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青海社保繳費基數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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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青海社保繳費基數新規定

2016保險費率改革,具體如下:

市、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為降低企業成本,增強企業活力,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36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現就階段性降低我省有關社會保險費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2016年5月1日起,我省失業保險費率在2015年已降低的基礎上再降低1個百分點至1%,其中單位費率由1.5%降低至0.5%,個人費率0.5%不作調整。降低費率的時間從2016年5月1日起,到2018年4月30日止,期限暫按兩年執行。

二、從2016年5月1日起,在繼續落實省人社廳、省財政廳《關於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青人社廳發〔2015〕130號)精神的基礎上,將參保的企業單位繳費費率再降低0.15%。降低費率的時間從2016年5月1日起,到2018年4月30日止,期限暫按兩年執行。

三、從2016年5月1日起,在繼續落實省人社廳、省財政廳《關於調整全省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費率的通知》(青人社廳發〔2015〕131號)精神的基礎上,將企業和經費自理的事業單位生育保險繳費費率再降低0.1%。降低費率的時間從2016年5月1日起,到2018年4月30日止,期限暫按兩年執行。

四、階段性降低有關社會保險費率期間,參保人員的各項社會保險待遇不受影響,要確保按時足額支付。

五、階段性降低有關社會保險費率政策性強,社會關注度高,各地要把思想統一到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上來,加強組織領導,精心組織實施。要繼續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加強基金收繳,確保基金應收盡收,確保參保人員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支付。要加強政策宣傳,正確解讀政策,正面引導社會輿論。各地貫徹落實本通知的情況及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

  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青 海 省 財 政 廳

  2016年5月26日

  財政廳報告。

青海省2016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

7月25日,省政府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了為加快推進我省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妥善安置“去產能”“殭屍”企業和兼併重組企業,保障職工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根據《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參照周邊省區失業保險金水平,我省從7月1日起調整提高全省失業保險金標準。

新聞發佈會上,省人社廳副廳長袁英敏介紹,此次調標是在現行失業保險金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350元,即西寧、海東市由每人每月720元提高到1070元;海南、海北、黃南州由每人每月730元提高到1080元;海西、玉樹、果洛州由每人每月740元提高到1090元。

袁英敏表示,這是我省自1986年建立失業保險制度以來的第11次調整,調標增資額為歷年最高,較現行標準提高了48%,比《失業保險條例》實施初期的標準增長了近9倍。失業保險金水平的逐步提高,保障了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調標政策適用於我省依法參加失業保險繳納失業保險費,並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失業人員。

據悉,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是我省繼實施階段性降低部分社會保險費率之後的又一項惠民政策,充分體現了省委、省政府對失業人員的關心和愛護。近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將加大政策宣傳力度,督促各地、各有關部門儘快落實調標政策,及時將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納入待遇享受範圍,按時足額發放失業保險金。在貫徹政策當中,人社部門將對違反《失業保險條例》,不按時足額支付失業保險金,或違規支付失業保險金的,將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切實做到精準、規範、公平、公正地落實好失業保險金調標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