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信應提早多久提交和辭職指南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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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勞動者未提前30天提交書面辭職申請就離職的處理

辭職信應提早多久提交和辭職指南5篇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那麼,勞動者未提前30天提交書面辭職申請就離職如何處理呢?

分三種情況:

第一種:協商。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隨時辦理解除勞動關係的手續;

第二種:用人單位違法。

用人單位存在違反《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即用人單位有以下行為,勞動者可以隨時提出離職;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七)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種:用人單位沒有違法。

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沒有違法情況存在,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產生的費用,勞動者要承擔。支付相應用人單位損失後,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

篇二:員工辭職不提前30天通知單位應如何處理

近期,接到好幾個我所在法律顧問單位的電話諮詢,説公司有員工口頭或書面提出辭職,而且馬上就要離開,一天都不能再呆,弄得公司很被動,無人接替他們崗位,請問如何處理這樣的問題?現統一答覆如下:

第一、一些員工會考慮自己的現有工資水平、在單位的競爭能力、自我升職晉級機會等等因素,在拿到當月工資或者年終獎之後會提出辭職,選擇新的更好的單位和職位,這種現象並不奇怪,應當正確對待。特別是現在的85後和90後員工,已漸成司空見慣的事。

第二、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就是法律賦予了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權利的規定。

第三、在勞動關係中,勞動者相對於用人單位而言始終處於弱勢地位,從保護勞動者權益出發,以立法形式原則性規定了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這樣有利於勞動者根據自身的能力、特長、志趣愛好來選擇最適合自己的職業。

第四、勞動者在行使解除勞動合同權利時必須遵守法定的程序,一是必須遵守解除預告期規定。規定勞動合同解除的預告期是各國勞動立法的通行做法。勞動者在享有解除勞動合同自主權的同時,也應當遵守解除合同預告期的規定,即應當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才能有效。也就是説,勞動者在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後還應繼續工作30天,這樣便於用人單位及時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確保正常的工作秩序,避免因解除勞動合同影響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給用人單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二是必須遵守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告知用人單位,這是因為這一時間的確定直接關係到解除預告期的起算時間,也關係到勞動者的工資等利益,所以必須採用慎重的方式來表達。

第五、《勞動合同法》第90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有三:一是有違法行為或者違約行為,即存在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事項或者競業限制的行為;二是損害事實,即勞動者的違法或者違約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三是損害事實與違法或者違約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即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事項或者競業限制的行為和用人單位的損失之間具有因果關係。三者缺一不可。

第六、勞動者的違法行為主要包括兩種:一是勞動者違反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用人單位基於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來確定本單位的勞動者數量,工作安排,計劃進度等,勞動者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將會影響用人單位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進行,給用人單位造成一定程度的經濟損失。因此,應當對勞動者提出解除合同的時間、方式作出一定的限制,維護解除勞動合同的嚴肅性,同時使用人單位有足夠的時間,招聘新的勞動者,調度計劃等。

因此,《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違法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應當對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這就是説,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時,不能一走了之,還必須履行相應的法定義務,即按照雙方約定,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辦理工作交接的義務。之所以規定勞動者有辦理工作交接的義務,主要是考慮到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為了保持用人單位相關工作的有序、順利進行,不至於因為勞動者換人後有關工作前後銜接不上,影響正常的生產經營。工作交接主要包括公司財產物品的返還、資料的交接等。

第八、《勞動合同法》規定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主要是指“經濟損失”,而且是“直接經濟損失”,如何計算直接經濟損失,就要看公司領導高超的管理水平和絕妙的管理藝術,制定出既合法有效不與法律法規相牴觸,又確實能夠維護公司合法權益,還事先經過了民主程序,向全體職工告知了的企業規章制度。有的企業充分利用勞動法第3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勞動合同法》第37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50條規定的條款,依據“法不禁止即不違法”的法律原則,依法制定了一系列約束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規章制度,但不得出現和約定違約金、代通金等明顯不合法條款,或者將這些規章制度內容規定在勞動合同中,實踐中效果是比較好的。

