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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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制定目的

規範應對突發事件行爲,建立健全統一高效、科學規範、反應迅速、處置有力的應急體制和應對機制,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安全穩定,促進全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1.2 制定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文件及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預案。

1.3 分類分級

本預案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根據其發生的過程、性質和機理分爲四類: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火災等。

(2)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工礦商貿等企業的各類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核與輻射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

(3)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羣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職業危害,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衆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襲擊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經濟安全事件,涉外突發事件和羣體性事件等。

上述各類突發事件往往相互交叉和相互關聯,或同時發生,或引發次生、衍生事件,應具體分析,統籌應對。

各類突發事件按照其性質、嚴重程度、影響範圍和可控性,一般分爲四個等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具體分級標準根據國務院或國務院確定的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1.4 工作原則

(1)以人爲本,預防爲主。始終把保護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作爲應急管理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秉承生命至上的理念,堅持預防爲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完善監測和預警機制,努力把應急準備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2)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市委、市政府統一領導全市應急管理工作,屬地爲主、專業處置、分級響應、逐級提升,形成市和區縣兩級管理、各部門分類指揮的突發事件應對體系。

(3)依法規範,整合資源。健全突發事件應對地方性法規、規章,推進應急管理工作法制化、規範化。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和技術儲備,推進應急系統資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實現部門、條塊、軍地之間的協調聯動。

(4)專兼結合,社會參與。以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和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爲骨幹力量,企事業單位、基層自治組織爲先期處置力量,組織、引導併發揮社會團體和志願者隊伍的輔助救援作用,逐步構建全社會廣泛參與的應急救援體系。

1.5 適用範圍

本預案是本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是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規範性文件。適用於發生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須由本市負責處置的,或發生在其他地區、須由本市參與處置的各類突發事件。

1.6 應急預案體系

本市應急預案體系由六類應急預案構成:

(1)總體應急預案。包括市總體應急預案和區縣總體應急預案,是本市和各區縣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是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重要依據。

(2)專項應急預案。由政府職能部門牽頭,爲應對危害嚴重或影響範圍廣,需多個部門按職責協同處置某種突發事件而制定的行動計劃。相關部門應制定應急保障預案,與專項應急預案配套實施。

(3)部門應急預案。由政府各部門爲應對以各自部門爲主處置某種類型突發事件而制定的行動計劃。

(4)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由企業和事業單位根據國家、本市及行業有關法律法規,爲應對可能出現的突發事件制定的行動計劃。

(5)基層應急預案。由街道、鄉鎮爲應對各類突發事件而制定的行動計劃。居委會、村委會應根據情況,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6)大型活動應急預案。由舉辦大型會展和文化體育等重大活動的主辦單位針對有可能出現的突發事件制定的行動計劃。

2 組織體系

2.1 領導機構

2.1.1 市人民政府是全市應急管理工作最高行政領導機關。設立天津市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應急委),統一領導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2.1.2 市應急委主任由市長擔任,副主任由天津警備區司令員、常務副市長、市委政法委書記、市委宣傳部部長擔任,委員由市委、市人民政府分管各類突發事件應對的市領導和武警天津總隊總隊長擔任。

市人民政府祕書長兼任市應急委祕書長,統籌協調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市人民政府副祕書長協助相關副市長處理有關工作。

2.1.3 市應急委主要職責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方針、政策,研究全市應對突發事件重大決策和指導意見;領導指揮本市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審議《天津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協調天津警備區、駐津部隊、武警天津總隊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共同參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等。

2.2 辦事機構

2.2.1 市人民政府設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應急辦),設在市政府辦公廳,承擔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工作和市應急委日常工作,加掛天津市應急指揮中心牌子。

2.2.2市應急辦主要職責是:履行值守應急、信息彙總和綜合協調職責,發揮運轉樞紐作用;承辦市政府應急管理專題會議和市應急委工作會議,督促落實市政府有關決定事項和市政府領導批示、指示精神;協助市政府領導做好突發事件預防預警、應急處置、調查評估及善後工作;指導全市應急體系建設,組織對全市突發事件應急準備工作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組織《天津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編制、修訂工作,指導區縣總體應急預案和市專項應急預案評審工作,督促檢查預案演練工作;組織應急專家爲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提供決策諮詢;組織開展應急宣傳、教育、培訓及應急業務交流工作等。

