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排苗寨苗族習慣法的歷史沿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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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排苗寨苗族習慣法的歷史沿革分析

    反排,在苗語中稱“方必”,意即“高坡”。反排是台江縣東南的一個苗族聚居的寨子,屬於清水江流域苗族支系之一的九股黑苗(又稱“九股苗”。)相傳漢武帝南征時,徵戮諸苗僅餘九人,散處蔓延,遂名九股苗。
   (一)反排苗寨的簡介
在法人類學看來,法的研究一開始就是以非西方社會的法律文化為起點的,其重視研究法所具有的地方性或民俗特徵,強調法律的多元主義,因而更適用於研究中國問題。著名的法人類學家波斯皮士爾(Pospisil Leopold)認為,法作為文化整體一部分的顯著特點在於法總是與一定的社會結構相聯繫,法總是存在於一定社會的特殊團體或一些亞團體中,一定社會團體的法在另一種意義上又是更大社會團體法的組成部分,法律制度具有多重性。
1.物質方面
反排屬於高寒地區,位於雷公山脈北面的雞擺尾山麓,平均海拔一千米,寨內居住區最低點約一千米。境內山巒起伏,山溪縱橫,林木葱鬱。反排位置偏僻,交通十分不便,山路崎嶇,運輸都靠肩挑背馱,往返縣城很困難;這些年情況雖然有了很大的改善,但是由於受經濟和知識文化等因素的影響,反排苗族人民仍被封閉在這窮山深谷,長期過着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生活。
反排苗族以農耕為主。山上梯田層層,層迭的梯田高達六、七十級。以種植穀物為主,另種植有少許小米,靛藍和土煙,種植蔬菜的也很少。
反排苗族習慣法正是由社會自身生產生活的特點所決定的。尤其是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法律的發展是離不開經濟,特別是市場經濟的發展,市場經濟的發展水平是決定法律發展水平的最終決定性的因素。落後簡單的經濟關係往往對法律的要求就比較簡單。通常情況下,本民族中現存的風俗、習慣和道德原則或規則就能滿足他們的需要。當發生糾紛時,本民族現存的糾紛解決方式足以應付,而且還更容易得到寨民的認可和
支持。
2.文化方面
文化是“一個特定社會中代代相傳的一種共享的生活方式”。 社會文化傳統的差異是決定苗族習慣法特點的一個重要因素。法律是一種文化現象,是文化的一個組成部分。“用法律去闡明文化,用文化去闡明法律”。特定的文化是孕育相應法律的母體,不同的文化孕育出的法律,不但在物質層面上會有所不同,在精神層面上也會有很大差異。
反排是一個幾千户苗民聚居的村落。苗民們在這塊土地上代代繁殖,人口流動率小,社區往來疏少,幾百年來沒有變動的姓氏等因素造就了反排特殊的文化基礎;而“以農為生”更是這種文化裏最精髓的東西——以農為生的人,世代定居、終老是鄉是常態,遷移是變態。
反排是孤立和隔膜的。所謂的“孤立和隔膜並不是以個人為單位的,而是以住在一處的集團為單位的”,這個集團指“家族”。家族是中國鄉土社會中特有的,與西方國家和中國發達城市社羣結構中的“家庭”雖一字之差,卻性質各異。家族中的“寨老”,“該歪”和“家族長”是其權力的最高象徵,擔任着整個村寨生活事物的負責人。
反排社會的基層結構是一種“差序格局”,“社會關係是逐漸從一個一個推出去的,是私人聯繫的增加,社會範圍是一根根私人聯繫所構成的網絡,因此,我們傳統社會裏所以的社會道德也只在私人羣系中發生意義”。這是説反排有其自成體系的社會道德。
反排是“禮治”的社會,禮是社會公認的行為規範;與“國家依法而治”的法治不同,它是靠傳統來維持禮這種規範的;而傳統來源於社會,是滿足社會中各成員生活需要所積累的經驗。
    反排特殊的語言文字,共同的宗教信仰也是它文化差異性的表現。因為,特殊的語言文字,共同的宗教信仰會把人阻隔在一定的環境裏,自我生存、排斥外來。另外,當地的“無訟”思想歷史悠久,苗民們把打官司看作一種可羞之事,是對傳統的破壞。
這些生於斯、長於斯的觀念都是其文化的表現。
費孝通先生曾經指出:“文化本來就是人羣的生活方式。在什麼環境裏得到的生活,就會形成什麼方式,決定了這羣人文化的性質。”習慣法的產生、延續本身是意味着一種傳統在起作用,它是社會文化系統的一部分。因此,反排苗族的習慣法是來源於傳統文化的,是本民族簡單農耕精神世界的反映。
  (二)反排苗寨苗族習慣法的歷史脈絡
    反排依據羣山環抱的地形,依山而建,臨溪而居。建寨歷史大約已有五、六百年。據説,其祖先有榕江輾轉遷徙至劍河縣所屬的九方、燒養望等地,然後又遷到鬆昂、鬆黨戈、巫吉、補瓦等地。後來,祖先們出獵至反排,見這地方有山有水,適宜居住,便移居於此。
1.苗族習慣法的淵源
    凡有人類社會的地方,就有秩序的要求。苗族聚居地的社會生活也不例外。隨着民族村寨的形成、執法者的產生,維持和調整村寨秩序的各種規則也隨之被創造出來。習慣法是在長期的村寨生產生活中自然形成的,被人們沿用成習的社會規範體系。這些地方的習慣法擁有相對更為獨立的地域和人文環境,具有更強封閉性和適用性。這在文章開頭已下過定義。以下説明苗族習慣法的淵源,主要有幾個方面:
    第一,苗族習慣法的內容和效力主要來源於傳統文化,而非國家權威,通過多種途徑產生但非國家制定或認可的。實際上,“法律,……乃是一種地方性的知識;這種地方性不僅指地方、時間、階級與各種問題而言,並且指情調而言——事情發生經過自有地方特性並與當地人對事物之想象能力相聯繫”。這個論斷可以説成為法律多元的根本論點,因為法律是一種地方性的知識,不同的國家、不同的地區、不同的民族必然有自己的“法律知識”;同一國家、不同地區、不同民族也將有不同的“法律知識”。所以,苗族習慣法來源於苗族自己的“法律知識”,即苗族傳統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