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對象
1、經無錫市軍轉辦及民政局接收安置的軍轉幹部和退役士兵落户;
2、入境回國工作、定居的居民恢復户口;
3、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恢復户口;
4、失蹤人員重新出現恢復户口。
辦理機構
市區為區行政服務中心公安窗口,江陰、宜興為江陰、宜興市行政服務中心公安窗口
辦理程序
市區:申請人至區行政服務中心公安窗口持申報材料申請恢復户口,隨帶安置配偶、子女的,由受理窗口開具準遷證(當場辦理);
江陰(宜興):申請人至江陰(宜興)市行政服務中心公安窗口持申報材料申請恢復户口,隨帶安置配偶、子女的,由受理窗口開具準遷證(當場辦理)。
申報材料
1、經無錫市軍轉辦及民政局接收安置的軍轉幹部和退役士兵落户,提供軍轉幹部或退役士兵申報户口介紹信、軍人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合法固定住所證明等材料;
2、入境回國工作、定居的居民恢復户口,提供合法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原註銷户口證明、合法固定住所證明等到材料;
3、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恢復户口,提供有效釋放證明、原註銷户口證明、合法固定住所證明等材料;
4、失蹤人員重新出現恢復户口,提供書面申請或法院撤銷失蹤的法律文書、原註銷户口證明、合法固定住所證明等材料。
辦理時限
失蹤人員恢復户口為材料受理後,10個工作日完成審批;其他情況材料符合,當場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