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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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意見》公佈了,將對改革的範圍、基金籌集、待遇計發、關係轉移接續、職業年金等政策進行了明確。

深圳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2017

深圳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2017

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行政類和公益一類、二類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編制外人員應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一)基本養老保險繳費。

單位按本單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20%、個人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繳費。個人月繳費工資基數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核定。《貫徹意見》實施前已退休的編制內工作人員不用繳費。

(二)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改革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中人平穩過渡”,改革前退休的“老人”保持原待遇水平不降低,按照國家、省等規定的項目(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改革後參加工作的“新人”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户養老金組成。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 “中人”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户養老金的基礎上,加發過渡性養老金。

(三)養老保險關係轉移。

參保人跨統籌範圍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户儲存額隨同養老保險關係轉移,並按改革後各年度本人實際繳費工資之和的12%轉移基金。轉移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户儲存額累計計算

(四)職業年金。

在改革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同時,為機關事業單位改革範圍內的工作人員(不包括改革前已退休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個人、單位分別按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工資基數的4%、8%繳費,全部計入職業年金個人賬户。工作人員退休時,選擇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或一次性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

(五)試點政策銜接。

改革前已按我市原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規定參保繳費且納入本次改革範圍的,對應時段視同繳費年限的個人繳費本息原渠道退回。

此前,根據國家、廣東省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精神,我市已經部署開展有關工作。

背景

深圳此前已在探索打破“養老金雙軌制”

長期以來,我國實行的是“養老金雙軌制”的退休制度:企業職工實行由企業和職工本人按一定標準繳納的“繳費型”統籌制度;機關和事業單位的退休金由國家財政統一發放。

此前,深圳已經在探索打破“養老金雙軌制”。2008年,新成立的國家公務員局將全國惟一公務員分類管理改革試點任務交給深圳市。自2010年1月1日後新進入深圳市行政機關的公務員均實行“聘任制”。聘任制公務員不執行委任制公務員的退休制度,而實行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相結合的養老保障制度,養老保險金由財政和公務員本人共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