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休謨問題:從層次的觀點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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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謨提出的因果問題和歸納問題不僅是一個哲學史上的古老問題,而且是一個當代哲學仍然關注的問題。在本文中我們將以當代哲學家霍赫伯格對休謨問題的詮釋為切入點,在仔細把握休謨哲學立場的基礎上,從層次思維的角度重新討論因果問題和歸納問題。霍赫伯格希望通過對“因果必然普遍事實”的肯定或否定來一次性解決因果問題和歸納問題。休謨本人雖然沒有提出“因果必然普遍事實”的概念,但也是將兩個問題放在一起討論的,這種處理方式大大增加了問題討論的難度。我們認為應該將因果問題和歸納問題分開討論。根據唯名論的立場,我們首先否認普遍事實和因果必然普遍事實的存在。然後我們在現代科學的知識水平上,用“來自層次的證明”先證明個別事實之間因果聯繫的存在,然後再討論普遍因果命題的證明問題。雖然我們無法回答休謨問題中關於知識基礎的最深層提問,我們至少能夠區別科學知識和常識知識的區別。科學知識的基礎不是常識和習慣,科學實踐中實際發生的證明方式不是單個理論命題的歸納證明,而是各層次理論系統的整體檢驗,甚至是各層次理論系統之間的相互支持。“來自層次的證明”可以為知識的確實性提供一個更具整體論特徵的説明。

論休謨問題:從層次的觀點看

1. 霍赫伯格對休謨的本體論詮釋
  在論文《人性論和邏輯哲學論中的因果性和普遍性》中,霍赫伯格(Herbert Hochberg)探討了休謨否定歸納和因果聯繫的本體論基礎。他比較了休謨的《人性論》和維特根斯坦的《邏輯哲學論》中的本體論,結果認為,休謨和維特根斯坦都否定因果聯繫和普遍事實,維特根斯坦對普遍事實的明確否定支持“《人性論》中的最著名的幾個主題之一”,(Hochberg 1986, p.14.) 維特根斯坦給休謨的認識論主題提供了本體論基礎。

霍赫伯格的論證策略是用當代的哲學概念來詮釋休謨的思想。霍赫伯格區別了普遍事實和因果必然的普遍事實。他首先論證維特根斯坦既否定普遍事實,又否定因果必然的普遍事實。然後霍赫伯格用了論文的大半部分來論證休謨同樣也否定這兩種事實的存在。關於休謨否定因果關係和必然性的主要證據是休謨的一段話:

“總地來説,必然性是某種不是存在於客體,而是存在於心靈中的東西;即使把它看作是物體中的性質,我們也不可能對它形成甚至最模糊的觀念。要麼我們沒有關於必然性的任何觀念,要麼必然性是思想根據體驗到的聯合而斷定的從原因通及結果,並從結果通及原因,除此之外,它什麼都不是。”(Hume, Treatise, I, xiv, pp.165-166)

至於休謨對普遍事實的否定,霍赫伯格認為,“除了一系列的關聯,顯然休謨想要拒斥任何支持普遍命題的事實基礎。因為,對休謨而言,因果聯繫的觀念涉及到必然聯繫的觀念,…休謨的觀點排除了普遍事實的使用。[因為] 普遍事實的存在提供了兩個原子事實之間的必然聯繫。”(Hochberg 1986, p.5.)

這裏霍赫伯格使用了“想要”一詞,意思是説,儘管休謨沒有明確拒斥普遍事實的存在,但是這種拒斥態度已經藴涵在他的思想中,他應該拒斥它們的存在。因為,不這樣的話,普遍事實的存在將提供兩個原子事實之間的必然聯繫。換句話説,當休謨明確否認因果聯繫的時候,他隱含地假設不存在普遍事實。如果他不拒斥普遍事實,這些普遍事實就會給恆常聯繫的真值條件提供另外一個基礎。總之,如果休謨主義者希望堅持休謨論題,他們就必須否定因果事實和普遍事實的存在。