當然,如果員工不提前通知或不辭而別,特別是不辦理相關離職手續,我個人認為公司可以暫不發放其工資,但不要跟員工説要扣工資,否則風險會很大。

篇三:沒簽勞動合同,辭職時交,了辭職信.公司自己偽造辭退書

許多勞動者進入一家單位後會遇到這種情況:不給簽訂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和《勞動法》第十條、八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簽訂書面合同;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訂立書面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工資。 這裏有兩個問題需要注意:

一是支付雙倍工資的情形。

許多人對此理解存在誤區,認為只要用人單位不籤合同就支付雙倍工資。其實不然。一般而言,如果用人單位找勞動者籤,但是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也便索性不簽了。這時用人單位存在過錯,是要支付雙倍工資的。另外一種情況是,用人單位沒有履行誠實磋商的義務,導致約定的工作、報酬等和實際不符。這時用人單位也存在過錯,也是要支付雙倍工資的。如用人單位已盡到誠信義務,因不可抗力、意外情況或者勞動者拒絕簽訂等用人單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勞動合同未簽訂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承擔“雙倍工資”。

勞動者如果想拿到因未籤合同而應支付的雙倍工資,應該收集好用人單位存在以上兩種過錯的證據,以便呈堂證供。

另外一個問題是雙倍工資的計算。

1、“雙倍工資”不是從未籤合同當月開始計算。“雙倍工資”支付的時間是從用工之日起第二個月開始,因為法律給用人單位一個月的“緩衝期”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2、“雙倍工資”其實是單倍。很多人將“雙倍工資”“簡單理解成了“工資的雙倍”,實際上雙倍工資”的含義,是指勞動者每月實發的工資的雙倍,已發放的工資部門應該扣除。 勞動者想辭職時,除了注意到自己的工資問題還應該要回押金(如果有的話)、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補繳社保等。 因為沒有勞動合同,證明和用人單位有勞動關係是非常關鍵的,這就需要你和用人單位有勞動關係的證據。比如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等。

在你想辭職時,想用人單位書面提出就可以。

如果針對以上的工資等問題與用人單位協商不成,可以攜帶勞動仲裁申請書、身份證複印件、相關證據,然後去當地仲裁委申請立案仲裁。

記住,從辭職開始算,仲裁的時效是一年。

篇三:職場辭職指南

“人在職場走,哪有不辭職”,改革開放帶來一大變化就是:多數人不會一輩子只從事一份工作了,那麼辭職就是成為多數職場人士都要面對的問題。辭職其實也是一門學問,如果辭職者不瞭解辭職的程序,不能握好一些辭職的技巧,很有可能給自己造成一些不必要的麻煩或損失。

俗話説,“人走茶涼”,當你告知你的主管、上司或老闆你決定辭職的時候起,得到的肯定不是笑臉(即使對方正計劃炒你),因此,如何順利地辭職,充分維護個人的合法利益就成為辭職者要認真考慮的,本文與大家探討的也就是如何辭職方面的事宜,希望對準備辭職的人你有所幫助。

鑑於辭職多發生在企業,本文主要介紹的是在企業辭職的一些相關事宜。如果是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則需要辭職者另行考慮。

一) 分析要辭職的原因,辭職前要慎重考慮。

辭職的原因分為兩種,一種是給自己的,自己為什麼想要辭職;一種給是企業負責人的,告訴企業你為什麼理由辭職。辭職是一種行為,但是兩種辭職理由是不一樣的,關於後者將在第三部分選擇辭職的理由裏説明。

辭職並不是一件小事情,辭職者在作出辭職之前一定要慎重考慮,千萬不可意氣用事,在考慮如何向企業提出辭職之前,先要將自己要辭職的真實緣由列出來,看看事情是不是到了非要辭職不可的地步,如果理由是充分的,辭職會帶給自己更多大的發展與機會,那麼辭職才是應當的。

為什麼要辭職?可能不同的人會有不同的原因,大致歸納了一下,導致辭職的原因包括以下幾方面:

