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工作報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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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報告制度
1、實行局長負責制和分級責任制。局長負責全面工作,副局長協助局長分管部分工作。辦事員對主任、所長負責;主任、所長對分管局長負責;局長對人社局負責。
2、工作回報堅持“逐級彙報”制。即各中心、所、室工作人員向負責人彙報,各中心、所、室負責人向主管領導彙報,主管領導向局長彙報,一般情況下不得越級彙報。
3、彙報內容主要是自己分管工作的進展情況;領導安排的臨時性工作完成情況;外出參加會議的情況;各單位目標實施情況及存在的問題,對工作的`看法及建議;其他需要彙報的內容。
4、一般情況下,各中心、所、室負責人應每月主動向主管領導彙報一次全面工作。根據需要,也可隨時召開彙報會,以便了解情況,安排工作。
5、堅持請示、報告和重大問題集體審定製度。中心、所、室需請示彙報的問題,要及時報告。凡有明確規定的,由分管局長負責處理;涉及到全局性工作,須報告局長;重大問題由支委會或局務會研究決定,必要時,須向區人社局黨組或分管局長、局長請示報告。
6、樹立“快、準、細、嚴”的報表作風。講究辦事效率,提高工作質量。做到:積極主動、及時準確、不推不拖、不出差錯。
7、凡因工作不彙報,造成影響和損失的,將追究當事人的主任,並視情節輕重做出相應處理。

2012年度工作報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