無論霍赫伯格的推理本身在理論上是否成立,他對休謨否定普遍事實和因果必然普遍事實的詮釋是有問題的。休謨的基本哲學取向是反形而上學的,他主張用經驗的、描述的方法取代傳統的形而上學思辨。休謨的《人性論》和後來的《人類理解研究》主要是認識論的著作。在其中我們可以找到大量的關於因果推理的討論。關於因果關係存在與否,我們找不到太多直接明確的本體論討論,關於因果事實和普遍事實尤其如此,而且休謨從來沒有在兩者之間做這麼一個區別。早期維特根斯坦雖然也是反形而上學的,但是在《邏輯哲學論》中他還是表述了一套本體論。斯科姆斯(Brian Skyrms)認為,他的本體論立場不同於傳統的唯名論。(Skyrms 1981, pp.199-206) 一方面他的客體是個體的,不變的;另一方面,客體在事態中處於確定的相互關係,(Wittgenstein, Tractatus, 2.031.) 但是事態之間又是相互獨立的;(Wittgenstein, Tractatus, 2.061.) 事態存在於邏輯空間中,客體之間的關係也是邏輯的,不是事實的。早期維特根斯坦的本體論立場是一種邏輯的或模態的唯名論。(Perzanowski 1984, pp.224-230)

總之,無論在維特根斯坦的《邏輯哲學論》,還是在休謨的《人性論》中我都沒有找到關於這兩種普遍事實和它們之間的區別的論述。霍赫伯格做這個區別的標準是什麼?它們到底是兩個截然不同的範疇,還是説,因果必然普遍事實是普遍事實的一個特殊種類?什麼是一個普遍事實?在論文中,霍赫伯格將它描述為,“在一個意義上,一個普遍事實可以被看作是一種‘恆常的關聯’或‘僅僅始終如一’, … 在另一個意義上,一個普遍事實不僅僅是一個恆常的關聯。”(Hochberg 1986, p.7) 它多於兩個原子事實之間的關聯,而少於一個因果必然普遍事實。這到底是一種什麼樣的事實?霍赫伯格仍然沒有給我們一個清晰的概念,他至少應該給我們一個實際的例子。霍赫伯格本人對普遍事實和因果必然普遍事實的存在都持一種負面的態度,也許這正是為什麼他對兩種事實的描述如此難於理解的原因。

霍赫伯格只引用了休謨的一段話。我們是否要將我們的結論完全建立在這一段話上呢?對這一段話是否還有別的詮釋可能性?否定客體中的必然性是否必定意味着否定理論的普遍性?必然性就是普遍性嗎?休謨關於因果事實的觀點到底是什麼?我們需要進一步研究休謨本人的觀點。

2. 休謨論因果關係
  在《人性論》中,休謨首先是在因果討論的背景中引入歸納問題的,儘管並非所有的歸納概括都是因果的,因為並非我們所有的知識都是關於因果關係的陳述。休謨相信因果關係是唯一可以使心靈超越感知內容的關係,而且它是必然的聯繫。他認為,“只有因果能夠產生這樣一種聯繫,以致於使我們從一個客體的存在或行為可以肯定地相信有另外一個存在或行為跟隨或超前於它;其它兩種關係[等同關係,時空關係]從來沒有能在思維中被如此運用,除非它們影響到它或受它的影響。”(Hume, Treatise, pp.73-74)

然而,當休謨開始分析因果推理的時候,他把因果關係描述為“關聯的恆常性”(constancy of conjunction)。關於這種“恆常關聯”的性質,史密斯(Norman Kemp Smith)認為,它不是一種自然關係,而是一種“哲學”關係。“即使我們把‘原因’一詞看作是僅僅指稱次序的規則性,我們仍然不能逃避我們的困難。因為,即使這樣,在任何單獨的案例中,任何導向原因的推理都不能夠被理論地[即邏輯地]得到辯護。所有經驗所揭示的是過去的關聯,向未來案例中類似關聯的推導都是依據這麼一個假設而進行的,那就是,未來將類似於過去。”(Smith 1960, p.121) 因為並不存在足夠的證據來支持這個假設,它必定是某種未經思量的傾向的產物,並且這種傾向是習慣或習性。“未來類似於過去的假設不是基於任何種類的論證,而是完全源自習性,根據它我們肯定地期待未來有同樣的客體序列,對此我們已經習慣了。”(Hume, Treatise, p.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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