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的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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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勞動仲裁的注意事項

張某2007年11月進入海口一家運輸公司工作,雖然公司與張某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是公司一直未給張某繳納各項社會保險,2008年3月張某隨公司貨車到廣州送貨,到達目的地後,案外人劉某無證駕駛該貨車倒車卸貨時不慎將張某撞死。2008年4月張某的妻子和兒子以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為由,向事故發生地法院提起訴訟,將案外人劉某、該車駕駛員、該車實際所有權人、被掛靠單位及保險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五名被告共同承擔其各類損失50餘萬元。同時,張某的妻子又以工傷賠償為由,向海口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要求運輸公司支付喪葬補助金、因工死亡補助金和家屬撫卹金等20.33萬元。交通公司不服,認為起事故只造成張某死亡這一傷害結果,而死者家屬卻要求獲得兩次賠償,即交能事故賠償和工傷賠償,該請求缺乏法律依據,因此請求仲裁庭駁回張某妻子、兒子有關工傷賠償的請求。

【律師點評】:

1、張某是否屬於工傷?

所謂工傷,最直接的理解就是在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遭收到的傷害。本案中,張某顯然是因為工作所受傷,顯然屬於工傷。對於工傷的認定,法律也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那麼在以後的節目中,我們會為聽眾朋友介紹。

張某在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後,是否能再享受工傷待遇?

首先可以明確是,因第三人造成職工工傷的,職工朋友有同時獲得民事侵權賠償和享受工傷待遇的權利。

主要依據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是職工朋友獲得民事侵權賠償的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後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覆([2006]行他字第12號)明確答覆: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後,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補償。這是職工朋友在獲得民事侵權賠償後的法律依據。

【張某所在的公司是否應該賠償】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運輸公司沒有為張某購買社保,應當依法承擔張某工亡的全部工傷待遇。

勞動仲裁的注意事項:

一、選擇有利自己的仲裁機構

一般來説,向那個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基本上沒有選擇,這主要是因為一般情況下大家的勞動合同的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所在地是一致的。但是在現實中,尤其是在勞動派遣過程中,會經常出現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所在地不一致的情況,這時候,法律賦予了勞動者對仲裁機構一定的選擇權。

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簡單介紹一下目前海口市的仲裁管轄。

簡單就是:

1、在海口市工商局註冊,註冊資金在1000萬以上的,在海口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註冊資金在1000萬以下的,在區一級的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

2、在區級工商局註冊的企業及個體户在本轄區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仲裁。

比如,按照上述管轄規則,海南省的勞動派遣單位一般註冊資金都不會超過1000萬,一般是要在區級的勞動仲裁機構仲裁,如果用工單位為一些大型的企業,它的註冊資金超過1000萬,那麼可能就會在省、市一級的仲裁委員會仲裁。這種情況下就給了職工朋友選擇權。由於省、市級別的勞動仲裁機構人員比較完善,辦案水平較高,仲裁效率較快,那麼職工朋友自然選擇省、市一級的仲裁機構比較有利。

 二、合理突破仲裁前置程序

勞動爭議案件必須經過勞動仲裁程序之後,才可以向法院起訴。如果不經過仲裁程序,直接向法院起訴,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大家注意到,我剛剛説的是仲裁程序,與一般情況下,我們對仲裁結果不服,向法院起訴的含義是不一樣的。經過仲裁程序並不必然表示就經過了仲裁裁決。

仲裁法為了避免仲裁機構拖延辦案,給予了勞動者在程序上的救濟。

第二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説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目前仲裁機構的現狀是,由於各級勞動仲裁機構人員配備不足,加之職工朋友日益提高的維權意識,導致了各級仲裁機構積壓了大量的案件,一般都很難在規定的四十五天之內做出裁決,一般情況下需要4至6個月的時間。

如果有的職工朋友因為各種原因,想盡快對爭議有一個結果的話,那這個時候就可以合理運用第二十九、四十三條規則,向法院提起訴訟。

 三、有效收集證據

1、勞動關係的證據:對於一些單位沒有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朋友,想要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最有效的證據就是社保清單,有社保清單仲裁機構一般直接就確認勞動關係。但是往往有一些職工朋友所在單位沒有為職工朋友辦理社保,或沒有自入職之日起辦理社保,這種情況下,就需要我們職工朋友在日常的工作中收集證據:比如工資單、考勤記錄、本單位與其他單位的來往函件並且上面有你簽名的各種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