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學協議書彙總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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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斷進步的時代,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協議書,簽訂協議書後則有法可依,有據可尋。那麼你真正懂得怎麼寫好協議書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留學協議書8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留學協議書彙總八篇

留學協議書 篇1

受校長_________(甲方)

委託與出國人員_________(乙方)

出國留學、任教事宜,簽定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根據人才培養和事業發展的需要,以國家公派、單位公派、校際交流訪問學者、任教身份,選派乙方(姓名_________,性別_________,工作單位_________,住址_________)赴_________(國)進修、留學、講學(任教),期限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到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共計個_________月。

第二條 乙方無論何種理由終止、延長留學期限或改變身份,均應提前_________個月向所在單位上報甲方審批。未經甲方批准,不得改變身份或擅自延長期限。

第三條 乙方留學、任教期滿回國後,應在_________天內向甲方報到,並向甲方提交書面留學工作總結、學術報告。

第四條 按照《關於公派出國人員經費管理的暫行規定》,乙方回國應及時進行財務結算

得到國外資助進行合作或訪問研究的人員,中級職稱者如對方資助額超過_________美元/年,高級職稱者如對方資助額超過_________美元/年,其超出部分的上交學校;出國講學、任教人員具有中級職稱者年薪超過_________美元/年,高級職稱者年薪超過_________美元/年,其超出部分的上交學校;校際交流人員不需結算。

第五條 乙方出國前,須與甲方房管部門簽定《出國人員住房協議書》。

第六條 乙方逾期超過_________個月,甲方按自動離職處理,乙方接到通知後,應儘快辦理離校手續(也可委託他人代辦)。校際交流人員需按對方資助總額賠償學校,並清還在外期間學校所發工資及獎酬金、國際旅費、置裝費、檔案保管費(每月_________元)等。

第七條 乙方在第一條規定期間內,其國內基本工資照發,逾期_________個月者,工資暫停。讀學位人員自出國下月起工資停發(工資總額包乾單位工資發與不發,由所在單位決定,回國時與所在單位協商)。

第八條 經甲方同意,由(姓名_________,性別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工作單位_________,職務_________)為乙方國內保證人(保證人必須是校內職工),如乙方違約,保證人須協助甲方清退乙方住房,結清經費等未了事宜。

第九條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雙方保證遵守執行。協議書一式三份,甲方代表、乙方、乙方保證人各一份。

甲方代表(簽字):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

乙方保證人(簽字):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留學協議書 篇2

請仔細閲讀本《資助出國留學協議書》和填寫説明:

一、關於留學期限的填寫和執行

乙方應按照甲方錄取通知或甲方頒發的《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資格證書》中確定的留學期限填寫,並嚴格執行本協議的約定。

二、關於保證人條件、擔保方式的填寫:

保證人條件,擔保方式等,按照《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出國留學人員須知》的有關要求辦理。保證人須為:

(1)年齡為18週歲至55週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

(2)具有代為清償能力。

(3)作為保證基礎的財產必須是保證人可以依法處分的財產。

(4)保證人不得為留學人員本人配偶。

(5)保證人在乙方留學期限內不得因私長期(三個月以上)出國,否則應按本協議第九條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三、請一律使用墨水筆或毛筆填寫,勿使用圓珠筆。

四、本協議書的條款由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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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

住所:北京市車公莊大街9號A3樓13層

法定代表人 (或委託代理人):張秀琴

乙方: (留學人員)

性別: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身份證號碼現工作單位 ;郵編: 現學習單位 ;郵編:

聯繫電話:( );傳真: 住址(户籍所在地): 現住址 ;郵編: 丙方: (乙方國內第一經濟保證人)

性別: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身份證號碼現工作單位 ;郵編: 聯繫電話:( );傳真: 住址(户籍所在地): 現住址;郵編: (乙方國內第二經濟保證人)

性別: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身份證號碼現工作單位 ;郵編: 聯繫電話:( );傳真: 住址(户籍所在地): 現住址;郵編:

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乙方在甲方資助和支

持下出國留學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為實施國家科教興國和人才強國戰略,滿足國家人

才培養計劃和事業發展的需要,接受乙方的申請,同意派遣乙方,按甲方錄取的留學身份赴 (國家)留學,留學期限為個月(以甲方錄取通知的留學期限為準)。

第二條 甲方同意乙方申請甲方資助時選定的留學專業和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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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學計劃。

第三條 甲方承擔如下義務:

1.對乙方留學資格最終審定,對乙方出國留學給予必要的指導,並向乙方提供有關出國留學的諮詢和服務。

2.為乙方辦理出國留學手續提供幫助和方便。

3.向乙方提供或保障乙方獲得資助的形式有:

(1)由甲方直接提供國家規定的有關經費資助;

(2)安排乙方獲得接受國政府或有關機構提供的獎學金資助費。

4.向乙方提供或保障乙方獲得如下具體經費資助:

(1)出國和按本協議規定完成留學計劃按期回國的國際機票(或火車票);

(2)確定的留學期限內在國外學習期間的獎學金生活費(按國家規定提供);

(3)其它有關費用。

5.上述第三條第4款所述有關資助內容、資助標準及數額,均按照教育部和甲方的規定執行。由甲方直接提供資助的獎學金生活費由甲方委託中國駐外使(領)館定期撥付。由甲方安排乙方獲得的獎學金資助費,資助期限以獎學金或資助項目的實際期限為準;甲方將敦促經費提供方按規定期限和按教育部及甲方的有關規定提供。

6.委託中國駐乙方留學所在國使(領)館管理乙方在國外期間的有關留學事務,依法維護其正當權益。

7.加強與乙方國內推選單位的聯繫,採取多種適當形式將留學人員的留學情況通知國內推選單位。

第四條 乙方承擔的義務:

1.保證完成第二條所規定的留學計劃,並保證在第一條確定的留學期限內學成回國服務至少兩年。在規定的回國服務期內,不得因私長期(三個月以上)出國;如因公出國,需經國內推選單位同意並報甲方備案。否則,甲方將按違約追究乙方的經濟賠償責任。

2.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本協議確定的留學期限、留學國家、留學身份和留學計劃,不得擅自放棄國家公派留學身份。

3.保證抵達留學所在國後十日內憑有關材料向中國駐留學所在國使(領)館報到。未能於十日內及時報到者,應闡明理由;超過一個月未報到者,甲方授權使(領)館不發資助經費,取消其公派留學資格,本人或保證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4.甲方發給乙方的獎學金生活費中已包含國外醫療保險費用,乙方 — 19 —

