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析自覺的和諧追求是文學創作的內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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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創作動機;和諧;利益導向;全面發展

論析自覺的和諧追求是文學創作的內驅力

論文摘要:創作動機包含自覺的和諧追求和外在的利益導向兩個方面。前者是自由人自覺的和諧追求;後者由私有角度出發,使文學依附於利益,導致文學自身應有價值的喪失。推動文學創作的和諧發展,就要抵制外在的利益導向這種異化的動機,實現人的全面發展,進而營造和諧。

    傳統意義上認為,作為能思主體的作家觸景、觸物生情,在極度的感情洶湧之下或激烈的思想交鋒過後,一種強烈的、急於表達的、要求改變外在世界的慾念便噴薄而出。在這股驅動力的驅迫下,作家不斷的去勞動、去創造。事實上,文學創作動機包含自覺的和諧追求和外在的利益導向兩個方面。前者遵循人的自由自覺的生命活動本質去創造,體現了文學的最高追求;後者則由私有角度出發,使文學依附於利益,導致文學自身應有價值的喪失。

    優秀作家在創作的發生階段往往伴隨着劇烈的掙扎,呈現出處於矛盾旋渦中的心靈苦難,其間也經常伴有觀念、思想的轉變以及由此導致的對對象的整合要求。筆者認為,這種情感的迭宕或者矛盾的苦難不過是對作家思維情感的狀態描繪,更深層的原因是作家本身對和諧的自覺追求。畢達格拉斯學派認為和諧是人體小宇宙與外在大宇宙的契合,一旦契合狀態被打破,勢必引起人的悲傷、痛苦乃至煎熬,使其力圖以某種方式來維繫這種契合,作家的創作就是如此。

    文學創作的主體(即作家)是有着自由自覺性的人,他的活動是自由的有意識的活動,屬於“自覺”範疇。通常認為外在世界—包含自然、社會生活和人—經由感官進入大腦,再通過加工才成為我們所見到的文學樣式。這種藝術加工實質是向和諧復歸的過程,作家天生具備自覺的和諧追求意識。研究表明,人類產生之初,原始人與其所處的周圍世界是一種被動的和諧共生態,“人靠自然界生活,自然界是人為了不致死亡而必須與之不斷交換的、人的身體”。人的任何行動都在自然界進行,主體思維和客體交融,在某種意義上是物與物的互滲,有着必然的共性聯繫。人物互滲的直接結果就是主客體的契合,是和諧狀態的表現。這種狀態歷經長期積澱進入到了人的無意識領域,成為一種“和諧潛意識”,到創作者那裏,一旦受到觸動,這種“和諧潛意識”就會萌生出來,成為一種作家自覺的和諧追求。並且,人不同於動物,尤其是隨着生產力發展,人的實踐能力大大加強,人同自然界關係的範圍越來越大。作為活動的對象,自然界又成為人意識的一部分,進而成為清醒的意識對象。理性時刻在提醒着創作者,無論在物質抑或在精神領域,人必須保持與自然的和諧以維持自身的更好生存。如果説早期人是被動的去適應以換取和諧生活,那麼當人的能力進一步提高,當人一步步理性地意識到對自然的破壞勢必危及自身的時候,這種自覺的和諧追求就會愈加強烈。此可以成為為什麼現代社會類似“生化危機”等關注為主題的小説大量湧現的一個原因。

    同時,人又是社會關係的總和,文學創作是個體性勞動,個體同時又是羣體中的個體,個體身上必然顯示着羣體的意識。作為一定條件下的社會存在主體,作家的創作必然體現着社會關係。“創作主體的主動狀態導源於主體和羣體的和諧統一關係”。從本體論上講,作為一個有機體,和諧根植於人的本質構成,人的和諧存在的實現只能是以羣體和諧的實現為前提,這就要求對人與人之間關係的關照,即關注人與人之間關係的和諧。文學作為個體作家的作品,顯現出的是羣體性寓於其中的個體意識,它追求的是個體與羣體的和諧統一。魯迅,一位以匕首投槍面對所處社會的革命作家,實質更是一位偉大的自覺的和諧維護者。意識到“我從自身作出的東西是我從自身為社會作出的,並意識到我自己是社會存在物”的作家,其身上所顯現的主體力量必然是自覺的和諧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