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清理規範性檔案工作報告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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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理的時間和範圍

集中清理規範性檔案工作報告範文

一)集中清理規範性檔案的工作時間。

二)集中清理規範性檔案的範圍。凡從撤地設市至年底以縣政府名義或縣委、政府共同發佈的規範性檔案均列入集中清理的範圍。撤地設市以前以縣政府名義或縣委、政府共同發佈的規範性檔案一律廢止,需要繼續實施的經重新修訂後發佈施行。

二、集中清理的原則

清理規範性檔案要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合法性原則。即規範性檔案與上位法包括法律、法規、規章等相牴觸,擅自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或違法增加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義務的規範性檔案堅決廢止;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收費、行政強制的條件、程序、種類、幅度不符合上位法規定的要予以修訂。二是合理性原則。即對現行規範性檔案是否與我縣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進行審查,審查規範性檔案中規定的有關當事方之間權利和義務是否平衡,否有利於我縣石羊河流域綜合治理等各項重點工作落實。凡在合理性上存在問題的規範性檔案,應作出廢止或修訂的處理。三是一致性原則。即對內容重複、就同一管理事項多次發佈的規範性檔案,以最後發佈的規範性檔案爲準,前面發佈的規範性檔案應當廢止;凡制定規範性檔案所依據的'上位法已經修訂,規範性檔案也要相應修訂。四是簡便性原則。即凡某一管理事項上位法規定非常詳細、周密,且有操作性,毋須再製定規範性檔案的相關的規範性檔案應當廢止。

三、清理的方法及程序

一)集中清理工作方法。集中清理規範性檔案,要按照“誰起草、誰負責、誰清理、誰修訂”方法進行。以縣政府名義發佈的規範性檔案由原起草部門負責清理,機構設定變化的由變化後履行該職能的部門負責清理。各鄉鎮、各部門發佈的規範性檔案由其自行組織清理。縣政府法制局負責規範性檔案集中清理的指導、協調、監督工作。

二)集中清理工作程序。按照清理修訂、集中審查、政府審定、公佈結果四個階段進行。

1清理修訂階段。原負責起草部門要對照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進行集中清理,提出保留、修訂、廢止意見,並認真填寫《規範性檔案清理目錄》集中清理後的規範性檔案,該廢止的堅決廢止,該修訂的重新修訂,重新修訂的規範性檔案須註明有效期5年。

2集中審查階段。需重新發布或修訂的規範性檔案,報送縣政府法制局,由縣政府法制局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

3政府審定階段。需重新發布或修訂的規範性檔案,由縣政府法制局提出審查意見、建議,提交縣政府常務會審定發佈。

4公佈結果階段。縣政府常務會決定重新發布規範性檔案,將向社會公佈。

四、具體要求

一)充分認識集中清理規範性檔案的重要意義。各鄉鎮、各部門一定要從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戰略高度,充分認識做好集中清理規範性檔案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將其作爲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一項重要工作,切實抓好工作落實。

二)切實加強組織領導,靠實責任。要高度重視規範性檔案集中清理工作,確定一名分管領導,指定專人負責,靠實工作責任,確保規範性檔案集中清理工作按期完成。對清理工作敷衍塞責,清理工作不徹底,清理過程中瞞報、漏報或者不報的規範性檔案,一律予以廢止。

三)嚴格備案審查程序。對清理、修訂的規範性檔案,要按照《市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序暫行規則》要求,及時報縣法制局,以便上報市政府、縣人大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