1、有一份更適合自己的工作的等着你,就是所謂的“跳槽”。更適合自己的標準有兩方面,一方面是工資有相當幅度的提高,一方面是個人的能力可以得到充分發揮。如果單純是前者的原因,一定要考慮清楚,比如我有一個朋友,他在一家大型的貿易公司工作,一家規模較小的公司以更高的底薪及更高的提成標準邀請他加盟,但是過去之後他才發現自己的收入不但沒有增加,反而是降低了,因為新公司的影響力及實力導致他業績下降,自然無法獲得更高的收入,他悔之不已。

2、準備個人創業。這個原因是最無可厚非的。當然,如果關於創業的計劃還沒有準備好的時候,不妨不要急於辭職,一邊工作,一邊籌備自己的創業事宜也是一個不錯的方式。

3、以退為進,以辭職為由想要企業提高自己的職務或者加薪。個人認為,因為這種原因而提出辭職,無論以什麼理由提出辭職都無疑是玩火自焚,不是所有的企業都會執意挽留提出辭

職的人員的,即使一時滿足你的要求,對你在企業的發展並無好處,留用你可能只是權益之計,在物色到可以替代你的人選之後,你可能要面對的就不僅僅是辭職那麼容易了。

4、對於企業的現狀不滿意,希望換個環境。人在職場,總會有種心態“自家園裏的草不如人家園內的綠”,其實在新的工作沒有得到基本確定的時候,不要急於辭職,許多人都是在匆匆辭職之後才發覺原來的企業甚至要更好一些,這可就是得不償失了。

5、因為需要學習、進修而辭職。許多人因為要考研、繼續教育、出國而需要辭職,這樣的原因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都是可以接受的。

6、因為工作位置的原因而辭職,比如離家太遠,與愛人相隔兩地。這也是造成辭職的一個較常見的原因。其實,如果你現在的工作實在不想放棄,也可以考慮一下有沒有其它解決辦法,畢竟好的工作機會不是哪裏都有的。

7、因為個人的愛好或特長得不到發揮而辭職。因為這原因而想要辭職,首先應該明白,在今天的這個社會上許多人的工作都是與個人的愛好與特長無關的,其次你辭職後是不是立刻就有一份可以適合你的愛好,可以發揮你的特長的工作?考慮好之後再去決定是不是要辭職。

8、因為一些小事件讓自己不滿意而辭職,比如與主管吵架、與同事發生矛盾等。這樣的原因是不應該成為辭職的原因的,比如在天涯裏一個女孩因為同事佔了自己預先選好新辦公位而想要辭職,因這樣的原因而辭職實在是一種幼稚的行為。

9、企業流露出對你不滿意的跡象,希望你主動提出辭職。處於這種情況下的人無疑是十分悲慘的,在這種情況下選擇辭職無疑是一種維護個人尊嚴的行為,不過要在將自己的下一步安排好之才再考慮辭職,不宜選取匆匆辭職。

10、個人因為在企業犯了錯誤,覺得無顏面呆下去而辭職。有的人因為犯了錯誤,想趕緊走人了事,雖然這種辦法能暫時擺脱困境,但對自己以後求職會有不好影響,最好的辦法就是堅持一段時間,等別人漸漸忘記自己的錯誤後再辭職。

所以,辭職之前,要認真考慮辭職的後果,比如對於自己的發展是不是有利,自己的經濟利益會不會受損,在辭職之前,請先問自己這樣幾個問題:

1、 辭職是唯一的解決辦法嗎?有沒有比辭職更好的辦法?

2、 辭職是主動的,還是被動的?

3、 辭職是不是隻是因為受了別人影響?

4、 辭職是不是隻是一時心血來潮?

5、 辭職之後你的現狀是不是會得到改善?

6、 有沒有考慮辭職的成本?

