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之我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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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之我見
摘要:儘管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取得了可喜的進步,但作為一個階段性、過渡性的立法措施,其制度性的缺失以及內容的失之過簡,難於操作,使其仍然有很大的修改空間。民法的法典化為婚姻法修訂的第二步走提供了極好的機會。完善婚姻家庭法就應當按照法律規範的科學性、前瞻性、實用性,全面、系統地對婚姻家庭關係的各項制度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而非該制度的綱要性規範。

  關鍵字:民法草案婚姻法第二步人本主義親權制度無效婚姻離婚救濟

  中國民法草案在千呼萬喚之後終於浮出水面,但迴歸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編決不應當是簡單地將現有的婚姻法、收養法羅列其中,而應乘此民法典編篡之東風,全面完善我國的婚姻家庭法規範,並將收養法邏輯性地收入婚姻家庭編。

  眾所周知,2001年4月28日九屆全國人大21次會議頒佈了《婚姻法》(修正案),這一修正案是根據我國立法部門關於對婚姻法的修改分兩步走的精神所邁出的第一步,即對婚姻家庭領域中出現的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率先回應,先行予以修改和補充,以及時保護公民的婚姻家庭權益,而將婚姻法體系化的全面完善留待第二步11.不可否認,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作為一種過渡性或階段性的立法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發展了我國的婚姻家庭立法,但是與修訂婚姻法之初制定的全面修改婚姻法,完善有關制度,填補立法空白,實現婚姻法的體系化、完整化和科學化的指導思想仍有相當的距離。修訂後的婚姻法仍留有許多重要的立法空白,婚姻家庭法的規範體系尚未全面確立,甚至法律的名稱與其調整對象仍然不一致,名不副實依然故我。因此,民法的法典化為婚姻法修訂的第二步走提供了極好的機會。筆者認為,作為民法典的一編,既要與整個民法典的體例、體系具有有機的聯繫,又要凸顯婚姻家庭法的身份法特徵,要把婚姻家庭編修訂成具有時代精神和中國特色的體系完整、內容全面,具有前瞻性、系統性、科學性的法律。決不可以滿足於婚姻法已經作出的修訂,因為它畢竟只是一個過渡性的立法措施。本文將在評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利弊得失之後,就婚姻家庭法中的若干問題發表一孔之見。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得與失既然要邁出修改婚姻法的第二步,對第一步走了多遠、走的如何自然要有一番反思。《婚姻法》(修正案)修訂的成功之處主要表現為以下三點:

  一是凸顯了婚姻法的倫理性特徵,體現了法律與道德的一致性以及法治與德治相結合的精神。婚姻家庭關係是一個以兩性結合為前提,以血緣關係為紐帶的倫理實體,具有深刻的倫理性。在婚姻道德多元化的現代社會,法律作為道德評價的重要載體之一,負有倡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維護婚姻家庭關係的重要使命。《婚姻法》(修正案)體現了社會主義法律與社會主義道德的一致性,增加了導向性、宣言性的規定,倡導夫妻之間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之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以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二是進一步體現了婚姻家庭法的人本主義,張揚人文關懷的精神,強化對人特別是處於弱勢之人的保護。如第一次在中國法律的層面上作出了禁止家庭暴力的規定,使反對家庭暴力從此有法可依;再如設立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和離婚補償制度,進一步完善了離婚救濟手段。儘管這些規定並無特別的性別指向,但立法顯然是針對我國大多數婦女以及兒童、老人在社會與家庭中仍處於弱勢,易受損害的現實狀況制定的,是以實現法律的公平、正義,保護在家庭中處於弱勢的婦女、兒童與老人為目的的。

  三是進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強化法律責任,體現了婚姻法的時代性與適用性。在婚姻法的修訂過程中考慮到婚姻家庭關係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以及在跨入新世紀之後我國將要面臨的機遇與挑戰,增加與完善了一些必不可少的制度及規定。如增加了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規定,作為保障各種結婚法定條件付諸實施的必要手段,完善了結婚制度。再如根據我國目前夫妻財產的狀況,對原有的夫妻財產製度進行了重大修改,在對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範圍作出明確規定的同時,還首次在婚姻法中確認夫妻個人財產,並對夫妻約定財產製的形式、內容及效力作出規定。又如在保障離婚自由的同時,規定了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五種情形,便於法院操作適用。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還增加了法律責任一章,以強化婚姻法的強制性,保障婚姻法各項制度的貫徹實施,保障當事人權利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