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內户口遷移手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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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辦理條件】

廣州市內户口遷移手續辦理

廣州市區常住户口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辦理市內户口遷移:

(一)因投靠本市直系親屬(指父母、夫妻、子女)需將户口遷入直系親屬户口所在地的(包括“農遷農”);

(二)因離婚、原房屋被屋主合法收回,需將户口遷入親戚朋友户口所在地的;

(三)單位集體户口人員因工作變動、單位轉制或辭職、解聘及工廠倒閉等原因,需將户口遷入親戚朋友户口所在地的;

(四)屬駐穗辦集體户口工作人員及家屬和福利院集體户口的兒童,以及監外執行人員,要求市內遷移的;

(五)因住房調整等原因需將户口遷入房屋所在地入户的。

  【二、所需材料】

 一..因居住地變動遷移市內户口辦理所需材料

因住房調整等原因要求將户口遷入房屋所在地入户的,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證及合法房產證明或單位分房證明(屬駐穗辦集體户口遷入房改房的,提供市公安局的《批准市內户口遷移通知書》,屬單位集體户口遷出的,提供單位同意遷出的證明)

 二.因工作變動户口遷移辦理所需材料

入户人除提供本人及投靠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證外,還需根據下列不同情況提供以下相關證明材料:

單位集體户口人員因工作調動、單位轉制或辭職、解聘及工廠倒閉等原因的,除需提供遷入地業主合法房產證明、户主的居民身份證及户主同意遷入證明外,還需分別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因工作變動、單位轉制的,提供工作變動或單位轉制的證明、原單位出具的同意遷出證明及現工作單位沒有設立集體户口的證明;

2、因辭職、解聘的,提供原工作單位辭職、解聘的證明;

3、屬工廠倒閉的,提供原工廠倒閉的證明。

三.投靠親屬户口遷移辦理所需材料

入户人除提供本人及投靠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證外,還需根據下列不同情況提供以下相關證明材料:

(一)因投靠直系親屬的需提供親屬關係證明(“農遷農”的還需提供遷入地村委會同意遷入的證明);

(二)因離婚、原房屋被屋主合法收回的,需提供遷入地業主的合法房產證明、入户人的《離婚證》或房屋被屋主收回的相關手續證明,以及遷入地户主的居民身份證、同意遷入證明。

 四.其他原因户口變動辦理所需材料

入户人除提供本人及投靠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證外,還需根據不同情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屬駐穗辦集體户口工作人員及家屬和福利院集體户口的兒童,以及監外執行人員,要求市內遷移的分別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屬駐穗辦集體户口工作人員及家屬的,提供市公安局的《批准市內户口遷移通知書》、合法住房證明;

2、屬福利院集體户口的兒童,提供收養證、市公安局的《批准市內户口遷移通知書》;

3、屬監外執行人員,提供區公安分局的《批准市內户口遷移通知書》、刑滿釋放或解除勞教證明。

3、屬監外執行人員,提供區公安分局的《批准市內户口遷移通知書》、刑滿釋放或解除勞教證明。

  【三、辦理流程】

 一.因居住地變動遷移市內户口辦理流程

(一)符合第一條第(五)款條件的人員,辦理市內户口遷移,持相關證明材料在入户地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或派出所)辦理户口遷移手續。

(二)户口簿上户主遷出的,申請人應填寫《變更户主情況登記表》確定原户口簿新户主並註明新户主與户內人員的關係,辦理地區公安局辦證中心(或派出所)將在原户口簿的户主或户主關係欄上做相應變更。

(三)在辦理市內户口遷移時,户主及其直系親屬遷出時,與户主非直系親屬的其他成員應同時遷出;全户遷出時,必須將原户口簿交回辦理地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或派出所)。

 二.因工作變動户口遷移辦理流程

(一)辦理市內户口遷移,持相關證明材料可在市內任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未設辦證中心的到派出所,下同)辦理市內遷移手續。

(二)户口簿上户主遷出的,申請人應填寫《變更户主情況登記表》確定原户口簿新户主並註明新户主與户內人員的關係,辦理地區公安局辦證中心(或派出所)將在原户口簿的户主或户主關係欄上做相應變更。

(三)在辦理市內户口遷移時,户主及其直系親屬遷出時,與户主非直系親屬的其他成員應同時遷出;全户遷出時,必須將原户口簿交回辦理地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或派出所)。

 三.投靠親屬户口辦理流程

(一)辦理市內户口遷移,持相關證明材料可在市內任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未設辦證中心的到派出所,下同)辦理市內遷移手續。

(二)户口簿上户主遷出的,申請人應填寫《變更户主情況登記表》確定原户口簿新户主並註明新户主與户內人員的關係,辦理地區公安局辦證中心(或派出所)將在原户口簿的户主或户主關係欄上做相應變更。

(三)在辦理市內户口遷移時,户主及其直系親屬遷出時,與户主非直系親屬的其他成員應同時遷出;全户遷出時,必須將原户口簿交回辦理地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或派出所)。

 四.其他原因户口變動辦理方法流程

(一)辦理市內户口遷移,持相關證明材料可在市內任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未設辦證中心的到派出所,下同)辦理市內遷移手續。

(二)户口簿上户主遷出的,申請人應填寫《變更户主情況登記表》確定原户口簿新户主並註明新户主與户內人員的關係,辦理地區公安局辦證中心(或派出所)將在原户口簿的户主或户主關係欄上做相應變更。

(三)在辦理市內户口遷移時,户主及其直系親屬遷出時,與户主非直系親屬的其他成員應同時遷出;全户遷出時,必須將原户口簿交回辦理地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或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