出國後應按照留學所在國要求及時購買醫療保險。因未購買醫療保險產生的費用和損失由乙方自理。

5.留學期間與使(領)館及國內推選單位保持經常聯繫,定期向使(領)館、國內推選單位彙報學習進展情況,填報《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學習/研修情況報告表》。

6.留學期間要樹立回國服務、為國服務的責任感和使命感,不從事有損祖國利益和安全的活動,自覺維護祖國榮譽,服從使(領)館的指導和管理;遵守我國和留學所在國法律;尊重當地人民的風俗習慣,與當地人民友好交往。

7.留學期間的國家公派留學身份不因經費資助標準或來源變化而改變,應始終遵守國家公派留學的有關規定。如獲其他獎學金而放棄國家留學基金資助,應經甲方同意並簽訂補充協議,且始終應遵守國家公派留學有關規定,履行按期回國服務等相關義務。

8.留學結束時應及時作出書面學術成果報告和留學總結;留學期滿回國後及時向國內推選單位報到,彙報留學情況。

9.乙方出國前系非在職人員者,學成回國後按照國家有關就業政策和規定以及與國內有關單位的定(意)向協議就業。

第五條 乙方為保證履行其承諾和義務,同意出國前按甲方的規定交存出國留學保證金。

乙方按期學成回國辦理提取保證金手續時,應向甲方提交駐外使(領)館出具的《留學回國人員證明》,國內單位的證明,回國入境日期證明(護照第1頁和入境蓋章頁的複印件),《保證金收款證明》及留學總結和學術成果報告,經甲方確認後,將乙方出國前交存的出國留學保證金按甲方規定的程序和方式退還本人。

第六條 如乙方違反本協議約定,甲方有權根據其違約事實,按照國家法律、教育部和甲方的有關規定,要求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1.對乙方在國外留學期間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放棄國家公派留學身份、擅自提前回國、擅自變更留學國家和留學身份、改變國籍、從事與留學計劃無關的活動嚴重影響學習、表現極為惡劣、未按規定留學期限回國逾期三個月以上、未完成回國工作兩年服務期等違反甲方規定和本協議約定義務的處理:

(1)對由甲方直接提供資助的留學人員,甲方經核實後有權停發其資助費用,按甲方的規定處理,並要求其償還按本協議第三條第4款確定的全部資助費用和向甲方支付全部資助費用的30%的違約金。

(2)對由甲方安排獲得接受國政府或有關機構提供獎學金或資助— 20 —

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合同

出 國 留 學 特 別 告 知

《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合同》(以下簡稱合同)是根據國家教育部、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簽發的第五號令——《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管理規定》等文件制定的合同文本,系本公司為自費出國留學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提供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簽訂合同時使用。申請人在簽訂合同前應仔細閲讀以下內容:

一、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屬於特許服務行業,從事該行業的服務機構必須具有國家教育部頒發的《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資格認證書》,按規定繳存備用金,並經工商行政管理局註冊登記。

二、本中心承諾依法經營、誠信經營,為申請人提供規範的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

三、申請人必須符合中國公民自費出國留學的必備條件。

四、申請人在簽字前應仔細閲讀合同,並應完全理解文本的全部條款。特別應對合同第五條——“退費規定”全面理解。一旦簽約,雙方將完全按所籤合同履行各自的義務。

五、本中心特別提示申請人注意以下幾點:

1、發放簽證或入境批准文件是申請人申請留學的前往國家或地區政府獨立行使的權力。雖然申請人得到本中心在簽證方面的指導,並具備了簽證的條件,但獲得簽證或入境批准文件的時間存在不確定性,並仍然存在不能獲得簽證或入境批准文件的可能性,從而影響申請人的入學時間和學習安排。因此,申請人在未獲得前往國家或地區簽證或入境批准文件之前,切勿輕易變更個人目前就學或就業狀況,不要隨意動用所提供的經濟擔保資金或做出其他重大經濟行為,同時應避免使(領)館調查時出現與原申請材料不符的情況,以免簽證申請失敗引起損失。

2、在留學申請辦理過程中,如前往國家或地區留學政策、簽證政策或申請留學院校的入學要求發生變化,申請人應在本中心指導下滿足前往國家或地區使(領)館或申請留學院校的新要求。如因申請人不能滿足上述要求而導致留學手續無法辦理時,申請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3、申請人送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和陳述的內容應是真實、有效的。任何虛假的文件、材料或陳述所產生的一切後果應由申請人自負。本中心為申請人制作虛假文件材料的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4、申請人向本中心交付所有錢款時,必須直接在本中心的財務部門向財務

人員(本公司的諮詢顧問、合同經辦人等除外)繳付或匯入本公司指定的開户銀行帳號,並收取本公司開具的蓋有本公司財務專用章的收據。合同履行完畢,應將該收據換成蓋有本中心財務專用章、印有“全國統一發票監製章”章的發票,並應認真核對本中心發票專用章和內容。本中心的任何人員都無權以個人名義或違反本條規定的付款程序以本中心名義收取或代收取包括報名費、學費在內的任何費用。如有任何疑慮,申請人可直接與本中心負責人聯繫、核實。

5、如果申請人由於學歷、語言等原因,暫時不符合申請留學院校的直接入

學要求,院校可能會簽發給申請人有條件的專業課程錄取通知書,要求申請人必須通過一個階段的學習,達到校方錄取通知書上的要求後,方可進入該校專業課程學習。在這段規定的時間內由於申請人自身原因,無法達到院校要求而不能最終獲得入學資格時,申請人自行承擔相應的後果。

6、申請人前往國家或地區使(領)館發出申請人申請的簽證(預籤)或入

境批准文件後,申請人不得擅自更改入學院校或專業,若自行變更入學院校或專業引起的一切糾紛及經濟損失由申請人自行處理和承擔。

7、申請人在展望留學前景時,應充分估計將來可能會遇到的各種困難,從

而確立應有的風險意識。申請人自費出國留學的目的是為了深造,出國前應做好相應的物質準備和思想準備,出境後應自覺遵守前往國家的法律、法規及留學院校的規章制度。

8、本中心對申請人入學以後的行為不承擔任何責任,也不為院校與學生之

間可能發生的任何糾紛負責。

9、申請人入學後應努力學習,如因學習成績不合格或其它不能獲得相應證

書,申請人應自行承擔相應的後果。

10、申請人獲得簽證或入境許可文件後,該國家或院校發生的任何變化是本

中心無法預測的,本中心不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後果。

留學協議書 篇3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或委託代理人):

