共有資金的開户銀行應當建立住宅區共有資金查詢制度,接受業主大會、業主對其分户帳(業主一卡通)中住宅區業主共有資金使用、增值收益和帳面餘額的查詢。

第二十八條【業主大會法律責任】業主大會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侵佔、挪用本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共有資金;侵佔業主共有資金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受侵害的業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參照執行】非住宅區物業共用部分和業主共有資金的管理參照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