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學生落户上海新政策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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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學生落户上海新政策2016

2016年留學生落户上海的條件

留學人員是指公派或自費出國(境)學習,並獲得國(境)外大學本科學歷、學士學位(含)以上的人員;在國內獲得大學本科(含)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併到國(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進修一年(含)以上的訪問學者或進修人員。

2016年留學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市常住户口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回國後直接來上海工作,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⑴具有大學本科學歷,回國時間在1年內且未在國內其它省市工作安置。

⑵具有碩士研究生學歷,回國時間在2年內且未在國內其它省市工作安置。

⑶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回國時間在3年內且未在國內其它省市工作安置。

2、用人單位與留學回國人員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期限一年(含)以上,剩餘合同期限(申請之日到合同截止日期)須六個月(含)以上。上述合同期限不含試用期。

3、申辦落户人員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須五年以上。屬於國家認定的高層次人才或者具有特殊專長併為上海市緊缺急需的海外高層次留學人員,年齡可適當放寬,但須由用人單位先向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申報,經審核同意後受理。

單位條件

1、在上海市行政區域內註冊,符合上海市產業發展方面,具有用人自主權和獨立法人資格的各類單位,或具有用人自主權的中央及外省市單位在滬分支機構。

2、大型跨國企業在滬依法註冊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註冊並設有專職人事(組織)部門的非企業法人社團機構單位。上述單位必須持有上海市社會保險登記證。

3、通過人才派遣方式就業的,由建立勞動關係的派遣單位負責辦理,實際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相應證明。無專職人事部門的民營企業的申請,須由具有人事檔案管理職能的人才中介服務機構代理申報。用人單位不得委託其他中介機構或其他單位及個人代理申報。

2016年留學生落户上海的流程

(一)用人單位按要求向受理部門(上海海外人才服務中心)提交申請材料。

(二)具有特殊專長或是上海市緊缺急需的海外高層次留學人員由用人單位直接向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申請,經審核同意後,予以受理。

(三)受理部門對用人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對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受理,並出具書面的受理通知書。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的材料補正通知書,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並約定補正的期限。逾期仍不能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

(四)受理部門對予以受理的材料進行整理、複核,在10個工作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報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審核。

(五)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按照規定,對初審材料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

(六)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將審核通過的意見反饋受理部門,並將審核通過的落户名單彙總至上海市公安局人口管理辦公室(10個工作日一次),由市公安局人口管理辦公室將名單轉發上海市各區縣公安部門。審核未通過的出具書面的《不予審批決定書》。

(七)受理部門根據審核意見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批覆函、落户確認單、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手續,併網上告知申請單位。

(八)申請單位組織人事部門憑相關證明領取批件後辦理户口遷移、申報、人事檔案調動及勞動手冊等手續(户口申報須在人事檔案調入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