乙方: (留學人員)

性別: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身份證號碼

現工作單位 ;郵編:

現學習單位 ;郵編:

聯繫電話:( ) ;傳真:

住址(户籍所在地):

現住址 ;郵編:

丙方: (乙方國內第一經濟保證人)

性別: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身份證號碼

現工作單位 ;郵編:

聯繫電話:( ) ;傳真:

住址(户籍所在地):

現住址 ;郵編:

(乙方國內第二經濟保證人)

性別: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身份證號碼

現工作單位 ;郵編:

聯繫電話:( ) ;傳真:

住址(户籍所在地):

現住址 ;郵編:

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乙方在甲方資助和支持下出國留學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為實施國家科教興國和人才強國戰略,滿足國家人才培養計劃和事業發展的需要,接受乙方的申請,同意派遣乙方,按甲方錄取的留學身份赴 (國家)留學,留學期限為 個月(以甲方錄取通知的留學期限為準)。

第二條 甲方同意乙方申請甲方資助時選定的留學專業和制定的留學計劃。

第三條 甲方承擔如下義務:

1.對乙方留學資格最終審定,對乙方出國留學給予必要的指導,並向乙方提供有關出國留學的諮詢和服務。

2.為乙方辦理出國留學手續提供幫助和方便。

3.向乙方提供或保障乙方獲得資助的形式有:

(1)由甲方直接提供國家規定的有關經費資助;

(2)安排乙方獲得接受國政府或有關機構提供的獎學金資助費。

4.向乙方提供或保障乙方獲得如下具體經費資助:

(1)出國和按本協議規定完成留學計劃按期回國的國際機票(或火車票);

(2)確定的留學期限內在國外學習期間的獎學金生活費(按國家規定提供);

(3)其它有關費用。

5.上述第三條第4款所述有關資助內容、資助標準及數額,均按照教育部和甲方的規定執行。由甲方直接提供資助的獎學金生活費由甲方委託中國駐外使(領)館定期撥付。由甲方安排乙方獲得的獎學金資助費,資助期限以獎學金或資助項目的實際期限為準;甲方將敦促經費提供方按規定期限和按教育部及甲方的有關規定提供。

6.委託中國駐乙方留學所在國使(領)館管理乙方在國外期間的有關留學事務,依法維護其正當權益。

7.加強與乙方國內推選單位的聯繫,採取多種適當形式將留學人員的留學情況通知國內推選單位。

第四條 乙方承擔的義務:

1.保證完成第二條所規定的留學計劃,並保證在第一條確定的留學期限內學成回國服務至少兩年。在規定的回國服務期內,不得因私長期(三個月以上)出國;如因公出國,需經國內推選單位同意並報甲方備案。否則,甲方將按違約追究乙方的經濟賠償責任。

2.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本協議確定的留學期限、留學國家、留學身份和留學計劃,不得擅自放棄國家公派留學身份。

3.保證抵達留學所在國後十日內憑有關材料向中國駐留學所在國使(領)館報到。未能於十日內及時報到者,應闡明理由;超過一個月未報到者,甲方授權使(領)館不發資助經費,取消其公派留學資格,本人或保證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4.甲方發給乙方的獎學金生活費中已包含國外醫療保險費用,乙方出國後應按照留學所在國要求及時購買醫療保險。因未購買醫療保險產生的費用和損失由乙方自理。

5.留學期間與使(領)館及國內推選單位保持經常聯繫,定期向使(領)館、國內推選單位彙報學習進展情況,填報《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學習/研修情況報告表》。

6.留學期間要樹立回國服務、為國服務的責任感和使命感,不從事有損祖國利益和安全的活動,自覺維護祖國榮譽,服從使(領)館的指導和管理;遵守我國和留學所在國法律;尊重當地人民的風俗習慣,與當地人民友好交往。

7.留學期間的國家公派留學身份不因經費資助標準或來源變化而改變,應始終遵守國家公派留學的有關規定。如獲其他獎學金而放棄國家留學基金資助,應經甲方同意並簽訂補充協議,且始終應遵守國家公派留學有關規定,履行按期回國服務等相關義務。

8.留學結束時應及時作出書面學術成果報告和留學總結;留學期滿回國後及時向國內推選單位報到,彙報留學情況。

9.乙方出國前系非在職人員者,學成回國後按照國家有關就業政策和規定以及與國內有關單位的定(意)向協議就業。

第五條 乙方為保證履行其承諾和義務,同意出國前按甲方的規定交存出國留學保證金。

乙方按期學成回國辦理提取保證金手續時,應向甲方提交駐外使(領)館出具的《留學回國人員證明》,國內單位的證明,回國入境日期證明(護照第1頁和入境蓋章頁的複印件),《保證金收款證明》及留學總結和學術成果報告,經甲方確認後,將乙方出國前交存的出國留學保證金按甲方規定的程序和方式退還本人。

第六條 如乙方違反本協議約定,甲方有權根據其違約事實,按照國家法律、教育部和甲方的有關規定,要求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1.對乙方在國外留學期間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放棄國家公派留學身份、擅自提前回國、擅自變更留學國家和留學身份、改變國籍、從事與留學計劃無關的活動嚴重影響學習、表現極為惡劣、未按規定留學期限回國逾期三個月以上、未完成回國工作兩年服務期等違反甲方規定和本協議約定義務的處理:

(1)對由甲方直接提供資助的留學人員,甲方經核實後有權停發其資助費用,按甲方的規定處理,並要求其償還按本協議第三條第4款確定的全部資助費用和向甲方支付全部資助費用的30%的違約金。

(2)對由甲方安排獲得接受國政府或有關機構提供獎學金或資助費的留學人員,甲方經核實後有權通知接受國政府或有關機構停發獎學金或資助費,按甲方的規定處理,並要求其向甲方償還已領取的按本協議第三條第4款確定的全部費用和向甲方支付已領取全部費用的30%的違約金。

2.對乙方未經甲方同意,逾期三個月(含)以內回國的情況的處理:

(1)對因航班延誤和意外事故等特殊情況確實不能在規定的日期內回國,逾期未超過一個月者,甲方不追究其違約責任。

(2)如未經甲方同意逾期一個月以上(不含)、三個月以內回國,應向甲方支付按本協議第三條第4款確定的全部資助費用的20%的違約金。但根據乙方的申請,經我駐外使(領)館批准,仍由甲方提供回國國際旅費。

