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地方院校法學本科教育改革探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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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地方院校 法學本科教育 服務面向 教學模式

淺談地方院校法學本科教育改革探究論文

論文摘 要:我國地方院校法學本科教育在快速發展的同時,出現了教學資源不足,辦學定位、服務面向不明確,教學模式滯後等問題,改革迫在眉睫。地方院校應從合理定位、資源優化、教學模式更新等方面改革法學本科教育,走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特色辦學之路。

隨着高等教育大眾化進程,我國法學教育空前發展。到2011年,我國現有法學本科專業的高等院校近700所,法學專業在校生40餘萬人。其中,絕大多數為地方院校的辦學成果。另一方面,與規模擴大成反比的是,法學本科教育質量下降,學生就業率低等問題日漸突出,法學專業已從幾年前的“香餑餑”變為“就業老大難”專業,這在地方院校表現得尤為突出。本文擬對地方院校法學本科教育中出現的問題加以剖析,試圖尋找出地方院校法學本科教育改革之方向。

一、地方院校法學本科教育之困惑

1.教學資源明顯不足

地方院校與部屬重點院校相比,辦學力量相對薄弱。反映在法學學科,就是與校內其他學科相比較,也屬於弱勢羣體,教學資源明顯不足,突出表現在師資配備與圖書資料兩方面。

就師資而言,大多數地方院校法學院系專業教師數量不足,有影響的學科帶頭人少。尤其是近十年來借高校擴招東風而“升本”新開設法學本科專業的這些地方院校,師資隊伍中相當一部分是升本前的專科教師,在教學理念、知識結構等方面離本科教育的要求有較大差距。高職稱、高學歷的專業教師偏少,人才流失現象較為嚴重。同時,法學專業教師的增長速度遠遠低於在校生的增長速度,有的學校生師比竟高達25:1。

另一方面,很多地方院校追求“大而全”,盲目上專業,隨後投入卻跟不上,尤其表現在圖書資料方面。很多學校法學專業圖書很少,加之法學學科分支較多,所需專業資料更是讓圖書採購人員無從下手。僅是經典法學原著一項,在眾多地方院校圖書館或資料室中都並不多見。

2.辦學定位不明確

法學本科教育何去何從?應將法科學生培養成什麼類型的人才?地方院校法學教育服務面向應該如何定位?這是近年來理論界一直在探討的問題。在實踐中,不少地方院校的法學專業培養計劃中,把“法學高級專業人才”作為培養目標,力圖將辦學定位與重點高校看齊,意在培養學術型人才[1]。這顯然忽視了自身辦學歷史、生源情況及教學資源等客觀實際因素。事實上,就地方院校法學本科專業而言,以司法考試為導向、面向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培養應用型人才理應成為地方院校所明確且踐行的辦學方向。

3.服務面向不清

高等學校是以“培養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級專門人才,發展科學技術文化,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為其主要任務。換言之,高校辦學就是要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為社會經濟發展服務。那麼,地方高校法學本科教育服務面向應該如何定位?是主動應對地方需求,還是消極、被動迴避這一問題?目前看來,由於不少高校辦學定位不明確,辦學性質較為模糊,且受歷史因素影響,其服務意識、競爭意識尚顯不足,市場意識較為淡薄。相當一部分地方高校的法學專業很少主動應對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和行業、部門的需求,服務面向模糊不清。與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脱節,必然導致其培養的人才難以適應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2],從而不斷失去社會的信任和支持,失去其應有的市場份額,危及其自身的發展。

4.教學模式滯後

辦學定位不明確,反映到教學上亦是問題不少。很多地方院校由於辦學歷史不長,辦學思想仍處於摸索階段,教學理念陳舊,教學內容滯後,教學方法單一,難以適應司法考試與學生自身發展的需要。不少學校長期以來只注重理論知識的傳授,忽視案例教學與實踐教學,忽略學生髮現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等專業技能的培養,這也是近年來在司法考試的“檢驗”中,這些學校法學本科專業學生屢屢表現不佳的原因之一。

二、地方院校法學本科教育改革之必要性

1.學校生存發展的需要

學校的生存發展,決定於人才培養質量。人才培養質量往往以學生就業狀況為重要考核指標。而法學專業更具有特殊性,其職業要求往往以通過司法考試為前提,如此一來,學生司法考試的通過率也就成為檢驗學校法學教育成敗的標準之一。目前,地方院校法學專業所面臨的生存壓力空前,要在激烈的競爭中殺出一條血路,改革已成必然。

2.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

在法學專業學生就業難的同時,我國法律職業缺口仍然較大,現有法律職業人才的數量與質量遠遠不能滿足社會經濟發展的需求,這在各地方院校所在區域表現得尤為明顯。對地方院校法學本科教育而言,這也是其生存發展的機遇所在。因時制宜、因地制宜,調整自身定位,培養適應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法律人才,將是地方院校法學教育改革的重要方向。

