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駕駛員職業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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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員職業道德是社會主義道德體系的組成部分,是社會主義職業道德的基本原則、一般規範和一般要求在汽車駕駛員職業中的體現和反映,也是對汽車駕駛員思想道德的基本要求。

汽車駕駛員職業道德

一、違反機動車駕駛員職業道德規範的主要表現

1、肇事逃逸 :交通事故誰都不希望發生,駕駛員發生交通事故一般是一種過失行為。發生交通事故後,駕駛員必須立即停車,保護現場,搶救傷者,迅速報告公安機關或者執勤的交通警察,聽候處理。這是駕駛員法定的義務。

2、開故障車:有些駕駛員缺乏安全責任感,平時忽視對車輛的例行保養,不能保持車況良好,在明知方向,制動等安全裝置存在嚴重故障的情況下,也不及時修理。開着這樣的病車上路,對自己,也對其他車輛或行人的安全造成了嚴重的威脅,甚至會釀成車毀人亡的慘禍。

3、酒後駕車:酒後開車對安全行車危害極大,酒後不準駕駛車輛,這是每個駕駛員都知道的。可是有些駕駛員就是喜歡明知故犯。有的駕駛員酒後顯得十分興奮,開快車,開冒險車,左超右鑽,橫衝直撞;有的.駕駛員酒後極易發怒,一不順心就產生報復心理,你不讓,我也不讓,甚至故意擠逼其他車輛和行人;有的駕駛員酒後迷迷糊糊,反應能力下降,操縱車頻失識險象環生。如此種種,難免事故會發生。

4、疲勞駕車:引起疲勞駕車的情況是多種的。有的駕駛員為了多賺錢,不分晝夜,連續駕車,長時間得不到休息;有的駕駛員玩興重,搓麻將,打撲克,進舞廳,唱卡拉OK,不到天亮不罷休;有的駕駛員因單位或者家庭矛盾,得不到好好休息,睡眠不足,精神恍惚等等。在這種情況下駕車,精神不振,頭腦發昏,甚至邊開車邊打瞌睡,危及他人和自身的安全。

二、酒後駕車處罰標準: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如下修改:第九十一條修改為: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10日以下拘留,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15日拘留,並處5000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