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設維護税和教育費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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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維護建設税是國家為了加強城市的維護建設,穩定和擴大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來源,對繳納增值税,消費税、營業税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税。

城市建設維護税和教育費附加

一、納税人

凡繳納消費税、增值税、營業税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城市維護建設税的納税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税人),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税。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對外資企業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税和教育費附加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税[2010]103號)的規定,對外資企業2010年12月1日(含)之後發生納税義務的增值税、消費税、營業税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税和教育費附加。

二、扣繳義務人

增值税、消費税、營業税的代扣代繳義務人,應在代扣“三税”的同時,代扣城市維護建設税和教育費附加。

境外納税人在12月1日之後發生納税義務的“三税”,但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由扣繳義務人代扣城市維護建設税和教育費附加。

三、徵税範圍

繳納增值税、消費税、營業税的單位和個人應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税和教育費附加。

海關對進口產品代徵的增值税、消費税不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税和教育費附加。

四、計税依據

城市維護建設税和教育費附加是以納税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税、消費税、營業税的税額為計税依據,分別與“三税”同時繳納。

對於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税辦法的,經國家税務局正式審核批准的當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額應納入城市維護建設税和教育費附加的計徵範圍,分別按規定的税(費)率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税和教育費附加。

五、税率

(一)城建税

納税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税率為7%;

納税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税率為5%;

納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的,税率為1%。

關於市區、縣城、建制鎮的範圍,應按行政區劃作為劃分標準。對以下兩種情況,可按繳納“三税”所在地的規定税率就地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税:

1、由受託方代扣代繳“三税”的單位和個人;

2、流動經營等無固定納税地點的單位和個人。

納税人所在地與繳納“三税”所在地城建税税率不一致的,以城建税實際納税地的適用税率為準,無需回納税人所在地辦理補税或退税手續

(二)教育費附加的徵收率為3%。

六、納税地點

城市維護建設税和教育費附加的納税地點,原則上與“三税”規定相一致。

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和保險公司應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税和教育費附加,均由取得業務收入的核算單位在當地繳納。

七、應納税額的計算

應納税額=納税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税、消費税、營業税的税額*税率

八、納税期限

納税人在繳納消費税、增值税、營業税時,應同時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税。

九、減免税

(一) 海關對進口產品代徵的消費税、增值税,不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税。

(二) 納税人報經批准減徵或免徵消費税、增值税、營業税,應相應減徵或免徵城市維護建設税。在辦理減免消費税、增值税、營業税退庫手續時,同時辦理城市維護建設税的退庫手續。[摘自江蘇省税務局1985年5月17日蘇税三[85]14號]

(三)對“三税”實行先徵後返、先徵後退、即徵即退辦法的,除另有規定外,對隨“三税”附徵的城市維護建設税和教育費附加,一律不予退(返)還。[摘自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2005年5月25日財税[2005]72號]

(四)對出口產品退還消費税、增值税的,不退還已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税。

(五)城市維護建設税是以消費税、增值税、營業税的納税額作為計税依據並同時徵收的,故不應予以減免税。

(六)在代開票時已徵收的屬於法律法規規定的減徵或者免徵的城市維護建設税以及高於法律法規規定的城市維護建設税税率的税款,在下一徵期退税。

十、徵收管理

城市維護建設税和教育費附加的徵收、管理、納税環節、獎罰等事項,比照“三税”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