2.2.3市應急指揮中心建立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指揮平臺。平臺設在市政府機關,具備相應的應急指揮、信息傳輸、輔助決策等功能。天津警備區應急指揮中心爲市人民政府備份應急指揮中心。

2.3 專項應急指揮機構

2.3.1 爲有效應對各類突發事件,市人民政府設立專項應急指揮部,包括:防汛抗旱、氣象災害、抗震救災、森林防火、海洋災害、地質災害、電力事故、安全生產、建築工程與城市公共設施、交通運輸、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海上搜救、公共衛生事件、重大動物疫情、羣體性事件、反恐和刑事案件、人民防空及金融安全應急指揮部。各專項應急指揮部指揮長一般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市維穩聯合應急指揮部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維穩工作和羣體性事件處置工作。

2.3.2 市專項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是:研究落實應對相關突發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導意見,組織編制、修訂市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及應急保障預案,組織指揮本市較大以上級別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協助區縣開展一般或較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負責所屬應急救援隊伍、應急物資裝備的落實和管理工作,制定專項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開展專業應急訓練、演練和宣傳教育工作等。

2.3.3 市各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牽頭組建部門,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作爲專項應急指揮部辦事機構,負責督促、檢查專項應急指揮部決策命令的落實情況,協調、指導成員單位開展相關應急準備與處置工作。

2.4 現場指揮部

2.4.1 根據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和工作需要,由處置事件主責部門牽頭,依託市專項應急指揮部,成立現場指揮部,由總指揮、副總指揮和各工作組組長組成,實行現場總指揮負責制。

2.4.2 現場指揮部工作職責是:全力組織傷員救治、人員疏散轉移和羣衆安置工作,維護現場治安和交通秩序,防止事態進一步擴大;對突發事件進行綜合分析、快速研判,確定現場應急處置方案;統一組織相關部門、單位和區縣人民政府,調動應急救援隊伍,調集應急救援物資裝備,開展應急處置工作;隨時向市應急指揮中心報告事件處置進展,一旦發現事態有進一步擴大趨勢,有可能超出自身處置能力時,應立即報請市人民政府協調處置。

2.5 應急專家組

市人民政府、市各專項應急指揮部聘請專家組成各類突發事件應急專家組,爲本市中長期應急體系建設規劃、突發事件發生發展趨勢研究、突發事件應對措施等提供意見和建議。根據需要,參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2.6 區縣、委局應急機構

2.6.1 各區縣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構,要建立相應的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體制機制,成立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領導機構、辦事機構和專項應急指揮機構,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對工作。區縣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設在區縣政府辦公室,爲常設辦事機構,負責本地區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相關事宜。

2.6.2 各委、局負責本部門、本系統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對工作,要成立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領導機構和辦事機構,根據本部門工作實際,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負責本部門應急管理工作。

2.7 基層應急機構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健全應急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具體組織實施本地區各類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等羣衆自治組織應明確應急管理工作責任人,協助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2.8 企業(事業)單位應急機構

本市所有企業(事業)單位要落實應急管理責任人,負責本單位突發事件的監測、預警和處置,組建救援隊伍、落實應急物資器材、組織應急訓練演練。業務上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的領導,同時按照突發事件屬地管理原則接受所在區縣人民政府的指揮。

2.9 應急志願者

建立健全應急志願者的招募、培訓、管理及調用機制,鼓勵應急志願服務行爲,引導應急志願服務行動,發揮應急志願服務作用,保障應急志願者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中的合法權益。

3 監測與預警

3.1 監測

3.1.1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建立突發事件風險評估體系,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引發突發事件的各類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及時彙總分析、預測風險隱患信息,對可能發生突發事件及次生、衍生事件和可能造成的影響進行綜合分析。每年至少2次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進行風險評估並作出評估報告。

3.1.2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有關部門要加大隱患排查力度,對排查出的每一個隱患,要落實整改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對短期內能完成整改的要立即消除隱患。對情況複雜、短期內難以完成整改的,要限期整改。對重大隱患,要立即依法停產整頓或關閉。

3.1.3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有關部門要建立專業監測和社會監測相結合的突發事件監測體系,完善突發事件監測制度,根據突發事件種類和特點,建立健全各行業(領域)基礎信息數據庫,完善監測網絡,配備必要的設備設施,明確專職或兼職人員,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監測。

