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2016年建築業工傷保險最新規定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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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日前,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江門市財政局、江門市地方税務局聯合印發了《關於印發江門市工傷保險費率浮動管理辦法的通知》(江人社發〔2016〕180號)。

江門2016年建築業工傷保險最新規定解讀

從今年7月1日起,全市用人單位由現行的三類行業繳費細化為八類行業進行繳費,一類至八類行業的基準費率由低到高分別為各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2%、0.4%、0.7%、0.9%、1.1%、1.3%、1.4%、1.5%。今年7月1日起至明年6月30日止,各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暫按所屬行業基準費率確定,明年7月1日起執行費率浮動。這次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涉及所有行業用人單位,進一步減輕了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負擔。

兩大降費政策減輕企業負擔

這次行業基準費率及費率浮動標準的重新確定是2013年實施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政策以來的首次調整,本次調整貫徹落實了國務院關於適時適當降低工傷保險費率的要求,綜合考慮了江門市工傷保險基金歷年結餘以及當年度工傷保險費使用情況,實現了用人單位繳費水平的`“總體降低,細化分類”,減輕用人單位經濟負擔的目的。

其中有兩大降費政策減輕企業負擔:一是五類至八類行業基準費率實現階段性下調。為進一步減輕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負擔,根據國家、省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工傷保險基金運行情況,在實施新的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本市五類至八類行業的基準費率分別下調至各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1.0%、1.2%、1.3%、1.4%,對執行下調政策後行業基準費率仍升高的用人單位(與2015年10月1日實施階段下調前的行業基準費率相比),其基準費率按“就低”原則執行,即仍按照原基準費率執行。實施期限自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止,2018年7月1日起,五類至八類行業用人單位的基準費率按1.1%、1.3%、1.4%、1.5%執行。二是對一級、二級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有效期內的用人單位,從其提交省級以上安全監管部門相關證書原件及複印件後的次月起,在原核定工傷保險費率的基礎上下調0.03個百分點,但下調後的繳費費率不低於一類風險行業的基準費率。

有行業用人單位均參與

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是指江門市社保局在用人單位按行業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礎上,根據用人單位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工傷保險費支出率,核定其在當年社保年度(當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應當浮動的工傷保險繳費比例。工傷保險費支出率,是指上一自然年度工傷保險基金實際支付給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的費用(以市社保局給付工傷保險待遇的時間為準)佔該單位實際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的比例。上一自然年度非首次參保且繳費月份不滿一年的用人單位,按實際繳費月份計算其上一自然年度的工傷保險費支出率。

一類行業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標準分為三檔,最高按行業基準費率的150%進行繳費,最低按照行業基準費率進行繳費。二類至八類行業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標準分為五檔,最高按行業基準費率的150%進行繳費,最低按行業基準費率的50%進行繳費。

值得注意的是,三種情形發生的工傷待遇費用不納入工傷保險費支出率統計範圍:一是職工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二是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三是職工由用人單位指派前往依法宣佈為疫區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工傷職工應享受的待遇發放給本人

市社保局發放工傷保險待遇時,將屬於工傷職工個人部分待遇劃入其社會保障卡內。工傷職工本人未有社會保障卡的,將屬於工傷職工個人部分待遇劃入其銀行卡或銀行賬户內。若用人單位已墊付相關待遇的,將墊付的費用劃入單位銀行賬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