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職陷阱花樣繁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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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阱一:招聘單位收費

求職陷阱花樣繁多

“如果有公司上來就讓你先交報名費,那一定是趁火打劫的騙子公司。”鄭志宏說,畢業生在應聘時遇到收取報名費、面試費、培訓費等額外費用的企業,最好都不要相信。“不少皮包公司就是看重學生求職心急,藉着招聘會騙錢。”鄭志宏提醒畢業生,招聘單位入職培訓費、員工管理費等任何名目的收費,都是應該警惕的。

陷阱二:招聘單位“無限期試用”

“有的企業招了人,就無限期地讓學生實習,待遇也是按實習發放。這也是一種招聘陷阱。”

近來,很多求職的大學生被所謂的實習期三個月,再加上試用期三個月,搞得一頭霧水。那麼,爲何會出現漫長而又有些奇怪的現象呢?依據有關規定,試用期人員底薪通常是正式員工的1/4,勞保用品、物質獎勵、各種保險和其他福利等又不與正式職工享受同等待遇。因此一些用人單位爲降低人力資本,大量招募短期員工,且不簽訂勞動合同,待三個月試用期滿,就以各種各樣的`藉口予以解僱。這樣一來,求職者總是辛辛苦苦給單位低薪幹了幾個月,然後被掃地出門。就這樣,一羣又一羣學生被單位榨取勞動果實。實習期過長,以有問題爲名予以辭退,這是大學生以往找工作的普遍遭遇。

劉懷偉律師認爲,根據實際經驗表明,有這樣做法的企業往往並不是真正地需要人才。其表現有兩大特徵,一是會很快就提出簽訂勞動協議,然後馬上開始工作。二是一次招收的學生數量比較多。因此,學生求職招聘時要注意以上特徵,看清單位是否有真正的用人誠意。

其實,對於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勞動法》早已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