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臨摹作品的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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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我國著作權法過去不承認臨摹作品的著作權,修改後的著作權法對臨摹的態度仍很模糊。本文從藝術自身的規律出發,結合著作權的取得條件,説明了臨摹行為不是複製,臨摹作品可以具有獨創性,應該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臨摹作品應該具有完全的著作權,但其權利應受到某些限制。給予臨摹作品完整的著作權及適當的利益保護,符合藝術規律,有利於公眾和藝術品作者。在立法中應對臨摹作品採取更明確和寬容的態度,以促進文化的繁榮。

關於臨摹作品的著作權

關鍵詞:臨摹 複製 著作權

引言

近年來,羣眾對文化生活的要求提高,藝術品市場需求增大,交易市場日趨活躍。在繪畫、書法藝術品交易中,相當一部分作品是臨摹品。我國著作權法過去不承認臨摹作品的著作權,修改後的著作權法對臨摹的態度稍有轉變,但仍很模糊,使此類作品及臨摹行為的法律地位不穩定。本文從藝術自身規律和著作權法的獨創性要求出發,分析臨摹的特殊性,指出臨摹不應被視為一種複製行為,臨摹作品應該享有著作權,希望法律給臨摹正名並予以合理保護。

一、我國著作權法有關臨摹作品的規定

1、1991年著作權法中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第五十二條 本法所稱的複製,指以印刷、複印、臨摹、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為。

可見,老著作權法對臨摹的實質規定有兩點:一是允許以臨摹方式合理使用,二是將臨摹作為複製的一種具體形式,與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複製方式並列。

2、2001年修改後的著作權法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五)複製權,即以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此條是從原著作權法52條1款移來,將臨摹從原來規定的複製方式中去掉。原因是有人認為臨摹具有創作成分在,新法中採納了此種意見。但仍有很多人對此處改動存有異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2年10月12日通過,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

第十八條 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十)項規定的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是指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社會公眾活動處所的雕塑、繪畫、書法等藝術作品。

對前款規定藝術作品的臨摹、繪畫、攝影、錄像人,可以對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範圍再行使用,不構成侵權。

此條肯定了部分條件下臨摹作品的著作權。

二、臨摹的實質――為什麼説臨摹可以享有著作權

1、文字釋義――高級漢語大字典

(1)臨:照着他人的字畫書寫或繪畫。

(2)摹:照着樣子描畫、寫字。

(3)臨摹:照原樣摹仿寫字或畫畫。

僅從詞義上看,臨摹的落腳點均為“寫字、畫畫”,是一種人的活動,具有主觀的特性。

2、繪畫和書法中臨摹的特殊性

由於各種藝術形式自身的特點,本文討論主要以國畫和書法的臨摹為例,但多數結論也可及於油畫、水彩、水粉、篆刻等藝術形式。

臨和摹實際是兩種不同的方法。

中國傳統繪畫中摹的方法一般是用半透明的紙覆蓋在原作上,用毛筆或粉筆勾勒輪廓,然後上色。也有一些特殊方法,近代甚至有人用光學投影的方法進行勾描。但應該注意到,不論何種方式,只能提高造型的精確度,而對色彩、筆觸、畫面肌理效果等與原作的接近無能為力。而臨是對照原作,直接進行書寫或繪畫,以求與原作外在形象或內在精神的一致。單從藝術學習的規律看,臨是比摹更高的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