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試《民事訴訟》考點解析:訴的合併、追加與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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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訴的合併

2016年司法考試《民事訴訟》考點解析:訴的合併、追加與變更

一、合併的意義

Ÿ 在一個訴訟程序中同時解決多個爭議或者多個人的爭議,增強訴訟制度解決紛爭的功能,同時減少矛盾判決,儘可能滿足訴訟經濟的要求。

二、訴的主體合併

(一) 概念:訴的主體要素爲多數的訴訟,如必要的共同訴訟。

(二) 可發生於提起訴訟或訴訟進行時。應滿足關於共同訴訟條件的規定。

三、訴的客體合併

(一) 概念:訴的客觀要素爲多數的訴訟。

(二) 條件:

1. 幾個訴必須由同一原告向同一被告在同一訴訟程序中提出

2. 受訴法院對幾個合併的訴都有管轄權

3. 合併的幾個訴必須是屬於同一個訴訟程序

4. 合併的幾個訴之間原則上應當具有關聯性

四、訴的預備合併

(一) 客觀的預備合併:同一原告對於同一被告提起之兩個以上不能並存的訴,請求法院先審理其中一個訴(先位之訴),如果法院判定先位之訴無理由,再請求法院審理後備的訴(預備之訴)。

(二) 主觀的預備合併:當事人一方由先位當事人和後位當事人組成,如果法院駁回有關先位當事人的請求,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審理關於後位當事人的請求。

(三) 支援者意見:

1. 屬於當事人處分權範圍,符合民訴法辯論主義的.立法精神

2. 有利於防止裁判衝突、統一解決紛爭、符合訴訟經濟原則、避免原告陷於自相矛盾窘境、保護原告實體法上之權利(包括免罹於消滅時效)、防止被告推諉責任、有益於擴大訴訟制度解決紛爭功能

(四) 反對者意見:

1. 當事人的訴訟地位處於不安定狀態,程序保障不充分

2. 難以保持合併審理狀態,致裁判無法達到統一

3. 實際上損害了後位當事人的審級利益

第二節 訴的追加與變更

Ÿ 訴的追加與變更包括當事人的追加和變更以及訴訟標的追加和變更。其理由在於:以適當的訴訟標的作爲審判對象,從而達到爭議的適當和真正的解決。

一、訴的追加與變更的條件

(一) 須經被告同意

(二) 不得妨礙被告的防禦和訴訟正常進行

(三) 不得包含由非受訴法院專屬管轄的訴訟標的

(四) 必須能夠適用同一訴訟程序

(五) 原則上應當在原訴一審辯論終結之前提出

二、訴的追加、變更的程序及審理

(一) 簡易程序中,書記員記入筆錄

(二) 普通程序中,提交訴狀並預交訴訟費用

(三) 法院應當審查是否符合追加或變更訴的要件,還要審查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