3.2 預警

3.2.1 確定預警級別。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的預警級別,按照突發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爲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爲最高級別。

3.2.2 發佈預警信息。當可預警的突發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市有關部門、事發地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管理權限、危害性和緊急程度,及時發佈相應級別的警報,決定並宣佈有關地區進入預警期,同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藍色、黃色預警由市有關部門或事發地區縣人民政府負責發佈,並報市應急指揮中心。橙色、紅色預警報請市人民政府同意後發佈。

預警信息的發佈和調整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信息網絡、手機、警報器、宣傳車等方式進行。對特殊人羣、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組織人員逐戶告知。市委宣傳部、市通信管理局積極協同做好預警信息的發佈工作。各種媒體應無償發佈預警信息並大力宣傳防災減災的應急避險常識。

3.2.3 採取應對措施。發佈預警信息後,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根據預警級別和分級負責的原則,採取下列1項或多項措施:

(1)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公佈接報信息的渠道及採取的應急措施,加強對突發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和預報工作;

(2)啓動應急組織指揮系統,各級領導機構、辦事機構、指揮機構進入戰備狀態,並按照各自職責展開工作;

(3)組織有關部門和應急專家,及時對突發事件信息進行綜合分析評估,科學預測突發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影響範圍和強度,確定突發事件響應的級別;

(4)調集應急救援隊伍進入待命狀態,檢查救援裝備、物資器材是否完備,確保隨時實施救援行動;

(5)加強事發地域社會治安管控,維護社會秩序;

(6)採取一切措施,確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和供熱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7)轉移、疏散或撤離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並予以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產;

(8)關閉或限制使用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場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的活動;

(9)其他有關地區和部門及時排查本地區、本行業可能受影響的範圍、程度等,並安排部署有關防範性措施;

(10)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的防範性、保護性措施。

3.2.4 預警調整與解除。預警信息發佈單位要密切關注事件進展情況,並依據事態變化情況和專家會商建議,按程序適時調整預警級別並及時發佈。當確定突發事件不可能發生或危險已經解除時,預警信息發佈單位應立即宣佈解除預警,終止預警期並解除已經採取的措施。

3.2.5 預警支持系統。充分利用現代監測技術手段,強化重大危險源監控系統建設。依託市氣象預警信息發佈平臺,建立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佈系統。市人民政府與各區縣人民政府、市各專項應急指揮部、市有關部門、天津警備區、武警天津總隊建立全市統一的突發事件綜合信息管理系統,實現跨地區、跨系統、跨部門的風險監測和事件預警。區縣人民政府和市有關部門應建立區域和專業風險管理系統,提高信息收集、分析處理和監測預警能力。

4 應急處置

4.1 信息報告

4.1.1 事發單位、監測網點和信息報告員要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突發事件信息。情況緊急時,可直接向市應急指揮中心報告,並同時報所在區縣人民政府。

4.1.2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有關部門應按照突發事件信息報告規定,及時、準確地向市應急指揮中心報告各類突發事件信息和其他相關信息。事件主管部門要向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突發事件信息。

4.1.3 突發事件發生後,事發地區縣人民政府、市有關部門和責任單位必須在1小時內向市應急指揮中心電話報告,書面報告不得遲於事發後2小時。

4.1.4 信息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信息來源、時間、地點、事件性質、損害程度、已採取的措施、可能發展的趨勢等。暫時無法判明等級的突發事件,應根據事件可能達到或演化的級別和影響程度,及時續報事件發展情況。

4.1.5 對於已發生的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信息,市人民政府應及時向國務院報告。涉及其他地區和國家有關部門的信息,在上報國務院的同時,按相關規定通報有關地區和部門。

4.2 先期處置

4.2.1 突發事件發生後,事發單位應立即啓動應急預案,迅速展開救援行動;組織本單位相關人員和應急隊伍全力營救、疏散、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控制危險源,封鎖危險場所,嚴防危害擴散;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上級單位報告。

4.2.2 事發地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及其他組織要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組織羣衆開展自救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4.2.3 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迅速啓動應急預案,同時組織本轄區公安、衛生等救援人員趕赴現場,開展救護傷員、疏散羣衆、控制現場、搶險救援應急行動,並及時向區縣人民政府報告。

4.2.4 區縣人民政府接報後,迅速覈實突發事件基本信息,對事態發展進行科學研判後,立即啓動本級應急預案,組織應急力量參與搶險救援,並在規定時間內向市應急指揮中心電話報告。