3.本條第1、2款中的違約賠償款項,乙方如不按期償付,或償付金額不足,甲方有權扣留乙方所交存的全部或部分保證金,並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條 甲方同意乙方為保證履行本協議約定的義務,確定丙方為乙方的保證人。丙方同意認真協助甲方督促乙方履行協議並按期回國服務。

第八條 如乙方發生違約行為,丙方須認真協助甲方追究乙方違約賠償責任。丙方同意在乙方違約而又未承擔或不能完全承擔第六條規定的經濟責任的情況下,作為保證人願承擔賠償責任。為此,丙方第一保證人願以 、第二保證人願以 (本人固定工資收入或銀行存款)作為擔保。丙方第一保證人和第二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擔保的期間同本協議有效期間。丙方承擔賠償責任後,有權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向乙方追償。

第九條 在本協議第一條規定的留學期滿前,如丙方因故需要變更,應提前兩個月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後按甲方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條 因乙方違反本協議而應由乙方或丙方支付的賠償費、違約金,用人民幣或自由外匯支付;非貨幣性財產,應由資產評估機構按現行重置市價折算成人民幣;自由外匯與人民幣匯率按違約確定之日中國銀行公佈的買賣中間價折算。

第十一條 在乙方不履行回國服務義務的情況下,甲方有權決定將本協議書的副本提交乙方留學所在國的有關單位或個人。

第十二條 甲、乙、丙三方因違反本協議而發生的糾紛,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起訴訟,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或按協議進行仲裁。

第十三條 本協議書自公證之日起生效,簽約各方均負有履行本協議的義務。

第十四條 本協議書正本一式六份,甲、乙方各一份、丙方保證人各一份,公證處一份,乙方國內推選單位一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託代理人(簽字)

乙方(簽字)

丙方第一保證人(簽字) 丙方第二保證人(簽字)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地點:

留學協議書 篇4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並簽定協議如下:

1、乙方自費前往_________國留學,期限_________年,從乙方獲准出境時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止。如若屆時乙方逾期不歸,乙方甘願將向甲方購買的校內_________路_________棟_________房由甲方按原價返購。

2、為了本協議書的執行,乙方須在簽定本協議書的同時,與甲方簽定上述住房的《房屋返售申請書》和《房屋返售授權委託書》,並辦理公證;交本人身份證複印件一份。並授權、委託本校職工_________作為乙方擔保人,乙方擔保人應配合甲方實施本協議書的執行。該《房屋返售申請書》和《房屋返售授權委託書》在乙方按期返校時自動失效。

3、如若乙方逾期不歸,甲方將根據雙方簽定的本協議書及《房屋返售申請書》和《住房返售授權委託書》將上述住房按原價辦理返購手續。

4、本協議書一式_________份,辦理公證後,甲、乙方及乙方擔保人各存_________份,公證單位存_________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公證費用由乙方負擔。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擔保人(簽字):_________

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留學協議書 篇5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委託本單位_______(姓名)為代理人,與_________(單位)的_______(姓名)(簡稱乙方),性別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出生,現住_________________,現就甲方派遣乙方出國留學事宜,簽訂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根據人才培養和事業發展的需要,派遣乙方出國留學,乙方接受甲方的派遣。

第二條甲方派遣乙方以學校公派的身份赴_________國(地區)留學,留學項目為_________________,期限為_________個月(自出國之日起計算)。

第三條甲方指導乙方制定具體的留學計劃,甲方和乙方商定的留學內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甲方在乙方出國留學期間,指定(姓名、單位、職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對乙方給予必要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甲方對乙方留學期間在國內的直系親屬,根據國家的政策、規定,給予必要的關心和幫助。

第六條甲方根據學校的政策規定,為乙方提供的生活費(不包含所在單位和個人承擔部分)和國際旅費。乙方在本協議第二條規定的期限內的國內工資,校內業績津貼發放辦法由乙方所在單位決定。

第七條甲方在乙方回國後,負責安排乙方的工作,並積極創造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條件,發揮乙方的作用。

第八條乙方保證按本協議書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在國外努力完成學業(科研工作),並按期回國回校服務。留學期間每個月向甲方報告一次工作情況。

第九條乙方在國外期間,保證遵守中國法律和所在國的法律,遵守甲方對出國留學人員的管理規定。

第十條乙方無論因何種理由需要終止、延長留學期限或改變留學內容,均應至少提前三個月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未經甲方批准,不得改變。

第十一條乙方留學期滿回國後,應在一個星期內向甲方報到,按甲方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乙方須根據本協議書第三條的規定,向甲方提交書面的留學總結。

第十二條乙方有責任回國後至少在甲方工作_________年。縮短工作年限,由甲方決定。

第十三條甲方違反本協議書時,乙方有權向甲方的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訴,要求甲方的上級主管部門責成甲方執行本協議書,賠償損失等。必要時,乙方可向中國的司法機關起訴,追究甲方的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乙方違反本協議書時,甲方將根據乙方的違約情況,對乙方批評教育,或給予行政處分,或停止公費待遇,或停薪留職,或要求乙方賠償損失等;必要時,甲方可將乙方違約事實通知乙方留學所在國的有關部門或個人,或向司法機關起訴,追究乙方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經甲方同意,由_________(單位)的________(姓名),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出生,_________(職務)為乙方留學的國內保證人,保證乙方執行本協議書。保證人須與乙方經常保持聯繫,定期向甲方介紹乙方執行協議書的情況。如乙方違約,保證人須認真協助甲方追究乙方的責任。在乙方違約而保證人又未履行自己職責的情況下,保證人須承擔本人經濟收入能承受條件下的經濟責任。

甲方與保證人因保證事項而發生糾紛時,經雙方同意,可由甲方的上級主管部門裁決。

第十六條本協議書自公證之日起生效,簽字各方保證遵照執行,有效期限至本協議書第十二條規定的工作年限期滿為止。

本協議書正本一式四份,甲方持兩份,乙方和乙方的保證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

甲方代理人(簽字):_______乙方保證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

留學協議書 篇6

甲受託方(甲方):

註冊地址:

聯繫電話:

委方(乙方):

聯繫地址:

聯繫電話:

電子郵箱:

身份證號碼:

廣州市XX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乙方根據"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充分友好協商,簽訂本服務合同,確定雙方的義務和責任,並共同遵守履行。

