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與學術管理的關係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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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校行政管理與學術管理存在的問題

行政管理與學術管理的關係論文

(一)行政管理與學術管理髮展不平衡

高校的管理水平決定着其發展空間,在高校管理中起決定作用的有學術管理和行政管理兩種。學術管理大多數是通過校內的“學術”委員會行使管理職能,主要由各專業和學科領域的學者、專家組成。行政管理則是由校內不同管理階層“黨政部門”來施行管理職能。從目前各高校管理情況來看,普遍重視行政管理,而在學術管理方面重視不夠,呈現出學術管理偏弱的特點。而高等院校主要是做學問的,學術活動是必不可少的基礎活動,過分重視行政管理,壓制了學術權利,將影響高校學術研究的活力。

(二)學術權力過分依賴行政權力進行決策,學術管理權力的主體作用得不到發揮

高校內部管理中,在一線從事教學工作的教師並沒有成為行政管理的主要力量,大部分都屬於被支配的從屬地位,學術權力在很大程度上要通過行政決策來確定,對行政權力有很大的依賴性。這就阻礙了學術管理作為保證高校發展方向主體作用的發揮,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第一,在具體操作中,不能體現學術權力的合法性。根據我國高等教育的相關規定,學術管理的執行機構具有學科和專業審議設置、進行教學科研規劃等方面的職能,但是在現有行政管理為主導的情況下,學術管理部門只起到了諮詢審議的作用,並沒有發揮決策功用。第二,對學術人員的意見和建議不夠重視。由於行政權力占主導地位,專家、學者等一線工作人員參與機會不多,發言的權利受限,即使參與,他們的意見和建議也往往並不會被重視,打擊了他們對學術研究的積極性,缺乏自由、民主的學術氛圍。第三,不符合學術發展的規律。在“計劃學術”和“量化學術”的氛圍下,學術研究成為“指標”任務,違背了學術發展的規律,引發了學術泡沫和學術垃圾現象。

(三)行政管理和學術管理職能界限模糊

目前,在各高校的行政和學術管理的職能運作中,界限並不明晰,經常出現推諉扯皮或者管理缺位現象,尤其是在學術機構權力行使上更加明顯。在機構的設置上,行政管理機構龐大,而學術機構則小得多,從整體機構設置上來看,可以説是行政機構的影子,有着非常相近的模式,權力分配也是根據行政組織方式分級處理。在人員構成上,大部分學術管理人員都是由校領導、系領導等行政領導兼任,雖然也有非行政職務的人蔘加,但是人數很少,説話不具備權威性,因此,學術管理從建設之初就帶有明顯的行政化傾向,受到行政權力的支配,職責不清。再者,由於多數學術管理機構的人員是行政管理人員兼職,在進行學術性活動時帶有很大的隨意性,並不能發揮真正推進學術發展的作用。從職權範圍來説,行政管理的範圍要比學術管理大很多。

二、高校行政管理與學術管理良性互動的對策

(一)明確行政管理與學術管理的.職責

高校在進行行政和學術管理時,應該遵循權力分離的原則,對兩者的權力範圍進行合理設定,使它們在規定的職責範圍內發揮應有的作用。主要做好兩方面的工作:一是要進行縱橫結合,管理模式既要注重“科層化”,又要結合“扁平化”,從而使高校內部各個組織有序高效運轉;二是要充分發揮專業委員會等各個學術組織的作用,賦予學術機構在制定管理制度、學術規劃、人員組織等方面的決策權力,嚴格執行學術標準,保障學術人員的權益,使行政和學術權力相得益彰,形成互補協調的運行機制。

(二)正確定位行政管理的服務職能

行政管理是為學術管理服務的,凌駕於學術管理之上的管理模式不利於學校整體目標的實現,要改“凌駕型”為“服務型”,建立與高校特點相配套的政策和制度,改變行政化管理傾向。在《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中,就明確提出這一觀點。因此,在高校管理中,要對行政管理有正確定位,它是為學術活動服務的,而不能處於主導和支配學術活動的地位,要擺正關係,加強服務和保障。

(三)學術管理從“被動型”轉向“主動型”

要使學術管理真正發揮主體作用,需要建立科學的學術管理機制,並隨着高等教育發展的需要不斷進行優化。可以從三方面着手:首先,要建立系統的學術管理機構,根據教學、科研、職稱評定等學術活動內容設立相應的學術機構,規劃、審議和管理各種事務,確立學術管理的地位,防止通過行政權力妨礙學術事務。其次,要完善學術管理制度,為其權力和職能規定一個合理的範圍,提高學術管理權威性和話語權,從而真正發揮學術權力在高校管理中的核心作用。第三,要創造良好的學術環境,使學術自由和創新處在一個有利於發展的氛圍中,為從事學術事務的專家學者提供傳播和研發、應用高深知識的精神動力,促進高校學術管理的不斷髮展。

(四)建立科學的考核評價體系

為了改善學術研究方面的不良風氣,杜絕學術泡沫和學術垃圾等情況的出現,有必要建立完善的考核評價體系,根據崗位的差異制定評價的標準、原則和考核方法。如對教學的考核,可以從兩方面進行,一是教學的效果,一是教學的過程,不能將考試成績作為唯一的衡量標準,應該更加註重教學過程的考核。而對待科研的考核,就要以研究的結果、質量、意義等方面去衡量,而不應該追求科研的數量。對於那些研究時間長、花費精力大,具有前瞻性、社會意義重大但回報率低的科研項目,高校要給予積極支持,保證財力、物力、時間的充足;對於社會影響大的科研成果,可進行適當經濟和精神獎勵,對高校的學術研究起到積極的激勵和引導作用。

(五)建立和健全監督機制

《高等教育法》指出,高校的教職工可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等形式,參與民主管理、進行監督,以保證教職工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也就是説,通過建立和健全監督機制,充分發揚民主,使高校教職工可以參與和監督高校管理,保證行政管理和學術管理的公平有效,協調互補進行,使兩者形成良性互動。

作者:盧文昊 姚丹 單位:長春理工大學光電信息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