回答完這幾個問題,在綜合分析各方面因素並權衡利弊後,你仍然做出辭職的決定,那麼就要進入實質性的操作階段了。

(二) 熟悉企業關於辭職的條文規定及辭職時需要辦理的各種手續。

作出辭職決定後,辭職者需要先了解企業關於辭職的條文規定,再按照相應的程序進行辭職,這樣才可以不會給企業以理由處罰自己從而使自己的權益受損。

辭職前要認真研究企業章程中關於辭職的條款,企業章程中一般都對辭職的手續有相應規定。 和企業已經簽有勞動合同尚未到期,辭職就實質就是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辭職者要認真研究勞動合同中關於解除勞動合同方面的規定,以免因為不熟悉相關的規定而受到損失。 《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並需要企業批准才行,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也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

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勞動法》一方面賦予了職工絕對的辭職權,另一方面又賦予了用人單位一定的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原勞動部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第4條明確規定了賠償的範圍:“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1 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2 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3 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4 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根據這一條款,許多辭職者往往會面臨企業要求賠償的情況,尤其是大專院校畢業生在分配工作不久辭職被企業要求賠償是很常見的。提醒辭職者的是,在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要留意其中解除勞動合同方面關於賠償方面的條款,這關係到你的切身利益。

辭職並一定要提前三十天,也可以按照企業規定的提前時間向企業提出辭職,例如有的企業規定提前一週提出辭職,許多企業都規定提前半個月提出辭職。

辭職者按照相關規定提出辭職之後,企業一般會按照規定進行辦理的,結算相應工資,為辭職者轉出檔案,交接社保等相關事宜。

如果企業沒有按規定辦理,辭職者應該在與企業因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損失方面發生爭議後應當在60天內及時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勞動爭議仲裁,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當然,許多企業並沒有關於辭職方面的相應規定,也沒有同就職者簽定勞動合同,辭職者的檔案與人事關係根本不在企業,這樣的辭職辦理起來相對容易一些。

(三) 在合適的時機,以合適的理由,選擇合理的辭職方式。

辭職者如果希望自己可以從企業順利地辭職,就應該選擇合適的時機,以合適的理由,選擇合理的辭職方式,這樣自己的辭職才會得到企業的理解,個人的相關權益可以得到最大的保護。

合適的時機就是説辭職的時候,不會給企業造成損失,同時也不會讓自己的利益受損,比如,你是一個項目經理,企業交給你的項目剛剛開始運行,在這個時候辭職顯然難度會很大,即使企業無法阻止你辭職,也會在辭職後的賠償方面讓你受到損失。再比如,你是在11月份提出的辭職,你就要喪失年底雙薪及個全年的獎金,這方面的事情也要認真權衡。

合適的理由就是讓企業比較接受的理由,這樣也會減少辦理辭職手續時的壓力,根據企業人力資源主管們的共識,以下理由是企業願意接受的:考研、進修、出國接受教育,與家人團聚、照顧家人,身體不適,個人原因,想要面對更大挑戰等。一些對企業不利的辭職理由則應該避免,比如不適應企業管理、薪酬太低、人際關係太複雜。

合理的辭職方式就是按照企業規定的辭職方式提出辭職,辭職所採用的方式是企業所接受的,比如寫辭職信,e-mail辭職,或者與負責人私交不錯,那麼只需要口頭提出也可。一般情況下,辭職者不宜採用先離開再通知的方式。人在職場也應該養成良好的習慣,尊重給予我們工作機會的企業或個人,無論是在求職時,還是辭職時,也因為你曾經有過的這段工作經歷將會記錄進你的履歷中,而且你永遠也不知道何時會需要前任上司的介紹信或幫助。

這裏介紹一下辭職信的基本格式與寫法。辭職信不要寫成長篇大論,只要結構清晰、簡明扼要地將所有重要信息描述清楚即可。以下是一些建議:

1、抓住重點。在辭職信的開頭要直接表明辭職的意圖,説明你辭職的原因。

2、説明個人打算離開的時間。一般提前2-4個周或根據企業規定時間提出辭職。

3、對過去接受的培訓、取得的經驗或者建立的關係向公司表示感謝。

4、辭職信應該標明提出辭職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