4.3 響應等級

根據突發事件的危害程度、影響範圍和處置能力,本市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實行四級響應:

(1)Ⅰ級響應。突發事件涉及2個及以上區縣且呈現向全市或周邊省市擴散態勢,需市人民政府統一指揮進行應急救援行動或需請求國務院支援、協調的;突發事件後果已經或者將要造成人員特別重大傷亡、經濟特別重大損失或特別重大危害的;市人民政府決定啓動Ⅰ級響應或國務院已經啓動Ⅱ級和Ⅰ級響應。

(2)Ⅱ級響應。突發事件涉及2個及以上區縣或超出事發區縣人民政府處置能力,需市人民政府組織力量處置的;突發事件後果已經或將要造成人員重大傷亡、經濟重大損失或重大危害的;市人民政府決定啓動Ⅱ級響應或國務院已經啓動Ⅲ級響應。

(3)Ⅲ級響應。突發事件發生地區縣難以控制事態,並有向周邊區域擴散態勢,需請市人民政府組織專業力量支援或協調處置的;突發事件後果已經或將要造成人員較大傷亡或較大危害的;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認爲有必要啓動Ⅲ級響應或國務院已經啓動Ⅳ級響應。

(4)Ⅳ級響應。突發事件發生地區區縣應急力量能夠有效應對的;突發事件後果已經或可能造成個別人員傷亡或輕微危害的;區縣人民政府能夠有效處置。

4.4 指揮協調

4.4.1 啓動突發事件Ⅰ級響應時:市人民政府啓動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總指揮由市應急委主任擔任,副總指揮由市應急委副主任擔任。市應急委、市應急委成員單位主要領導迅速趕赴事發現場實施指揮,調動全市各方面應急力量和資源,組織緊急救援行動。市專項應急指揮部按照市應急委的統一指揮,迅速組織救援隊伍,啓動救援裝備、物資,展開搶險救援工作。

4.4.2 啓動突發事件Ⅱ級響應時: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現場指揮部報請市人民政府啓動相應級別應急預案,總指揮由常務副市長擔任,副總指揮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指揮長擔任。市人民政府有關副市長、市人民政府祕書長、市專項應急指揮部主要領導立即趕赴事發現場,組織指導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其他職能部門參與處置時,由市應急指揮中心統一發布調度指令。

4.4.3 啓動突發事件Ⅲ級響應時:由事發地區縣人民政府報請市人民政府啓動相應級別應急預案,並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區縣人民政府主要領導迅速趕赴事發現場,組織區縣有關部門、專業救援力量實施應急救援行動。超出區縣處置能力時,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調動相關專業應急救援力量,協同做好應急處置工作。市專項應急指揮部指揮長抵達事發現場後,擔任現場總指揮。市人民政府祕書長、市應急辦主任趕赴現場,協調有關部門開展工作。

4.4.4 啓動突發事件Ⅳ級響應時:由事發地區縣人民政府啓動相應級別應急預案,區縣人民政府主要領導立即趕赴事發現場,成立現場指揮部,組織實施現場救援行動。事發單位主管負責部門及事發單位負責人接受現場指揮部指揮。根據需要,市應急辦主任趕赴現場,協調應急處置工作。

4.4.5 當國家啓動相應級別響應併成立國家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時,市人民政府接受國家應急指揮機構統一指揮,按照要求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

4.5 處置措施

4.5.1 當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市人民政府、事發地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採取下列1項或多項措施:

(1)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並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

(2)迅速控制危險源,封鎖危險場所,實行交通管制,維護社會治安;

(3)組織受災羣衆開展自救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動員具有應急救援專長的志願者參與救援行動;

(4)交通、公安等部門要保證緊急情況下搶險救援車輛的優先安排、調度和放行,確保受傷人員、救援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送達;

(5)迅速搶修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短時間難以恢復的,要組織實施臨時過渡方案,確保社會生產生活秩序正常;

(6)向受災人員提供應急避難場所及食品、飲用水、衣被、燃料等生活必需品,滿足公衆正常生活所需;

(7)加強現場公共衛生監測,防止疾病、環境污染等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發生;

(8)禁止或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和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活動或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9)啓用本級人民政府應急儲備金和應急救援儲備物資,必要時調用其他應急救援物資、設備、設施、工具;

