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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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違約

關於違約

1. 違約的後果

     就業協議書一經畢業生、用人單位簽署、學校審查同意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應嚴格履行協議內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否則就是違約。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協議條款所規 定的違約金。 

     目前,多數畢業生由學校根據社會需求直接和用人單位見面,或由畢業生本人和用人單位在一定範圍內“雙向選擇”。這些畢業生經供需見面和“雙選”後,都要以就業協議書的形式固定下來。國家為維護廣大畢業生的利益,要求用人單位維護就業計劃的嚴肅性,就業計劃一經形成,用人單位不得拒收畢業生。否則按違約處理,用人單位繳納違約金,並給畢業生一定的經濟賠償。同樣也要求畢業生不能違約,隨意更換單位。倘若有的畢業生單方面違約,隨意更換單位,學校應視情況予以批評和教育,並徵求用人單位一方的意見,應向學校和用人單位交納一定數額的違約金。 

     畢業生違約,除本人應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上,往往還會造成其他不良的後果,主 要表現在: 

     第一,就用人單位而言,用人單位往往為錄用一名畢業生作了大量的工作,有時甚至對 畢業生將要從事的具體工作也有所安排。同時畢業就業工作時間相對比較集中,一旦畢業生因某種原因違約,勢必使用人單位的.錄用工作付之東流;用人單位若另起爐灶,選擇其他畢 業生,在時間上也不允許,從而給用人單位工作造成被動。 

     第二,就學校而言,用人單位往往將畢業生違約行為認為是學校的管理不嚴,從而影響 學校和用人單位的長期合作關係。用人單位由於畢業生存在違約現象,而對學校的推薦工作
表示懷疑。從歷年情況來看,一旦畢業生違約,該用人單位在幾年之內不願到學校來挑選畢 業生。面對激烈的就業競爭,用人單位需求就是畢業生擇業成功的前提,如此下去,必定影 響到今後學校的畢業生就業工作。 

     第三,就其他畢業生而言,用人單位到校挑選畢業生,一旦與某畢業生違約,有些當初 希望到該用人單位工作的其他畢業生由於錄用時間等原因而無法補缺,造成就業信息的浪費,影響其他畢業生就業。因此,畢業生在就業過程中應慎重選擇,認真履約。

2 辦理違約的手續

     由教育部學生司印製、學校下發的畢業生《就業協議書》每位畢業生只有一套(一式三 份、編號固定)。畢業生通過“雙向選擇”確定接收單位,並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就業協議書》一經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畢業生應認真履行協議。若畢業生單方面違約,按規定應承擔違約責任。
     已簽訂《就業協議書》的畢業生,如因特殊原因違約,需辦理如下解約手續:
     1、向所在分校(工作站)提出書面申請(闡明解約理由);
     2、負責畢業生就業的分校(工作站)領導簽署意見並簽字、蓋章;
     3、到原籤協議單位辦理書面同意解除就業協議的公函(蓋單位公章);
     4、持分校(工作站)簽字、蓋章的書面申請、原單位同意解除就業協議的公函和原《就 業協議書》,報校招就業指導中心就業辦;
     5、校招生就業指導中心就業辦公室根據學校有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報招生就業指導中心主任審批;
     6、審批通過後到校招生就業指導中心就業辦公室領取新的《就業協議書》;
     7、複製、複印《就業協議書》無效。
     辦理違約要經過這樣嚴格的手續和程序,體現了就業協議的嚴肅性和國家就業計劃的嚴肅性。因此,我們不得不十分慎重。同時,特別提醒畢業生同學:請慎重選擇就業單位、慎重簽訂就業協議、慎重考慮違約事宜。雖然違約是我們的權利,但是它畢竟帶給各方不少的麻煩,承擔違約責任時還帶給父母一定的經濟負擔,自己也要承受巨大的心理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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