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單位質量責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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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單位質量責任書

建設單位質量責任書

建設單位 
工程名稱 工程
地點
 
結構層次 建設規模 建設形式 
一、本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
二、本單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不得未經設計單位同意,修改工程設計。
三、本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
四、本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
五、本單位不得將未組織驗收工程,擅自交付使用;不得將驗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付使用;不得將不合格的工程按合格工程驗收;不得將未經備案的工程擅自投入使用。
六、如果違反上述各條,將接受《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 54 條、第 55 條、第 56條、第 57 條、第 58 條、第 59 條、第 73 條規定的對本單位的經濟處罰和對本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經濟處罰。
七、本單位對施工的全過程進行質量控制,並簽署意見。
法人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法人代表授權的該項目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