一、委託內容

乙方全權委託甲方為 辦理加拿大學生簽證申請事宜。

二、甲方責任

1.為乙方提供加拿大學校申請和留學簽證的相關政策諮詢,指導乙方及時正確地準備有關文件材料和繳付學校申請費用和學費,並在乙方提交所需相關申請材料後向加拿大移民部遞交,並根據乙方的具體情況為乙方設計申請方案與組織申請材料。

2.在乙方的簽證申請成功後,協助其聯繫學校安排住宿,接機等。

3.階段性向乙方報告申請進展情況,如申請中出現任何特別的情況,甲方要及時通知乙方,並協助乙方解決有關問題。

4.為乙方提供的所有材料進行保密(除了向需要辦理公證評估等機構提供所需文件的情況)。

5.本合同效力及履行中,如因甲方過錯造成損失,甲方方向乙方賠償的損失僅以乙方所支付的服務費為上限。

三、乙方責任

1.乙方需要在全程辦理過程中,按甲方的指導下按要求在提供的限期前提供所需要的文件資料及補充資料以配合甲方的申請。

2.乙方需在甲方的指導下,及時安排體檢。

3.乙方需在簽約後一個月內,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合規格的基本申請文件,否則,由於加拿大政策改變而導致乙方不再符合留學條件的,甲方概不負責,乙方此前所交的所有諮詢服務費將不予退還。

四、服務費用及繳付方式

1.乙方將向甲方繳付總金額 為人民幣¥(大寫:_),此費用不包括需向加拿大學校繳付的有關費用。

2.付款方式:

(1)甲乙雙方在簽署此協議時,乙方須在5個工作天內支付給甲方服務費人民幣:¥______________(大寫: ),合同才發生法律效力。

五、退款協定

1.若因甲方的原因導致乙方學生簽證申請被拒,甲方將保留人民幣¥大寫:),剩餘的服務費人民幣¥(大寫:)將在收到移民局拒籤信後一個月內退回。

2.因以下情形而終止申請或導致申請失敗的,則所有已繳付給甲方的費用將不予退還:

(1)乙方在申請過程中決定停止申請或單方面終止甲方的服務;

(2)乙方由於自身原因不配合甲方提供申請相關資料;

(3)乙方在不告知甲方的情況下提供虛假材料;

(4)乙方隱瞞過去刑事犯罪記錄;

六、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1.雙方的聯繫方法可通過電郵、書函方式通知對方。

2.本合同有效期:直至甲方完成乙方簽證服務為止。

3.甲方在接受乙方委託之前,已把留學方案及流程、收費及收費使用性質如實書面告知乙方,乙方表示認可接受。

七、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重大自然災害、瘟疫、戰爭、騷亂、移民政策變更等)。

2.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有義務立即通知對方,説明不可抗力的發生日期、事件性質、預計持續的時間及對該方履行本合同的影響,並應當自不可抗力發生之日起10日內提供來自主管部門或者中立第三方的證明;

3.對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影響,雙方應及時商議解決辦法和補救措施。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應盡力採取合理措施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否則應對由此而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4.乙方已充分認識該項目存在包括但不限於商業風險、項目方的違約風險、道德風險、該等風險由乙方自行承擔。

八、如協議雙方在執行過程中產生爭議,應進行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後仍未能解決爭議,可交由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或廣州法院裁決。

九、本合同必須有廣州市XX公司經辦人簽名才正式生效。

此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名/蓋章後生效。

甲方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留學協議書 篇7

留學申請服務委託合同書

委託方(委託方申請人): 委託方法定代理人: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聯繫地址: 聯繫地址:

聯繫方式: 聯繫方式:

受託方(諮詢服務方):

法定代表人:

辦公地址:

聯繫方式:

第一章 服務通則

第一條 本合同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

第二條 雙方本着自願、平等、誠信的原則,就委託方接受受託方提供有關出國留學諮詢服務事宜,經協商,達成本合同協議,以共同遵守。

第三條 兩方共同簽訂本合同,合同內容均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並明確表示對合同所載明之條款內容完全理解,並無歧義。

第四條 本合同簽約之前當事人應當仔細閲讀本合同內容,並對本合同及其附加文件內容已仔細閲讀,並同意合同的條款與附加文件內容與細節。雙方共同遵守履行。

第五條 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選擇、填寫內容以手寫項為優先。若有對本合同的附加或者修訂條款,須在雙方確定後,在本合同補充協議處雙方同時簽字蓋章確認,與本合同一同生效。對本合同文本中空格部位填寫雙方應當協商確定。若有附加條款需作為本合同附件由雙方確認後生效。

第六條 本合同的簽訂雙方均對本合同的所有內容、條款、期限、金額及其附加表格、涉及合同雙方的機密信息、各方情報、商業機密、數據統計信息、內部報告與分析資料信息、合同過程中所涉及的文件和數據,負有保密責任,泄露未經授權的機密信息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章服務內容

第一條 服務範圍及方式:受託方的經營範圍為國際教育諮詢服務;服務方式為診斷評估、方案規劃、培訓指導、代理服務、心理輔導與後續跟蹤;

第二條 服務內容:

受託方為委託方提供的國際教育諮詢服務包含但不僅限於以下基本服務項目:語言考試規劃,學校及專業的選擇,競爭力強化(科研及實習的聯絡),文書製作,遞交申請,套詞面試輔導,簽證培訓,行前指導。

第三條 服務目標委託方赴美國、加拿大入學時間為 年 季,目標學位為 ,就讀專業為 (中文)。以下為受託方為委託方提供諮詢服務的目標學校名單,確定的學校名單如下:

(院校外文名稱,以外文為準,所申請的專業和學校名單應在簽訂合同後,由委託方在申請前最終確定)。委託方最終定校名單如下:

第三章服務時間

第一條 申請服務期:本合同簽訂後,受託方為委託方提供的諮詢服務自動進入申請服務期。申請服務期在委託方寄出所有學校申請文件材料或委託方向受託方遞交《申請服務期確認表》後結束。

第二條 服務後期:雙方在申請服務期結束後,自動進入服務後期,服務後期直至委託方獲得可以接受的學校錄取,並簽訂《留學申請服務結果確認表》為止。本合同包含簽證服務步驟,服務後期在委託方獲得簽證並順利入學後自動結束。

第四章委託方權利與義務

一、委託方權利

第一條 委託方有權利瞭解受託方服務進度,並有權利要求受託方按照合同規定完成服務進度並確保服務質量;