(10)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擡物價、製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爲,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

(11)依法從嚴懲處哄搶財物、干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爲,維護社會治安;

(12)加強輿情監管,依法打擊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虛假信息的行爲;

(13)請求天津警備區、駐津部隊、武警天津總隊給予支援或協助救援;

(14)市委、市人民政府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認爲必要的其他應急處置措施。

4.5.2 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後,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針對事件的性質和特點,採取下列1項或多項應急措施:

(1)對使用器械相互對抗或以暴力行爲參與衝突的當事人實行強制隔離,嚴格控制事態發展;

(2)對人員規模聚集未出現過激行爲,要維護現場治安秩序,注重法制宣傳教育,及時疏導、化解矛盾,妥善解決糾紛和爭端;

(3)加強特定區域內的建築物、交通工具、設備、設施以及燃料、燃氣、電力、水的實時監控,嚴防破壞行爲;

(4)加強網絡輿情監控和媒體引導,形成正面輿論強勢;

(5)封鎖有關場所、道路,查驗現場人員的身份證件,限制有關公共場所內的活動;

(6)加強對黨政機關、軍事機關、廣播電臺、電視臺以及敏感地區等核心機關和單位的警戒和安全保護;

(7)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事件發生時,立即依法出動警力,加大社會面管控,根據現場情況依法採取相應的強制性措施,儘快恢復社會秩序;

(8)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6 響應升級

4.6.1 當突發事件事態進一步擴大,預計已經超出初始判定的響應等級時,區縣人民政府、市專項應急指揮部應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提升響應等級建議,市人民政府視情決定響應升級,組織、調動相關救援力量實施增援。

4.6.2 當突發事件事態波及本市大部分地區,依靠政府部門應急資源難以有效處置時,市應急委立即啓動應急聯動機制,協調天津警備區、駐津部隊、武警天津總隊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4.6.3 當突發事件事態波及到全市,危害程度十分嚴重,超出本市控制能力,需要國家或其他省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時,由市人民政府向國務院進行報告,請求支援並接受統一領導。

4.6.4 當突發事件事態不能有效控制、社會危害不能有效減輕,需要宣佈本市進入緊急狀態時,由市人民政府向國務院進行報告。

4.7 新聞報道與發佈

4.7.1 突發事件的新聞報道與發佈,嚴格遵循“歸口管理、政府發佈,區別情況、分層報道,講究方式、注重效果”的原則,按照國家政務公開相關規定,充分尊重公民的知情權,健全完善突發事件信息公開和發佈制度。

4.7.2 完善突發事件信息發佈和新聞發言人制度,建立突發事件新聞報道快速反應機制。加強輿論收集、研判與監管,對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進行及時、客觀、真實的發佈與報道。

4.7.3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後,由市委宣傳部牽頭成立新聞輿論組,提出新聞報道意見和口徑,報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後,由市政府新聞辦組織協調,新聞發言人統一發布信息。較大突發事件發生後,由市委宣傳部牽頭組織新聞報道,市政府新聞辦組織發佈信息。一般突發事件的新聞發佈工作,由事發地區縣人民政府負責。

4.7.4 現場指揮部應成立宣傳工作組,負責突發事件的現場採訪管理、新聞發佈組織,及時、準確、客觀、全面發佈突發事件信息,正確引導輿論導向。

4.8 應急結束

4.8.1 突發事件處置工作基本完成,經有關機構、專家評估,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控制或消除,應急處置工作即告結束。

4.8.2 一般、較大突發事件由負責處置的區縣人民政府或市專項應急指揮部、市有關部門宣佈應急結束。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經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批准後,由市人民政府宣佈應急結束。緊急狀態決定的終止和公佈依照法定程序執行。

4.8.3 應急結束後,應將情況及時通知參與處置的有關部門和單位。必要時,通過廣播電臺、電視臺等新聞媒體向社會發布應急結束信息。

5 恢復與重建

5.1 善後處置

宣佈應急結束後,在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市有關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負責善後處置工作,及時制定恢復重建計劃和善後處理措施,並組織實施。

(1)市民政局會同事發地區縣人民政府做好災民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切實維護受災羣衆的基本生活保障。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處理和焚化遇難者屍體,並做好死亡人員遺屬的撫卹工作。

