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顧問職能凸顯兩個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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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會計報》記者瞭解到,2008年,證監會曾先後發佈了53、54、56號令,對財務顧問的工作職責進行了明確規定,但缺乏對具體工作內容、方式和要求的實施細則,而《規定》對此有了明確、具體的要求。

財務顧問職能凸顯兩個放大

相比之前的規範和要求,此次《規定》凸顯出財務顧問職能的放大和財務監管作用的放大。

財務顧問作用放大

按照《上市公司併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財務顧問”是指經證監會覈准具有上市公司併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或者其他符合條件的財務顧問機構。而“其他符合條件的財務顧問機構”包括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相關中介機構。

財務顧問是一項綜合性的顧問活動,涉及財務、法律、證券、運營、戰略等各個方面。《規定》在專業意見附表中分別對上市公司收購、重大資產重組、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和回購社會公衆股份等四類併購重組業務中應當關注的要點進行了詳細描述和列示。

“我認爲,在上市公司併購重組中,財務顧問的意見是非常重要的。”曾經參與過上市公司併購重組案例的上海市供銷合作總社財務總監史敏說,“因爲上市公司的併購重組涉及複雜的程序,包括資訊的收集、處理、整合和披露以及法律法規的遵循等,由一個獨立的、中立的、專業的團隊來承擔這項工作,是對投資者負責任的表現,它不僅能夠爲上市公司提供專業指導,更能夠幫助上市公司提高併購重組的效率。而《規定》也暗示了財務顧問的作用越來越重要。”財務顧問在上市公司併購重組業務中的重要性日益顯現,隨着《規定》的出臺,具有財務顧問資質的機構的業務量也隨之增加。

目前在中廣傳播集團有限公司財務部工作的董學剛,此前在中瑞嶽華會計師事務所工作時曾接觸過財務顧問的工作,他對上述觀點表示贊同:“《規定》的出臺對財務顧問業務量的提高來說,的確是一個利好消息。”之所以說是“利好”,在董學剛看來有三個理由,其一是《規定》對財務顧問的業務要求更規範,對風險監管的要求更嚴格,這有助於行業的規範化發展;其二是《規定》對併購重組中不同業務的基本關注要點進行了詳盡說明,這對財務顧問業務的開展具有很強的指導性,同時,企業也可以比較清楚地瞭解財務顧問的工作成果,瞭解企業在併購重組中所面臨的風險,其聘請財務顧問進行盡職調查業務的意願也會得到增強;其三是《規定》對專業意見附表內容和格式的設計,有利於申報檔案的標準化,便於簡化審覈流程,規範審覈標準,提高審覈效率,這對加快併購重組業務的開展步伐也會起到推動作用。

財務監管作用放大

企業併購重組中,必然會存在大量風險,其中又以財務風險最爲突出。

“財務顧問工作有利於併購重組的風險得到充分揭示,而《規定》又放大了財務監管在上市公司併購重組業務中的作用。

這從兩個方面可以看出來:一方面,《規定》在附表中對不同業務類型的關注要點進行了詳細而具體的列示,要求財務顧問在審慎覈查的基礎上認真填報;另一方面,對上市公司併購重組中需要說明的事項也可以另附書面說明,主要就是爲了充分分析和揭示整個活動中可能存在的風險。”董學剛說。

透過財務顧問的監管,不僅可以讓上市公司瞭解到自身在併購重組中面臨的風險,而且可以使證券市場上的中小投資者獲得高質量的資訊。

“《規定》推出的背後,表明了證監會對證券市場監管的重視和力度在不斷提升,這是對投資者負責任的表現。”史敏說。

的確,證監會新政的出臺,透過規範統一、簡約明晰的表格形式,將併購重組中關鍵的、重要的內容報告出來,實現了併購重組的全面、全過程的充分披露,有利於投資者充分了解上市公司併購重組的內容和方式等,透過財務顧問意見獲得投資決策的參考依據。

“尤其是在國內證券市場上,大部分中小投資者並不具備完善的財務專業知識,新政的推出將提高投資者獲得資訊的質量。”董學剛說。

當然,財務顧問監管作用的放大,並不表示上市公司可以完全把工作交給財務顧問。

史敏結合自身的經歷對上市公司與財務顧問之間的關係進行了分析。“我曾經作爲上市公司方參與過併購重組的工作,那時候我們的財務顧問是券商的投行部門,但實際上很多工作是由上市公司與券商投行部門共同來承擔的。一方面是因爲財務顧問的人手有限、人員的專業構成單一;另一方面財務顧問對某一上市公司的運營管理、戰略意圖的理解有限,或對上市公司所處行業的情況不是很熟悉,從而很難做出準確的專業判斷。但是如果財務顧問在其服務過程中過分依賴上市公司,就會造成其意見缺乏獨立性。”史敏就此建議,上市公司與財務顧問要建立一種平等的合作關係,而不要完全依賴其中任何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