第二條 在不涉及受託方商業機密的`前提下,委託方有權利要求受託方提供留學諮詢服務過程中涉及的文件、規劃方案或相關資料;

第三條 如果委託方由於個人原因,決定終止本合同服務,委託方有權利向受託方正式提出申請,並按照本合同退款要求申請退款;

第四條 委託方對申請目標學校、申請創作文件、最終就讀學校有最終決定權;

第五條 如果委託方對受託方提供的諮詢服務及其相關的策劃方案、具體申請服務細節有意見或者建議,可要求受託方進行修改;

第六條 委託方對受託方的諮詢服務工作有建議權和申訴權。

二、委託方義務

第七條 委託方需向受託方提供完整真實的個人信息,並提供有效的證明文件;

第八條 委託方需配合受託方的信息溝通,保證受託方人員能順利的與委託方及時聯繫;

第九條 委託方有義務對受託方的服務流程、服務數據、相關涉及文件、資料、報告及其受託方服務人員的個人信息進行保密。如果委託方有泄露受託方以上信息的實際行為,受託方有權利提前終止本服務合同,本合同退款條款自動失效;

第十條 委託方需按照受託方的要求積極配合工作。委託方對服務重要的階段性確認文件、表格,如無異議,應及時予以簽字確認;

第十一條 委託方需自行承擔在申請過程中發生的由第三方收取的費用,如學校申請費,考試報名費、申請材料郵寄費、標準考試(TOEFL,IELTS,GRE,GMAT,SAT, LSAT等)成績寄送費、成績單評估費(評估機構一般為WES,ECE等),簽證費用、學校要求的押金等;

第十二條 委託方需按時向受託方支付諮詢服務費用;

第十三條 委託方前往國家駐華使(領)館,或者申請學校要求委託方進行面試,委託方應按要求參加面試。

第五章受託方權利與義務

一、受託方權利

第一條 受託方有權利將委託方的申請信息用於非公開性的內部研究體系。

第二條 受託方有權利在對外發布的分析報告中包含經過隱私處理的委託方申請的數據信息。

第三條 受託方有權利要求委託方及時準確的提供申請學校的名單及其最終申請結果以確認受託方服務的進度。

第四條 受託方有權利對委託方的備考情況、個人專業水平、英文水平進行測試,以瞭解和保證相關諮詢服務進度和計劃的準確。

第五條 受託方有權利在委託方提交《服務終止及退款申請表》之後,審核委託方的護照,或要求委託方提供完整真實的學校錄取狀態證明文件和申請過程涉及申請資料副本,以確保退款審核的順利進行。

第六條 受託方服務協調與質量監管部門有權利在服務過程中,對委託方進行電話或郵件調查,瞭解具體服務細節與委託方意見。

第七條 受託方有權利拒絕支付本合同退款條款外的其他委託方留學申請過程實際發生費用或任何委託方的精神或物質損失。

二、受託方義務

第八條 受託方需按照合同約定,為委託方提供留學諮詢服務。

第九條 受託方需根據委託方情況,為委託方設計合理有效的諮詢服務方案並保障委託方的正確理解與有效執行。

第十條 受託方應根據委託方申請目標為委託方組建合適的諮詢師團隊及其相關支持服務團隊,為委託方提供高質量的留學諮詢服務。

第十一條 受託方應按照《留學諮詢服務項目及時間規劃》安排進行諮詢工作的時間和進度。不得擅自更改或者減少服務內容或者拖延服務週期。

第十二條 受託方應及時處理委託方的申請目標的變更,當需要更改、補充修訂《留學諮詢服務項目及時間規劃》時,受託方應徵得委託方的同意。

第十三條 受託方應保持良好的工作態度和服務質量,受託方對委託方的留學申請的各重要環節有指導權和建議權。

第十四條 受託方應如實向委託方介紹委託方所要前往國家或地區的考試要求、申請難度、簽證政策,學校狀況並提供有效的文件供委託方參考,不作任何虛假陳述。

第十五條 受託方應及時向委託方推薦其他服務體系(公證、XX、ETS等)以保證委託方留學申請的順利進行。相關費用由委託方承擔。

第十六條 受託方須對委託方的體系文件、有效資料和個人背景信息保密,用完的個人資料原件須立即歸還,嚴守委託方機密。 不得擅自在服務期間及服務結束之後的任何時間,在沒有獲得委託方書面允許的情況下,向第三方透露委託方的任何個人及其申請服務信息。若受託方有任何泄露委託方機密信息的行為,委託方有權利提前終止合同並要求全額退費。

第十七條 受託方在符合本合同關於退費規定的前提下,在收到委託方正式的退款申請文件時,受託方應及時協助委託方確認退款流程並按時處理退款。

第六章服務費用

第一條 委託方應向受託方支付諮詢服務費總計人民幣小x萬元整(¥x元)。

第二條 委託方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日內通過現金、刷卡向受託方支付諮詢服務費用。XX匯款相關賬户由受託方指定。

第三條 受託方需在委託方付款生效後向委託方提供收款憑證。

第四條 委託方自行承擔在申請辦理過程中發生的第三方費用(如院校報名費、郵寄費、簽證費等)。

第七章 服務退款

第一條 如果委託方最終獲得了本合同第二章中目標學校和專業的錄取並通過簽證順利入學,且委託方沒有本合同本章條款中所提及的退費情況發生,則視受託方服務成功;

第二條 如果受託方為委託方提供諮詢服務的目標學校名單中的學校和專業均申請失敗,或者申請成功,但最終簽證失敗,受託方將在十五日內執行全額退款;

第三條 在服務過程中由於受託方原因而導致合同無法履行,受託方將在十五日內執行全額退款;

第四條 其他特殊情況的退款或由於不可預知的因素導致的委託方的退款要求,受託方和委託方需友好協商並確定退款額度與退款時間。

第八章合同結束

第一條 待雙方按本合同要求履行完各自的權力和義務後,本合同自行終止。

第二條 若委託方未在服務後期與受託方確認《申請服務完結確認表》,也未在退款申請期提交正式退款文件。在退款申請期過期之後,本合同自動結束。

第三條 雙方在本合同退款條例下正常簽訂《退款確認協議》,在退款正常執行後,本合同自動終止。

第四條 如在本合同生效後,若由於本合同未約定的特殊情況,任何一方欲終止執行本合同時,須提前一個月與另一方協商,待雙方以書面形式就有關終止事宜達成共識並正式認可簽章後,本合同的終止方為有效。