(2)市公安局負責突發事件現場和災民聚集生活場所治安防範工作,保證社會秩序穩定。

(3)市衛生局負責傳染病及疾病危險因素的監測和控制,在災民聚集的生活場所設置醫療衛生站。

(4)市建設交通委、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水務局、市市政公路局負責組織相關單位對市政、電力、供水、供氣、供熱、道路橋樑等城市公共設施進行修復,保障企業及居民的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5)市交通港口局負責組織運輸力量,做好人員和物資的運輸工作。

(6)市環保局負責對突發事件現場的污染源進行監測,及時通報環境危害程度並提出處置建議,協調有關單位處置污染物,最大限度地控制環境污染。

(7)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商務委、市國資委等部門要積極採取應對措施,幫助企業恢復生產或商貿活動;做好羣衆生活必需品的應急調撥、分配預案,滿足受災羣衆的基本生活需求。

(8)市財政局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應由政府補償的標準和辦法,合理安排補償資金,並會同市審計局做好救援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和跟蹤審計。

(9)事發地區縣人民政府要繼續保持或採取必要措施,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根據本地區受損失情況,制定救助、補償、撫慰、撫卹、安置等方案,做好各項善後工作。

5.2 社會救助

(1)市民政局統籌協調社會救助工作,會同紅十字會、慈善協會等共同做好捐贈資金和物資的接收、調撥、管理工作。

(2)市司法局主動對受害羣衆提供法律援助,維護其合法權利。

(3)市審計局對募集的災害救助資金使用情況依法進行審計。

(4)市紅十字會、慈善協會等人民團體、社會公益性團體和組織,應開通24小時捐贈熱線,啓動社會募捐機制,動員社會各界提供援助。積極吸納國際組織、境外機構和個人捐贈。

(5)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市紅十字會等單位,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心理評估、心理急救、心理危機干預等心理救援工作。

(6)保險監管部門負責督促各保險公司及時開展查勘定損,簡化理賠手續,對受害單位和羣衆及時給予保險補償。

5.3 調查評估

5.3.1 一般、較大突發事件的調查評估工作,由市有關部門會同事發地區縣人民政府組織開展,調查結果報市人民政府。重大突發事件的調查評估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組織開展。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由國務院或國務院確定的部門組織開展調查評估,本市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5.3.2 突發事件的調查評估要對突發事件發生的原因、影響範圍、受災程度及突發事件應對過程進行全面客觀的調查、分析、評估,提出改進措施,形成調查評估報告,並在規定時間內報市人民政府,一般不超過60天;情況特殊的,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適當延長。

6 應急保障

6.1 應急隊伍保障

6.1.1 綜合應急救援隊伍。依託市公安消防隊伍,組建市、區縣綜合應急救援隊伍,接受市、區縣人民政府統一指揮,承擔本市範圍內各類突發事件應急救援任務。

6.1.2 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由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有關職能部門牽頭組建市級16支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突發事件發生後,市應急指揮中心統一發布調度指令。市各專項應急指揮部根據本領域突發事件實際情況,負責規劃、確定本領域專業應急救援隊的規模和數量。

6.1.3 預備役部隊和民兵應急救援力量由天津警備區根據市人民政府賦予的任務分區組建,統一使用。駐津部隊、武警天津總隊應急救援力量按照有關規定參加本市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6.1.4 社會應急力量。加強以社區、村、企業爲單位的社會公衆應急能力建設,加強日常管理和培訓。市有關職能部門和社會團體要採取措施,規範並扶持民間救援組織和志願者應急隊伍,納入市應急體系,隨時參與應急準備和處置工作。

6.2 物資保障

6.2.1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本市應急物資儲備的綜合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本市重要應急物資監測網絡、預警體系和應急物資生產、儲備、調撥及緊急配送體系,及時掌握應急物資生產企業的生產狀況、生產能力和儲備情況,與有關企業簽訂供貨協議,保障應急救援物資和應急裝備的生產、供給。

6.2.2 市商務委會同有關部門掌握本市生活必需品市場的總需求及儲備庫存、經營庫存、生產能力和銷售、價格的變化情況,滿足發生重大以上突發事件時人民羣衆的基本生活需要。

6.2.3 市民政局負責保障基本生活救災物資的儲備。

6.2.4 市各專項應急指揮部按照專業需要,責成有關單位配齊應急救援所需裝備和器材。

6.2.5 各區縣人民政府按照應急預案要求和有關規定,做好物資儲備工作,或與有關企業簽訂協議,保障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生產、供給。

