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合同半年試用期 大學生頻踩試用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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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合同半年試用期 大學生頻踩試用陷阱

大學畢業進入招聘單位工作,簽訂半年合同期竟有半年試用期。在前不久虹口足球場舉辦的招聘會上,畢業於醫技專業的小於反映她所遭遇的就業“陰招”。專家介紹,現在正是大學生就業簽約高峯期,已有不少大學生反映在進單位籤合同時吃了暗虧。

小於去年畢業後進入一家門診部做B超醫士,當時該單位以畢業生缺乏經驗為由,不與她籤正式合約,只能以試用名義留下,小於無法享受正式合同工待遇,工資也以津貼名義每月只給500元。小於認真工作,從不請假,加班沒加班費也忍了,只希望儘快“轉正”。半年後,門診部總算和她簽訂合同,可只簽了半年。今年6月底合同到期,單位沒有再和她續約。據悉,門診部又看上了新一屆畢業的大學生。

“這家單位的做法是違法的!”上海市人才服務中心人才交流部主任、人事專家戴德良介紹,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規定:簽訂勞動合同期滿一年以上才有最多三個月的試用期,而且必須包括在勞動合同期內。簽訂半年合同期只能有一個月試用期。企業擅自延長規定的試用期都屬無效。小於前半年在該企業工作,沒有簽訂合同,卻以所謂“試用期”工作,屬於企業的“霸王條款”,不符合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的規定。小於前半年在該企業的工作屬於事實用工。津貼500元也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收入。因此,小於可要求原單位給予改正和補償,如果單位不答應,則可以提請人事勞動部門進行仲裁。

拆穿合同“陰招”

招術一:用人單位在試用期隨意解約

三名滬上名校畢業的大學生,畢業前就與一家大公司達成了就業意向,可當他們畢業後準備去報到時,對方公司卻以“原先準備上的新項目臨時撤銷,相關的聘用計劃也一併撤銷”為由,通知三人不必前往了。

此外,還有少數用人單位,特別是一些直銷公司,以試用為幌子,大量招收外地青年,以高定額作為考核,而試用期內的工資又壓得非常低,到試用期滿前,找個藉口將畢業生辭退,以此使用廉價甚至無價的勞動力。

拆招:畢業生在實習時就應和錄用單位簽訂一份由教育部門制訂的“就業協議”,就工作崗位、報酬待遇、違約責任等先達成協議。畢業正式上班後,應再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專家特別提醒,簽訂協議前一定要考慮慎重,否則一旦違約,除了必須為對方承擔相應責任外,也表明自身的誠信度不夠。

招術二:隨意加長試用期

小雯今年畢業後被上海某企業“相中”,簽約時,勞動合同上的內容卻讓她疑惑:勞動合同為期一年,試用期居然也是一年!“按照企業規定,試用期內只能拿正式工資的一半。”儘管收入將大大損失,考慮到找工作不易,小雯還是簽了字,可心裏卻一直非常鬱悶。

拆招:《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規定:“勞動合同期滿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該企業所制定的“一年試用期”屬於“霸王條款”。根據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規定,凡是合同中有關試用期的時間約定超過規定的.,其超過部分視為正式合同,企業擅自延長的試用期自動失效。因此,小雯可在三個月後憑勞動合同上所寫明的合同期限,要求單位結束試用期,如果單位不答應,則可以提請有關部門進行仲裁。

招術三:單獨訂立“試用期合同”

小王畢業後在一傢俬企找到了工作,簽約時發現,對方給他的是一份“試用期合同”,簽訂合同之後,小王向學法律的同學諮詢,才知道沒有這種合同。

拆招:《勞動法》規定:試用期只有在正式合同中才能約定,不存在單獨的“試用合同”。這家單位與小王簽訂的所謂“試用期合同”應被視作正式合同,而該用人單位也按規定視為放棄試用期,小王與單位的勞動關係成為正式的勞動關係。

專家特別提醒大學生,一些用人單位往往利用大學生對勞務合同不瞭解、求職心切、防備不足的弱點,自制包含不公平條款的格式化合同騙取廉價勞力。而大部分學生在權益受到侵犯後不了了之,又滋長了不法用工的生存空間。建議大學法律課應該多對貼近大學生實際需要的生活、就業等案例進行剖析,加強普法和指導規範學生正確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