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形式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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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形式有什麼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形式有什麼

1、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形式有掛牌出讓、協議出讓、招標出讓和拍賣出讓。土地出讓應當按照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並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2、法律依據: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八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爲。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出讓合同。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三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協議;

(二)招標;

(三)拍賣。

依照前款規定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具體程序和步驟,由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二、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怎樣的

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租賃給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爲。

土地使用權出租不是單一的出租土地,而是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以支付租金爲代價取得對土地及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使用及收益的權利。

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租賃關係由雙方透過訂立租賃合同確定。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