6.3 資金保障

6.3.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有關條款,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每年按照財政支出額的適當比例安排政府應急準備資金,作爲公共財政應急儲備金,列入政府年度財政預算。應急儲備金專款專用,當年未使用或結餘部分,轉入下年繼續使用。

6.3.2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採取財政措施,保障突發事件應急準備和應急處置工作所需經費,由擔負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相關部門提出,列入政府年度財政預算。

6.3.3 處置突發事件所需財政負擔的經費,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分級負擔。對受突發事件影響較大和財政困難的地區,根據事發地實際情況和區縣人民政府請求,市財政適當給予支持。

6.3.4 市財政、審計和監察部門要對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和處置各項資金的使用及效果進行監督。保證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一旦出現違法行爲,追究其法律責任。

6.3.5 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爲應急救援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減少應急救援人員的人身風險。鼓勵公民和法人單位參加災害保險。

6.4 醫療衛生保障

6.4.1 市衛生局負責組建醫療衛生救援隊伍,建立醫療救治網絡,編制藥品和醫療物資儲備計劃,掌握醫療資源分佈和救治能力,開展培訓演練,提高醫療救援和疾病控制水平。

6.4.2 發生突發事件時,應根據“分級救治”的原則,按照現場搶救、院前急救、專科救治的不同環節和需要,安排醫護人員,準備醫療器械和救助藥品,組織救護。

6.4.3 市紅十字會組建醫療救助志願者隊伍並開展專業培訓,在市衛生局的統一組織下開展突發事件醫療救援的輔助性救援工作。

6.5 治安保障

6.5.1 市公安部門根據不同類別、級別突發事件,擬製維持治安秩序行動方案,明確警力集結、交通控制、執勤方式等相關措施。

6.5.2 突發事件發生後,事發地人民政府和屬地公安部門要迅速在突發事件處置現場周圍設立警戒區和警戒哨,做好現場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羣衆、維護公共秩序等工作。

6.5.3 事發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進行宣傳動員,組織羣衆開展自救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6.6 通信保障

6.6.1 市人民政府構建全市統一的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通信網絡系統,形成互通互聯的綜合應急信息交流平臺。相關處置部門要配置計算機指揮終端、專線電話、800兆無線指揮手持電臺、衛星電話以及其他有效應急通訊設備,保障指揮機關、事發現場指揮部及其重要場所的通訊。

6.6.2 市通信管理局、市文化廣播影視局負責建立健全應急通信、應急廣播電視保障體系。市通信管理局負責組織相關通信運營企業建立並完善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基礎電信網絡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系統,必要時可依法徵用其他部門和社會通信設施,確保應急通信暢通。

6.6.3 通訊設備和線路發生故障時,相關通信運營單位應立即組織專業隊伍進行搶修,迅速排除故障。如有需要,啓用迂迴線路或應急通訊車,調通應急電話,確保通訊網絡的安全可靠。

6.7 交通運輸保障

6.7.1 由市交通港口局牽頭,組織交通、鐵路、民航、港口等單位,建立交通運輸專業保障隊伍,制定人員、物資運輸方案和機場、港口、鐵路等交通設施搶修方案,明確交通運輸單位和運輸工具數量、分佈、功能和使用狀態等,保證需救助人員、應急處置人員、應急裝備和物資得到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

6.7.2 市建設交通委、市市容園林委、市市政公路局負責制定城市道路交通設施搶修方案,組織有關部門和專業隊伍,儘快修復被毀壞的公路、地鐵、鐵路、空港及有關設施,保證交通幹線和重要路線的暢通和運輸安全。

6.7.3 市公安交管局負責劃定運輸路線,實行道路交通管制,設立應急救援“綠色通道”。

6.8 公共設施保障

6.8.1 市和區縣城鄉建設規劃要符合預防與處置突發事件工作的需要,充分考慮公共安全,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所必需的設備和基礎設施建設。重點設施、重點工程、重大項目建設要科學選址、優化佈局,增強防災減災能力。

6.8.2 市規劃部門要把應急避難場所納入城市規劃體系,編制應急避難場所建設規劃。建設部門在市政工程建設中要落實規劃,並充分利用現有公園、廣場等市政設施和人防工程,建設一批佈局合理、設施完善、功能齊全的應急避難場所。突發事件發生時,事發地區縣人民政府可就近利用學校、廣場、公園、體育場等設施作爲臨時避難場所。

