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型基金合同的主要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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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契約型基金又稱單位信托基金,是指把投資者、管理人、託管人三者作為當事人,通過簽訂基金契約的形式發行受益憑證而設立的一種基金。今天我們就來了解一下此類基金合同的主要條款吧!

契約型基金合同的主要條款

  契約型基金合同的主要條款

私募基金合同的結構

私募基金合同的名稱中須標識“私募基金”字樣,結構包括:前言,釋義,聲明與承諾,私募基金的基本情況,私募基金的募集,私募基金的成立與備案,私募基金的申購、贖回與轉讓,當事人及權利義務,私募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及日常機構,私募基金份額的登記,私募基金的投資,私募基金的財產,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私募基金財產的估值與會計核算,私募基金的費用與税收,私募基金的收益分配,信息披露與報告,風險揭示,分級安排,私募基金合同的期限、變更與終止,私募基金的清算,違約責任,爭議的處理,其他事項等。

私募基金的募集

私募基金合同應約定募集對象、募集方式、募集期限、出資方式、出資數額和認繳期限以及認購費用、認購申請等。同時,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將私募基金募集期間客户的資金存放於私募基金募集結算專用賬户,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私募基金合同中不得對基金活動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做出承諾。

私募基金的當事人

私募基金的當事人主要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投資者。私募基金進行託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以及投資者三方應當共同簽訂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明確約定不託管的,應當在基金合同中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

私募基金合同中應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證所管理的私募基金財產與其管理的其他基金財產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分別投資。

兩個以上(含兩個)私募基金管理人共同管理私募基金的,所有私募基金管理人對投資者承擔連帶責任。私募基金管理人之間的責任劃分由合同進行約定,合同未約定或約定不清的,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平均分擔責任。

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彙集多數投資者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私募基金的,應向私募基金管理人充分披露上述情況及最終投資者的信息,但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除外。

私募基金合同還應當約定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和議事程序等內容。

私募基金的申購、贖回與轉讓

根據《基金法》的規定,應當在私募基金合同中訂明基金份額的認購、贖回的`程序和方式,還可以約定基金份額持有人之間,以及基金份額持有人向其他合格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的方式和程序。基金份額必須向合格投資者轉讓,且轉讓後基金份額持有人累計不得超過法定人數(200人)。

投資者在私募基金存續期開放日購買私募基金份額的,購買金額應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且符合合格投資者標準,已持有私募基金份額的投資者追加購買的除外。投資者持有的基金資產淨值高於100萬元時,可以選擇部分贖回基金份額,投資者在贖回後持有的基金資產淨值不得低於100萬元,投資者申請贖回基金份額時,其持有的基金資產淨值低於100萬元的,必須選擇一次性贖回全部基金份額。

私募基金的分級安排

根據私募基金投資的具體安排,私募基金可以進行分級。私募基金進行分級的,應在私募基金合同中訂明分級安排、份額配比、槓桿比例、風險承擔等內容,並且需明確分級基金的風險與收益匹配的內容。私募基金合同中應明確結構化產品的優先級不得進行保本保收益安排,不得約定為保障某一類別份額持有人預期本金收益。同時,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關聯方不得通過分級安排損害投資者利益。

私募基金合同的期限、變更與終止

私募基金合同中應訂明成立、生效、變更及終止等問題。如當事人之間未做出特殊約定,私募基金合同自簽署之日起生效,基金是否備案不影響合同效力。

因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變化需變更基金合同的,管理人可與託管人協商後修改基金合同並向投資者披露;其他原因需要變更的,可由全體投資者、管理人和託管人協商一致變更或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如果存在重大事項變更的,管理人應當向基金業協會報告。

私募基金合同的終止情形,包括合同期限屆滿未延期、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六個月內沒有承接等三種。

私募基金的清算

私募基金合同應訂明私募基金財產清算的相關事宜,如財產清算小組、清算程序、清算費用、剩餘資產分配、清算報告文件保存等。同時,私募基金合同也需要對私募基金財產相關賬户的註銷問題進行約定。《基金法》規定了基金的清算事宜,包括組織清算組、清算報告及剩餘財產分配等,私募基金合同可以進一步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