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畢業生就業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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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畢業生就業政策及協議書管理辦法

重要!畢業生就業相關規定

1、畢業生在擇業時持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協議書(一式三份)與用人單位簽定就業協議,畢業生就業相關規定。在與用人單位正式簽訂就業協議書時,一律以原件爲準,複印件無效。

2、每名畢業生只能與一個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書。

3、畢業生所持學校下發的就業協議書不得轉讓他人,使用他人的就業協議書所籤協議無效。

4、同用人單位簽約的畢業生應及時到校就業指導中心辦理手續,並將協議書一份及時返回用人單位、一份交回畢業生所在系作爲派遣依據,畢業生本人一份。

二、畢業生簽約、派遣、違約及調整規定

1、凡透過學校簽約的畢業生辦理違約手續的時間爲畢業當年的5月31日以後,在此之前不辦理任何違約手續。

2、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就業協議書生效:用人單位來校招聘,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當場簽字並已加蓋系級公章;畢業生自己聯繫的用人單位或參加各種人才市場,與用人單位簽字蓋章,並已加蓋系級公章。

3、調整辦理程序。①在擇業期內凡派遣到生源地無具體接收單位者,原則上在畢業後四年(國家政策兩年)內,畢業生聯繫到接收單位,可辦理派遣手續。②凡畢業生已派遣到具體接收單位又要求調整改派者,因特殊情況,只限畢業一年內調整改派。辦理調整改派手續需提供與原單位的解約證明,新單位的接收證明,報到證原件,要求調整回生源地的畢業生提交回生源地的申請及當地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接收證明。

4、未按期取得畢業證書的畢業生在畢業派遣時不進行派遣;未畢業的同學如已簽訂就業協議需和簽約單位進行協商,如單位同意接收,可向學校提交單位同意接收結業生的證明,學校將在九月份統一與教育廳協商辦理派遣事宜,自薦信《畢業生就業相關規定》。

5、違約責任的承擔

(1)、報考升學或公務員的畢業生在簽訂就業協議書時,應將有關事宜告知用人單位,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在就業協議書上備註“本人已報考升學(公務員),若被錄取本協議失效”字樣。透過升學(公務員)考試被錄取後,應及時告知用人單位取得諒解,畢業生應將所有協議書在畢業生派遣之前交回,不按違約對待。否則,學校將按照協議書將畢業生的戶、檔關係轉至簽約單位。

(2)、就業協議書籤訂生效後,其中一方提出違約的,須經學校和另一方同意後才能辦理違約手續,並承擔違約責任。由違約方按約定向另一方交納違約金。

(3)由於用人單位在企業介紹、薪酬、住房、戶口、合同年限等問題未盡告知義務,而在學生報到後籤合同時有學生不願接受的附加條款造成學生違約的,學生不承擔違約責任。

6、對離校時未落實就業單位的畢業生,本人可選擇將其檔案、戶口轉回生源地就業主管部門、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交流中心、或轉往山西教育人才服務中心(山西省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畢業生派遣回生源地後,如再簽定就業協議書,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轄區內用人單位之間調整的由地方主管畢業生調配部門審批並辦理改派手續;跨部委、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調整的,由學校主管部門審覈同意後,學校所在地方主管畢業生調配部門按照調整計劃辦理改派手續。

7、已簽訂就業協議書但用人單位不負責落戶的畢業生參照第六條執行。

8、學校每年在畢業生離校前集中辦理派遣手續和戶口遷移,其它零散派遣手續、調整改派和戶口遷移手續於九月份開學後開始辦理。

9、協議書丟失補辦手續:提交個人申請並在省級報紙登報聲明

三、畢業生就業推薦辦法

1、學校就業指導中心爲畢業生提供《畢業生就業推薦表》,作爲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達成意向簽約的佐證材料。《畢業生就業推薦表》由學生所在系填寫,經就業指導中心簽章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