第九章合同延長

第一條若委託方在收到學校錄取結果後,並決定在當年不接受此錄取結果,而繼續申請下年度的錄取、或保留錄取結果至下年度,受託方需繼續提供下年度服務,本合同自動延續至下年度申請。服務延續委託方無需向受託方支付額外的諮詢服務費。

第二條若委託方在服務過程中由於任何原因放棄本年度申請,但有計劃申請下年度申請,委託方可在簽訂《服務延續申請表》確認後,自動終止本年度服務內容,自動進入下年度申請服務階段。服務延續委託方無需向受託方支付額外的諮詢服務費。

第十章適用的法律及爭議解決方法

第一條 本合同的履行、解釋及爭議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

第二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任何爭議的,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xx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或向受託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章補充協議、合同的變更、修改

第一條 補充協議、或者合同的修改、變更均應採用書面形式形成補充合同。補充合同在雙方簽署後生效,並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直接在本合同正文上的修改無效。

第十二章生效條款

第一條 本合同自受託方代表簽字、蓋章(行政章或合同專用章)及委託方(委託方未滿18週歲的,由委託方法定代理人簽署)簽署,並在受託方收到委託方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繳付諮詢服務費之日起生效。

第二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三章補充協議

本補充協議內容為合同正文補充部分,與本合同一同生效。對合同的變更及其補充協議內容,雙方須共同協商確定。若補充協議與本合同正文部分有衝突條款,以本補充協議為準。

補充協議條款如下:

第一條 本協議包括的受託方為委託方申請的專業數量、院校數量均不做限制,由委託方確定。

委託方: 受託方:

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授權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留學協議書 篇8

合同編號:

來源:法大大

簽署本合同前注意事項

1. 簽約之前當事人應當仔細閲讀本合同內容。

2. 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選擇、填寫內容以手寫項為優先。

3. 本合同以蓋有" 留學生教育服務中心"正式公章及法人代表簽章為有效合同。

4. 本合同中涉及的中介服務費必須向 留學生教育服務中心財務交納(或匯入 留學生教育服務中心指定賬户中),以收到 留學生教育服務中心開具的正式票據為收款憑證。如無 留學生教育服務中心的正式票據,受託人有權停止履行該合同中任何的責任並對委託人交付的費用不付任何責任。

5. 本合同中涉及學校申請費、使館簽證費、註冊費、學校醫療保險費、住宿費、監護人費、接機費、學費、押金等,必須由受託人通知委託人向 留學生教育服務中心財務或相關學校、領館等機構交納,以收到 留學生教育服務中心或辦事處開具的代收款票據為收款憑證。如無 留學生教育服務中心開具的代收款票據,涉及一切款項轉、交、退等責任,受託人概不負責。

6. 委託人在辦理申請過程中發生的護照、公證、體檢、翻譯、機票等雜費應向有關辦理機構繳納,如委託受託人代辦,款項必須向 留學生教育服務中心或辦事處財務交納,並以 留學生教育服務中心開具的代收款票據為收款憑證,如無 留學生教育服務中心的代收款票據,受託人對此業務概不負責。

留學生教育服務中心

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委託合同

委託人(自費出國留學申請人):

身份證號碼:

聯繫地址:

XX編碼:

聯繫電話 :

Email:

委託人代理人(或監護人):

身份證號碼:

聯繫地址:

XX編碼:

聯繫電話 :

Email:

受託人: 留學生教育服務中心

為了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委託人與受託人雙方本着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就受託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提供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服務項目及費用

第一條 委託人申請赴 (國家)留學;留學層級屬 (初中/高中/本科/研究生/預科)。

第二條 委託人的服務費分兩次支付給受託人,分別為一次服務費和二次服務費。本協議簽訂時,委託人需向受託人支付一次服務費。受託人在收到一次服務費、申請院校所需資料後,為委託人辦理學校申請手續。受託人獲得所申請的院校錄取通知書時,委託人需向受託人支付二次服務費。受託人收到該款項及簽證所需資料後,為委託人辦理簽證申請手續。委託人申請院校的數量及相應的服務費分別如下:(勾出並填寫大小寫金額)

□A類:受託人為委託人申請一所院校。服務費共計 元人民幣。一次服務費 元人民幣;二次服務費 元人民幣。

□B類:受託人為委託人申請兩所院校。服務費共計 元人民幣。一次服務費 元人民幣;二次服務費 元人民幣。

□C類:受託人為委託人申請三所院校。服務費共計 元人民幣。一次服務費 元人民幣;二次服務費 元人民幣。

第三條 其他費用(以下費用委託人可以自行交納,也可以委託受託人轉交):

a. 校方要求交納的相關費用(院校申請費、留位保證金、學費、醫療保險費、住宿費、監護人費、接機費等):由委託人按申請院校的要求交納;

b.使(領)館簽證費:由委託人按遞交簽證時前往國使(領)館具體要求交納;

c.體檢費:由委託人按前往國使(領)館指定醫院的要求交納。

d.委託人如委託受託人代辦公證,公證費由委託人按公證處的要求交納;

e.以及交納以上費用可能發生的銀行手續費。

f.委託人如果委託受託人申請多於3所院校的錄取通知書,每增加一所,委託人需另外支付受託人中介服務費,此費用無論學校錄取與否,都不退還。具體參見《補充協議》。

二、受託人義務

第四條 提供信息

1. 受託人為委託人提供自費留學諮詢服務,介紹擬留學國家教育制度和申請院校的入學要求、入學申請程序等基本情況。

2.結合委託人條件幫助委託人選擇前往國的學校和課程。委託人選擇的擬留學國家的院校名稱如下:

學校1. 專業:

學校2. 專業:

學校3. 專業:

委託人獲得其中任一所院校的錄取通知書,即視為申請成功。若委託人需要延期錄取通知書,雙方協商一致後,受託人可為委託人按照擬留學國家院校及使館規定辦理延期手續,受託人不另收服務費。

第五條 申請入學

1.受託人幫助和指導委託人填寫各類申請表格;協助和指導委託人準備入學申請的相關材料。

2.受託人應當及時向委託人報告辦理入學申請的進展、結果。

第六條 辦理簽證

1.受託人指導委託人進行簽證申請準備,協助委託人辦理簽證有關手續。

2.受託人收到委託人按委託人前往國駐華使(領)館要求準備的全部申請簽證材料後,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委託人前往國駐華使(領)館遞交簽證申請材料。如該使(領)館在遞交簽證申請材料、送籤時間有特別要求的,應按其要求辦理;需要進行面試的,受託人可協助安排預約時間等。

