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中署名權問題探討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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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著作權法》中關於署名權的內容並不時非常完善,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因署名權而引發的糾紛非常多,而且爭議也比較大,為司法實踐活動的開展帶來了一定的困難,同時,也不利於法律對著作權人的權利的保護。在實踐中,我們會遇到這樣的案例,甲在其作品中署上了乙的姓名,但實際上乙並沒有參與作品的創作,那麼,甲的這種行為是否侵犯了乙的署名權呢?這是本文關於署名全問題探討的核心內容。

著作權中署名權問題探討論文

一、行為分析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中關於署名權的規定,我們可以發現,針對上面的情形,著作權法中並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對於此種情形是否侵犯乙的署名權,我們不能直接找到答案,但是我們可以通過分析來探討這樣的行為是否是侵犯署名權的一種表現形式。

(一)從立法目的分析

對於某一問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時,從立法目的角度來對行為進行分析是最為有效的一種方法,關於本文提到的情形,也可以從立法目的角度分析該行為是否屬於對署名權的侵犯。署名,是對作品的所有人的最直接的確定方式,當我們看到一部作品的時候,我們想要知道作品的所有人,首先就要看作品上所署姓名是誰,從直觀上講,每一個讀者或者觀眾,都會潛意識的認定,作品上所署姓名的人,就是作品的所有人。我國的《著作權法》中之所以提出對署名權的保護,也是基於此,作品的完成很需要耗費作者大量的時間、精力、甚至是金錢,因此,得到他人的認可,或者是有很多人欣賞自己的作品的同時能被他人認識,對每個作品的創作人而言,都是非常重要的。這是《著作權法》中保護署名權的一個重要原因,此外,著作權中除了一些人身性的權利外,還包含了一些財產性的權利,比如複製權、發行權、出租權等,這些權利的存在為權利人帶來了一定的經濟收益,這也是促進社會成員進行作品創作的一個動力,同時也是對為社會發展過程中作品的豐富做出貢獻的人的一種鼓勵和支持,所以説,只有保護著作權中的署名權,其它權利的保護才能更明確,才能實現。這兩點就是立法中對署名權進行保護的主要目的。根據立法目的我們可以發現,對創作作品的人的保護,是立法的主要目的,而本文所提出的這種情形,乙並沒有進行作品的創作,因此,甲的行為並沒有違背《著作權法》中關於署名權的立法目的,所以説,不應認定為對乙的署名權的侵犯。也就是説,從立法目的的角度來講,署名權不應該包括禁止在他人作品上署上自己的姓名。

(二)從行為主體分析

從行為主體的層面,也可以分析本文中所提及的情形中,甲的行為是否構成對乙的署名權的侵犯。根據《著作權法》中關於署名權的規定,我們可以發現,“署名權是指禁止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的權利”,所以説,著作權中署名權的主體應該是創作作品的人,也就是説,只有有過創作活動,並且最終完成了作品創作,才能成為《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主體,而侵犯署名權的行為,也應該是在為參加創作的情況下違法在作品上署上自己的姓名的行為。我們在來看下本文提及的行為,首先,乙並沒有進行作品創作,並沒有參加到創作過程中,自然不是著作作品的主體,而甲的行為,也並不是在乙的作品上私自署上自己的姓名,這樣分析之後,我們可以發現,甲的`行為也不構成對乙的署名權的侵犯。所以説,從行為主體的角度分析,甲的行為不屬於侵犯乙的署名權,即署名權不應該包括禁止在他人作品上署上自己的姓名。

二、事件處理

通過分析,甲的行為雖然不構成對乙的署名權的侵犯,但是這樣的行為畢竟不是法律所提倡的行為,甚至甲的行為可能給乙帶來其他困擾,是對乙的權利的侵犯,那麼這樣的行為應該如何處理呢?首先,甲的行為可能構成對乙的姓名權的侵犯,乙可以通過姓名權的相關權利內容進行維權。如果乙是非常著名的人物,比如影星、或者著名的作家,那麼甲在自己的作品上署上自己的姓名,就可能會帶來較大的經濟利益或者是社會反響,但是,乙的姓名權卻受到了侵犯,為此,乙可以通過姓名權的內容來維護自身的權利。其次,甲的行為可能構成對乙的名譽權的侵害,乙可以通過名譽權的相關內容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如果甲的作品中有不法的社會觀點,或者甲的作品中所反映的內容與社會的主價值觀念存在偏差,而甲又在作品上署上乙的姓名,那麼作品的受眾就很有可能通過此作品改變對乙的社會評價,使乙的名譽遭受損失。所以説,在這樣的情況下,乙就可以通過法律中關於名譽權的規定來維權。

三、結語

知識產權的保護不僅關係到作者權益的保護,更是對一個國家文化、創新的鼓勵和保護,社會越是文明的時期,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也就越重要。著作權中關於署名權的內容,是今天社會發展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正確認識署名權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