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失業保險繳費年限及待遇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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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繳費年限及待遇説明

最新失業保險繳費年限及待遇説明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失業保險繳費年限及待遇有什麼規定呢?

根據國家《社保之失業保險》的相關規定,對失業保險的時間有一定的介定。

其中領取條件是: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以上的;

(二)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按規定辦理失業和求職登記的。

領取時間是:

(一)累計繳費時間滿一年不足兩年的(領取)為三個月;

(二)累計繳費時間滿兩年不足三年的為六個月;

(三)累計繳費時間滿三年不足四年的為九個月;

(四)累計繳費時間滿四年不足五年的為十二個月;

(五)累計繳費時間滿五年不足七年的為十五個月;

(六)累計繳費時間滿七年的為十六個月。以後累計繳費時間每增加一年,領取期限增加一個月,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