3.若委託人簽證申請被拒籤,委託人需要再次辦理簽證有關手續,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後,受託人可協助委託人再次申請赴擬留學國家留學簽證的有關手續,受託人不另收服務費。

第七條 其他

1.受託人代表委託人與其所申請的學校及擬留學國家使(領)館或移民局聯繫所有相關事務,擬留學國家使(領)館或移民局指定需與委託人本人聯繫的情況除外;

2.若委託人需要受託人為委託人安排住宿,接機等服務,受託人可為委託人聯繫。

3.如委託人為18歲以下學生,應委託人及其代理人要求,雙方協商一致後,委託人為受託人代為聯繫在擬留學國家的監護人服務;

4.受託人對委託人提供的所有材料,均負有保密義務。除為委託人入學申請、簽證申請的目的之外,不得向無關的第三方透露。

三、委託人義務

第八條 委託人應符合中國公民自費出國留學的條件,遵守國家關於公民自費出國留學的規定。

第九條 委託人向受託人送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和陳述的內容應合法、真實、有效。

第十條 委託人應當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15 日內,按受託人要求,把入學申請所需全部材料交與受託人;若委託人無法在規定日期內提交,應與受託人協商,確定提交日期。

第十一條 委託人一經選擇了相關的專業或學校,不應隨意改動;如果委託人堅持更換已選定的專業或學校,由此引起的費用及損失由委託人負擔;

第十二條 在留學申請辦理過程中,如委託人和委託人擔保人或家庭成員的地址、單位、收入等發生變化, 須立即通知受託人,以便受託人通知擬留學國家駐華使(領)館或移民局;

第十三條 在留學申請辦理過程中,如擬留學國家的留學政策、簽證政策或申請留學院校的入學要求發生變化,委託人應根據新的要求,及時提供補充材料。

第十四條 在留學申請辦理過程中,如委託人擬留學國家駐華使(領)館要求委託人進行面試,委託人應按要求參加面試。

四、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委託人履行了合同、協議全部義務而未被所申請院校錄取,委託人可憑校方書面通知向受託人主張退費。受託人根據委託人在本協議第二條所選擇的類別,退還委託人一次服務費。

第十六條 委託人履行了合同、協議的全部義務卻被擬留學國家駐華使(領)館拒籤的,委託人可憑使(領)館書面通知向受託人主張退費。受託人根據委託人在本協議第二條所選擇的類別分別退費:(勾出並填寫大小寫金額)

□A類:退還服務費共計 元人民幣;

□B類:退還服務費共計 元人民幣;

□C類:退還服務費共計 元人民幣;

第十七條 委託人為達成本合同目的而向受託人提供虛假文件材料,致使合同無法履行,受託人不退還委託人繳付的中介服務費。

第十八條 委託人在合同、協議簽訂後因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合同、協議,則應承擔全部違約責任,無權要求受託人退還服務費。由於委託人的違法行為,導致本合同無法履行,受託人不退還委託人繳付的中介服務費。

第十九條 受託人在協助委託人獲得擬留學國家院校的錄取通知書後,委託人無權要求受託人退還一次服務費;受託人在協助委託人獲得擬留學國家駐華使(領)館簽證後,視為合同、協議履行完畢,委託人無權要求受託人退費。

第二十條 委託人通過受託人申請院校、辦理簽證過程中向所申請院校、駐華使(領)館或政府部門交納的費用,由委託人按照相關主體的退費規定向相關主體主張退費。受託人可以協助委託人進行有關的退費追索,但不負任何責任。

第二十一條 受託人在收到委託人退款所需資料(具體包括本合同和交納服務費單據原件、校方或擬留學國家駐華使(領)館的拒絕證明、委託人退費申請書)後,7 個工作日內按本合同相關規定退費。委託人可以親自辦理退費手續,也可出具有委託人正式簽字的委託書委託其他人代為辦理退款,委託人必需在委託書中詳細註明受委託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與委託人的關係以及授予他(她)的權利等。受託人將通過銀行匯款或以現金方式向委託人退款,並解除合同。所需銀行匯款手續費由委託人負擔。如委託人未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提出退款要求,即視為委託人放棄。

五、不可抗力條款

第二十二條 在留學申請辦理過程中,如遇任何不可抗力(如戰爭、外交糾紛、簽證政策變化等)的影響,導致申請學校及辦理簽證延誤或停止,受託人將不承擔相關責任。但受託人可為委託人順延辦理。

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重大自然災害、瘟疫、戰爭、騷亂、簽證政策變化等。

第二十三條 對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影響,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辦法和補救措施。本合同對不可抗力事件,以及委託人及受託人雙方影響範圍之外的情況不負責,如由中國政府、中國大學、擬前往國大使館、擬前往國政府、擬前往國院校等機構決定的事項。

六、適用的法律及爭議解決方法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的履行、解釋及爭議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

第二十五條 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發生爭議,應先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均可依法向相關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合同的補充、變更、修改

第二十六條 對本合同的任何補充、變更、修改應採用書面補充合同形式。補充合同在雙方簽署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條 委託人所簽訂的表明委託人欲申請的院校、專業等意願的書面意見,經受託人書面確認後,視為本協議的一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方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單方變更。

第二十八條 本協議所稱"合同"是《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委託合同》、"協議"是雙方補充協議。

八、 其他

第二十九條 若委託人在合同、協議簽訂之日未滿18週歲,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須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在合同、協議上簽字認可後生效。

第三十條 本合同由委託人及其代理人、受託人、受託人法定代表人簽署,自簽字、蓋章之日起方可生效。

第三十一條 申請出國留學屬委託人自願,委託人在申請過程中發生的本合同沒有提及的任何費用,如在此期間發生的生活費及由此產生的誤工費、誤學費等費用,在任何情況下都應由委託人自行負擔,與受託人無關;若屬於退款情況,則執行上述退款條例,委託人不再提出任何索賠要求。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效力,委託人與受託人各執一份。

第三十三條 雙方履行本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後,合同終止。

第三十四條 本合同委託人及受託人雙方同意的附加條款:

委託人

身份證號碼:

代理人(或監護人)

身份證號碼:

受託人:XXXX留學生教育服務中心(章)

經手人:

負責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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