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企業職工社保病假工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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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在職工在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和病假的同時,又有哪些值得注意的呢?職工病假工資待遇是如何規定的?

上海市企業職工社保病假工資規定

《上海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詳細規定了醫療保險的繳費比例和參保人羣等。其將上海所有企業及其職工納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擴大的適用範圍涉及原參加小城鎮綜合保險的上海郊區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原參加綜合保險的外來從業人員以及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幫工。有不少企業的福利待遇較好除了基本的醫療保險外,還對職工提供的補充醫療保險和商業保險。

員工病假待遇根據時間有所不同

麥豐律師表示,依照《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病假工資計算的公告》,對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休假工資: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70%計發; 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 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由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其中連續工齡不滿1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連續工齡滿1年不滿3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 連續工齡滿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員工醫療期按工作年限設定

當員工身患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治病休息的時候,法律上處於保護勞動者權益的目的,設立了醫療期這一概念。在醫療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因員工患病或者因工負傷而解除勞動合同。麥豐律師表示,醫療期按勞動者在本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設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第1年,醫療期爲3個月;以後工作每滿1年,醫療期增加1個月,但不超過24個月。

勞動者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爲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應當延長醫療期。延長的醫療期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具體約定,但約定延長的醫療期與前條規定的醫療期合計不得低於24個月。實踐中,有一些單位對醫療期會有特別約定,如果特別約定的醫療期長於上述規定的,則醫療期就長。

病假工資還參照

企業月平均工資等標準

麥豐律師表示,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待遇低於本企業月平均工資40%的,應補足到本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低於本市在職職工定期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應補足到本市在職職工定期生活困難補助標準。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待遇高於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發。

不遵守請假程序

或有被開除風險

麥豐律師表示,當員工身患疾病,已獲得醫院的病情證明或者病假單,進入醫療期時,也要注意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有些員工認爲既然我身處醫療期,無論如何單位都不可解除我的勞動合同,這種想法是不可取的。特別提醒患病員工注意的是,即使手握醫院的病假單,仍需要履行正常的請假程序。

首先,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滿足下列情形,單位依舊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因此“醫療期”並不是“保險期”,對於員工權益的保護也是基於員工對單位規章制度的遵守的情況下。

其次,實踐中,許多單位對於“曠工”以及“曠工”條件下違紀解除在規章制度中有明確的規定。勞動者至少在請假程序上應當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麥豐律師提醒,因爲病假與企業的考勤制度直接相關,如果當單位進行過善意告知並且敦促勞動者依照規章制度履行請假程序的情況下,員工如果實際上可以遵從請假程序而未請假的情況下,既未至公司提供勞動又未及時請假,則有被公司開除的風險。只有履行了相應的請假手續,才能安心享受醫療期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