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短信服務中的消費者安全權保護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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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短信服務中的消費者安全權保護問題
內容摘要:依託於電子通訊與互聯網技術的手機短信服務,在給廣大手機用户帶來方便與娛樂的同時,也使消費者的權益,如安全權等受一定侵害。為了保護手機服務消費者的權益和規範市場秩序,必須從立法完善、行業自律、國際合作、技術支持等多方面共同努力。而在目前電子商務法律不健全的消費環境下,消費者自我保護意識的提高也顯得很有必要。
關鍵詞:消費者權益 安全權 手機增值服務 電子商務
一、手機短信增值服務的法律定性
短信服務從一推出,就以其低廉的價格和快捷的通訊方式贏得用户的青睞。隨着電信技術的不斷髮展,近些年來,電信運營商與網絡服務提供商結合,形成“電信+網絡”的經營模式,將移動通訊運營商和網絡服務提供商緊緊捆綁在一起,在向手機用户提供包括短信、彩信、繳費、聊天、交友、點播、IVR(手機語音互動服務)在內的無線增值服務中,各得其利。虛擬的交易市場中,手機用户通過服務提供商的網站挑選自己需要的服務項目,即商品,通常是通過手機短信的方式,將鈴聲、圖片、遊戲、新聞、天氣預報或者屏保等下載到手機上。在這個過程中,手機用户最終對於下載內容點擊“確認”,即告合同的成立。[1]也有一些服務提供商把各種無線信息服務的廣告語,羣發到用户的手機上,手機用户根據提示發送相關代碼到某個號碼後就可得到服務提供商即時或長期的無線信息服務。
二、手機短信服務中安全權的內容和特徵
安全,是指沒有危險、不受威脅、不出事故的狀態,是消費者在整個購物過程中的一種基本心理需求,分為人身安全權與財產安全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7條規定:“消費者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這是我國法律對於消費者安全權的規定。近些年來,也有學者提出在人身、財產安全之外還包括消費者的隱私安全[2]。筆者認為,根據傳統民法理論,民事權利通常分為人身權和財產權兩大部分,隱私權是人身權權利的固有部分,沒有必要單獨分列。因此本文也着重從手機短信服務中的人身安全權和財產安全權兩個方面進行論述。
    (一)人身安全權
人身權主要分為人格權和身份權兩大類。作為自然人個體的消費者,其實踐中最易受到侵害的是隱私權。具體而言,隱私權是一種基本的人格權利,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社會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一種人格權”,包括個人信息控制權、個人活動自由權、私有領域保密權、權利主體對其隱私的利用權[3]。早在1890年,美國法學字路易斯·布蘭蒂斯(Louis deis)和塞繆爾·沃倫(Samuel en)在《哈佛法學評論》上提出,“個人不被打攪的權利以及他的私人事務不被非法公開的權利,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傳統的消費活動較少涉及消費者的隱私權問題,然而隨着通訊技術的發達,傳播面媒介的現代化,造就對個人私生活幹涉的可能性越來越大。追求善意利益的最大化往往對消費者的資料進行篩選收集,這一方面有利於對消費者提供個性化服務,而另一方面卻導致了消費者對自己個人信息的失控,侵犯了其人身權利。社會越文明進步,個人的.自由和價值就越受重視。所以法律對自然人的私生活所給與的保護程度,已成為一個國家和社會用以衡量人的地位和尊嚴的重要指標。
在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隱私呈現出不同於普通民法意義上的隱私的特點。電子商務範疇內的隱私,主要是指個人資料,即標識個人特性或身份的信息,如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職業、履歷、病歷、家庭、婚姻、教育、健康狀況、住址、銀行賬户、財務狀況、特殊愛好、保險情況、電話號碼等[4],對手機短信服務來説是用户手機號碼。根據網絡傳輸的特點將消費者個人信息稱為個人數據,“個人數據是個人信息的表現形式,它的內容包括全部個人信息。一切與個人相關的信息,只要能夠構成對個人認識的信息都是個人信息” [5]。手機短信所提供的服務,一般是通過手機號碼將其服務對象特定化,通過網絡運營訂立並履行合同。而用户手機號碼等個人信息一旦進入互聯網,就有可能被廣泛傳播,也有可能被無休止地複製、轉載或者披露、利用,使其利益遭受侵害。手機短信的侵權表現為用户的私人信息被任意採集、利用,使用户失去對本人信息的控制,並進而導致私人生活被不發行為強行侵入。在我國,還沒有針對隱私權的專項立法,實務中往往通過名譽權進行處理。如1993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等,但是上述司法解釋主要僅針對名譽權,適用範圍很有限,顯然與手機短信服務中隱私權的保護性質不符且難以適用。在《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7、18條,也規定了相應的內容[6]。但總的來説,我國在手機短信服務中對隱私權的保護是不全面和不利的。隨着科技的不斷進步,將對我國公民的隱私權產生難以估計的影響。筆者認為,在消費者隱私權日益受到侵害的情況下,除了依靠行業自律外,我國應儘早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法規,以切實保護網絡交易中消費者隱私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