3.學生職業發展的需要

作為實踐性很強的學科,法學教育不僅要讓學生了解紙面上的法,更要了解和把握現實中的法,培養學生的法學使命感和法制建設情懷。地方高校法學本科教育往往偏重於理論講授,既難以適應社會經濟發展對人才的需求,也不符合學生成長和發展規律。對於師資力量較弱、學生基礎知識不夠紮實的地方院校來説,轉變辦學觀念,改革教學模式,將專業技能訓練作為教學的重點,以學生法律職業技能的培養為教學的根本目標,既符合學校的實際情況,又是對學生未來職業發展負責任的表現[3]。只有如此,學生才能在日漸激烈的競爭中獲得生存空間,實現自己的社會價值和人生價值。

三、地方院校法學本科教育改革之方向

1.明確培養目標

現階段,專科、本科、研究生三個層次構成了我國高等法學教育體系。這三個層次的法學教育,有着各自的歷史使命和培養目標。隨着高等教育辦學規模的擴大和社會對法科人才的要求提高,法學專科教育越來越難以適應發展需要,並將逐漸淡出。研究生招生規模的放大和就業壓力的巨增,致使很大一部分碩士、博士研究生畢業後選擇從事法律實務工作,從事理論研究的法科學生數量並沒有太大變化。而作為基礎性教育的法學本科教育,對其定位歷來眾説紛紜。從教育的本質來看,法學本科教育理應歸屬於通識教育,專業知識傳授應是其教學重點;另一方面,法學教育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決定了法學本科教育與法律職業的密不可分。無論是本科階段還是研究生階段,無論是從事具體法律事務還是從事學術研究,相關教育與職業發展都與法律實務有着密切的聯繫。具體到地方院校,其培養的法科學生除了極少數進入研究生階段深造外,絕大部分都是通過司法考試走向社會,從事各種法律實務及相關工作。因此,地方院校應明確法學本科教育的學科建設方向就是以培養應用型法律人才為自己的主要任務,在保留通識教育的基礎上,增加更多的職業教育成分,將知識傳授與能力培養相結合,由此指導並推進教學模式的改革。

2.確定服務面向

服務面向也是高校辦學思想的主要組成部分。事實上,地方高校大多為省屬高校或省市共建高校,其性質決定了必須要以本地社會經濟發展為根本任務。因此,地方高校在辦學過程中,要充分考慮地方經濟社會的需要與支持的可能,明確本地區政治、經濟、文化發展的客觀實際和基本趨向、結構。具體到法學本科專業,則必須放棄盲目追隨重點院校法學教育的發展模式,在辦學思想上突出鮮明的“地方性”,結合地方實際,主動承擔為當地培養法律專業急需人才的任務,主動融入本地經濟建設的主戰場、同科技產業密切結合、促進地方經濟的快速發展,佔據其應有的市場份額和生存空間。一方面要強化地方院校為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服務,另一方面要充分依託和利用地方的經濟、文化、教育等方面的豐富資源和優勢,充分利用地方對高等教育的需求,在“服務”與“依託”方面努力形成一種良性互動的機制[2]。這樣就可以在促進地方經濟的快速發展中不斷獲得地方更大的扶持和資助,進而擴大自身的生存與發展空間。

3.優化課程體系

在新形勢下,地方院校法學本科教育改革迫在眉睫。首先,當從優化課程體系入手。合理的課程結構,是法學教育的核心,也是改革的關鍵點。地方院校在確定為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培養應用型法科人才的培養目標後,就應緊緊圍繞這一中心任務,緊密聯繫區域特徵,結合法律及相關行業特點,分析職業和崗位需求,整合教學資源,發揮學科優勢,合理設置課程,優化並確定教學內容。在強調專業知識的系統、完整性的同時,要注重針對性、實效性,增加應用性內容;要及時更新學科前沿知識,讓學生了解學科發展動態;還要把法律職業道德培養貫穿於教學工作的始終。

4.改革教學模式

(1)案例教學。作為實踐性很強的學科,法學教育通過案例教學法引導學生關注“現實的法”,由此培養學生的法學使命感和社會建設情懷。當前,我國高校法學教育中普遍採用了案例教學,但效果參差不齊[4]。對地方院校而言,如何克服當前案例教學中出現的種種不足,有效發揮案例教學的應有功能,是教育者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之一。

(2)實踐教學。法學也是一門應用性很強的學科。在培養應用型法科人才的過程中,實踐教學必不可少。為此,地方院校在反思並重整案例教學的同時,應加大實踐教學的力度。如根據不同年級學生專業發展水平,採用與之相適應的,諸如見習、實習、模擬法庭、診所式教學、開展法律諮詢及服務等方式,多方面訓練學生通過分析、解釋進而使用法律解決具體問題的專業能力。

總之,地方本科法學教育面臨着前所未有的壓力,改革是唯一的出路。為此,地方院校應從合理定位、資源優化、教學模式更新等方面改革法學本科教育,走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特色辦學之路,擴大自身的生存與發展空間,從而實現學科專業的穩定、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陳復新.地方本科高校的目標定位及發展策略[J].教育探索,2008,(11):72.

[2]唐華生,何霖.新建本科院校發展定位研究[J].西華師範學報,2006,(4):92.

[3]張建文.敍事民法學的構想與路徑[J].四川文理學院學報,2011,(4):152.

[4]劉遠熙.在法學課堂教學中實施案例教學法應遵循的原則[J].教育探索,2010,(12):4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