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收養兒童遷移户口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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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遷移,是中國户口登記制度實行在常住地登記户口的原則。公民常住地發生變化以後,應將户口遷移到現住地,即進行户口遷移。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福州收養兒童遷移户口材料相關內容,文章希望大家喜歡!

福州收養兒童遷移户口材料

福州收養兒童遷移户口材料

被收養兒童落户

1、養父母申請報告;

2、區縣級民政局簽發的`《收養證》;

3、養父母《户口簿》;

4、養父母《結婚證》。

社會福利機構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

1、棄嬰、兒童基本情況説明;

2、《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

3、所在地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審核批准並簽訂的《代養協議書》。

拓展:《福建省公安廳關於印發《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記管理實施規定》的通知》

第四十五條:公民個人收養未辦理出生户口登記的未成年人,提交下列材料,由收養人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户口登記:

(一)收養人《居民户口簿》;

(二)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證》(1999年4月1日前私自收養的,提交收養公證書)。

已辦理出生户口登記的,按照户口遷移辦理。

第四十六條:社會福利機構收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向福利機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户口登記。

(一)棄嬰、兒童基本情況説明;

(二)《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

(三)所在地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審核批准並簽訂的《代養協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