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離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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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學習、工作和生活中,大家都嘗試過寫證明吧,證明的作用貴在證明,是持有者用以證明自己身份、經歷或某事真實性的一種憑證。一起來參考證明是怎麼寫的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公務員離職證明,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公務員離職證明

公務員離職證明1

一、離職證明的格式與內容離職證明沒有固定格式,主要以説明問題為要點。下面我們用一個示例詳細説明:

離職證明河南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茲證明,×××(姓名),×××(性別),身份證號:××××,自×××年×××月至×××年×××月,在我單位擔任×××(職務),由於×××原因提出辭職,自×××年×××月×××日起與我單位解除勞動關係。

特此證明。

人事部門聯繫人:

人事部門聯繫電話:

蓋章(單位行政公章)年月日首先看題目,題目一般是離職證明,還有xxx同仁的離職證明這樣寫。第二段向誰證明,是哪個單位或各人,就寫哪個單位。其次是正文,正文裏面有個離職原因。公私機關的工作人員因退休、辭職、停職、免職、死亡等原因,脱離其所擔任的職位都叫離職,我們寫清楚事由。後面有個提出什麼,有永久性離開單位辭職,也有暫時離開單位。屬於那種情況就寫那種情況。這裏特別注意的是離崗和離職是不同的。與離崗有共同之處:離崗是指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擔任一定領導職務的人員(一般是單位的領導成員或中層幹部),雖然未到法定退休、退職年齡,但又有組織、人事部門統一辦理離職手續,提前離開工作崗位的現象。離崗人員的政治待遇和經濟待遇一律不變,仍與原單位保持工作關係,但不佔單位的幹部職數和編制人數。

二、公務員是否能夠隨意辭退第一條為規範公務員辭去公職工作,保障機關與公務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公務員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辭去公職,是指公務員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申請終止與任免機關的任用關係。

公務員辭去公職後,不再具有公務員身份。

第三條公務員辭去公職,應當依照法定的情形、權限和程序辦理。

第四條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去公職:

(一)在涉及國家祕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上滿國家規定的脱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三)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去公職的情形。

第五條公務員辭去公職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公務員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公務員辭去公職申請表》; (二)任免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審核; (三)任免機關審批,作出同意辭去公職或者不同意辭去公職的批覆,同意辭去公職的應當同時免去其他所任職務; (四)任免機關將審批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所在單位和申請辭去公職的公務員,並將同意辭去公職的批覆送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公務員辭去公職申請表》和同意辭去公職的批覆等存入本人檔案。

第六條任免機關應當自接到公務員辭去公職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審批,其中對領導成員辭去公職的申請,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九十日內予以審批。

第七條經批准辭去公職的公務員,離職前應當辦理公務交接手續,必要時按照規定接受審計。

對拒不辦理公務交接手續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八條《公務員辭去公職批准通知書》應當直接送達公務員本人。直接送達本人有困難的,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公務員申請辭去公職未予批准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複核或者提出申訴。複核、申訴期間不停止該人事處理的執行。

第十條公務員在辭去公職審批期間不得擅自離職。對擅自離職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一條公務員與所在機關因專項培訓訂立協議約定工作期限的,在未滿約定工作期限內一般不得申請辭去公職。申請辭去公職的,應當向所在機關支付違約金或者履行相應義務。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機關提供的專項培訓費用。機關要求辭去公職公務員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約定工作期限尚未履行部門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第十二條公務員辭去公職後,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發工資,社會保險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公務員辭去公職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轉遞檔案。在九十日內重新就業的,應當在就業單位報到後三十日內,按照幹部人事檔案轉遞的有關規定,將檔案轉至有關的組織人事部門保管;在九十日內未就業或者重新就業單位不具備條件保管條件的,按照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轉遞檔案。

第十四條公務員辭去公職後重新就業的.,其辭去公職前在機關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

第十五條公務員辭去公職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公務員辭去公職後有違反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其原所在機關的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該人員從業期間的違法所得,責令接收單位將該人員予以清退,並根據情節輕重,對接收單位處以被處罰人員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領導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予以糾正,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七條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辭去公職,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公務員離職證明2

xxxxx管理委員會:

茲證明,xxx,x(性別),身份證號:xxxx,自20xx年xx月至xx年xx月,在我單位擔任xxx(職務),由於xxx原因提出辭職,自20xx年xx月xx日起與我單位解除勞動關係。

特此證明。

xxxx(公章)

  20xx年xx月xx日

公務員離職證明3

河南xxx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茲證明,(姓名),(性別),身份證號:,自 年 月至 年 月,在我單位擔任(職務),由於原因提出辭職,自 年 月日起與我單位解除勞動關係。

特此證明。

  人事部門聯繫人: 人事部門聯繫電話:

蓋章(單位行政公章)

  年 月 日

公務員離職證明4

一、公務員離職證明模板

_______先生/女士/小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在我公司擔任________(部門)的_______職務,由於_________原因提出辭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以資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20年 月 日

二、為什麼要寫離職證明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勞動合同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