6.8.3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場所和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單位或管理單位要制定具體方案,爲交通工具和有關場所配備報警裝置和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設施,註明其使用方法,並顯著標明安全撤離的通道、路線,保證安全通道、出口的暢通。有關單位要定期檢測、維護報警裝置和應急救援設備、設施,使其處於良好狀態,確保正常使用。

6.9 氣象服務保障

6.9.1 市氣象局負責提供天氣預報並加強對災害性天氣的監測和預報,製作發佈氣象災害預警信息,負責氣象災害的分析評估和影響評價工作,根據天氣條件,組織實施增雨(雪)、防雹等人工影響天氣應急作業。及時開展突發事件發生地的氣象監測和預報工作,將突發事件相關氣象信息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及有關部門通報。

6.9.2 市氣象局負責組建突發事件氣象保障服務專業隊伍,儲備必要的物資和裝備,有效開展相關突發事件的氣象保障服務工作。牽頭組建氣象災害救援隊伍並開展專業培訓,參與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6.10 科技支撐

市科委及有關部門負責研究制定促進應急產業發展政策措施,鼓勵、扶持教學科研機構和有關企業研究開發用於突發事件預防、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的新技術、新設備和新工具。

6.11 法制保障

市政府辦公廳會同市法制辦和有關部門研究擬定突發事件應對地方性法規(草案)、市政府規章(草案),確保應急準備依法落實,應急處置依法進行,提高各級人民政府依法開展應急管理工作的水平。市法制辦在突發事件預防、處置和善後階段,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參與對突發事件應對有關法律工作。

7 宣傳教育、培訓和應急演練

7.1 宣傳教育

7.1.1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各類新聞媒體和信息發佈平臺,廣泛宣傳應急避險知識和自救互救技能,深入普及應急法律法規,增強公衆的防範意識和責任意識。

7.1.2 市有關部門、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以及其他羣衆和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負責組織本部門、本系統、本區域的人員進行應急法律法規和應急避險、自救互救等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

7.1.3 市教委要編制學校突發事件應急避險知識教育大綱,把應急避險知識列入學校教學計劃,在全市大、中、小學校普遍開展應急知識教育,提高學校及學生的安全防範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7.2培訓

7.2.1 市委組織部、市應急辦、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門要制定應急管理培訓規劃,將應急管理培訓納入公務員培訓內容,有計劃地組織政府系統處級以上領導幹部進行應急管理培訓,提高政府系統領導幹部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7.2.2 充分依託市公安消防訓練基地,加強市綜合應急救援培訓基地建設。完善必備的綜合救援基礎設施,配備必需的救援裝備器材,逐步建立集理論學習、技能培訓、情景模擬和綜合演練於一體的培訓基地。

7.2.3 團市委會同市應急辦、市紅十字會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加強應急志願者的招募、組織和培訓,使其掌握應急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突發事件應對基本技能,增強現場組織、自救互救及配合專業救援隊伍開展工作的能力。

7.3 應急演練

7.3.1 各區縣、各部門、各單位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加強應急演練。專項演練每年組織不少於2次,綜合演練每年至少組織1次。

7.3.2 市應急辦會同市有關部門或軍地聯合,針對特定災種及衍生災害,每2年至少組織1次跨地區、跨部門、跨行業的應急行動聯合演練。

7.3.3 演練結束後要及時對演練情況進行總結評估,根據演練情況及時調整、修訂應急預案。

8 附則

8.1 責任與獎懲

8.1.1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建立完善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考評機制,將應急管理工作納入政府工作目標管理考覈體系。

8.1.2 市應急辦會同市有關部門定期對市總體應急預案和各專項應急預案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督促有關區縣和部門對預案落實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

8.1.3 對在應急管理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依法予以表彰和獎勵。對在工作中違反應急管理相關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單位和個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懲處。

8.2預案管理

8.2.1 各區縣總體應急預案、市各專項應急預案、市各部門應急預案依據本預案制定。各區縣、各部門負責指導、檢查、督促所屬基層單位應急預案的編制工作。

8.2.2 建立健全定期評審與更新制度。市總體應急預案、市專項應急預案原則上每3年修訂1次,其他各類應急預案由牽頭制定部門適時組織修訂工作。

8.2.3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天津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津政發〔2006〕3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