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船舶沉沒事故應急處置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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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定義

關於船舶沉沒事故應急處置預案

1.1 船舶沉沒是指船舶因外來原因使艙內進水、失去浮力,導致貨艙或駁船的甲板、機動船最高一層連續甲板浸沒二分之一以上的一種狀態。

1.2 事故特點

(1)船舶沉沒後一般全部或部分沒入水面,有可能隨水流發生位移。這一特點造成沉船在海上的位置難以確定,將會嚴重影響通航環境,阻礙船舶的安全航行,影響港口企業的正常生產,容易造成二次事故的發生;

(2)船舶裝載貨物不同,也會因船舶沉沒帶來不同的影響;

(3)沉沒的船舶一般從發現到打撈,需要一段時間,會給其它船舶航行帶來影響;

(4)船舶因裝有危險貨物或本身油料及管路的狀態,很有可能會造成污染或其它事故。

2 應急處置重點

(1)儘快搜尋和確定沉船在海上的位置,及時發佈航行通(警)告,並進行警戒或設標;

(2)沉船位置不明時,應對相關區域進行掃海搜尋;

(3)船舶在航道、錨地等通航水域及附近沉沒時,應考慮對相關水域實施封航,並做好現場警戒工作和防止二次事故的'發生;

(4)應注意做好人員防護和沉船防污染工作。

3 相關職責

3.1 搜救領導小組

負責險情應急工作的統一組織、指揮和協調。

3.2 海事部門

負責事故應急工作的現場組織、指揮和協調,實施交通管制。

3.3 有關搜救單位

按照搜救領導小組的要求協助做好相關事項。

4 處置方案

4.1 險情覈實和評估

(1)覈實事故船舶基本數據,以及險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情況,油料情況,所裝載貨物的種類和數量,在船上的裝載位置等;

(2)掌握事故船聯繫人和聯繫方式、船東基本信息和聯繫方式等;

(3)進行海圖標繪。

4.2 應急反應

4.2.1 立即派出海事船艇到現場進一步覈實、瞭解險情,實施警戒和交通管制;

4.2.2 發佈航行通(警)告,警示附近及過往船舶;

4.2.3 協調、派出相關力量到現場協助處理;

4.2.4 制定事故處置方案,並責成船舶所有人限期進行打撈清除,或直接進行強制打撈清除;

4.2.5 確定現場指揮和現場行動通信頻道;

4.2.6 按照險情報告制度的規定和要求向有關部門報告和通報;

4.2.7 如事故可能造成水域污染時,通知相關部門及防污力量到現場處置。

4.3 現場行動

4.3.1 有關單位和船艇在接到通知後,應迅速趕赴現場處理險情;

4.3.2 現場指揮應迅速組織現場有關力量覈實險情狀況,組織實施警戒和交通管制,組織船舶搜尋、標記沉船;

4.3.3 如貨物有可能造成礙航,也應將貨物標識;如有可能,普通貨物與危險貨物進行分別標示;

4.3.4 及時安排拖輪對有可能位移的沉船進行固定;

4.3.5 如沉船位置不明,組織掃海或潛水力量進行掃測探摸,確定沉船位置;

4.3.6 組織打撈力量對沉船進行打撈;

4.3.7 有危險貨物或污染時,組織相關專業力量做好有關防護和打撈清除工作。

4.3.8 現場指揮應及時向搜救領導小組、海事處報告現場情況。

4.4 注意事項

4.4.1 事故中有人員傷亡或處於危險威脅中時,應先對人員實施救援;

4.4.2 沉船位置不定時,應責成船東對沉船進行標示、固定,並限期打撈;

4.4.3 沉船嚴重影響通航安全,或對水域構成重大污染威脅,需要立即進行強制打撈時,應將所採取的行動、措施及時告知船舶所有人,並要求船東及時支付相關費用;

4.4.4 如船舶在航道、錨地等重要水域沉沒且位置不明時,應成立由相關人員組成的評估小組對相應區域的通航環境進行評估,考慮是否需要採取臨時封航措施;

4.4.5 儘快對沉船可能的位置進行掃測;沉船掃測時,採用“拖繩法”比較有效;

4.4.6 船舶一般有燃料油,應做好防污染工作;如船舶裝有危險貨物時,應考慮危險貨物的特性和現場人員的防護措施,做好相關人員防護;

4.4.7 搜救領導小組、海事處或現場指揮應根據現場情況和事故發展趨勢進行評估,發現既定方案與現場實際情況不相符合時,應對方案進行及時調整。

4.4.8 如沉船不能及時打撈且有可能礙航時,應設立正規的助航標誌。

5 資料收集

行動過程中,各有關單位、現場指揮應做好現場工作記錄,包括出動的人力物力資源、行動過程、消耗的器材、行動成效等,並及時報搜救分中心。

6 總結評估

搜救領導小組、海事處等有關單位應及時彙總相關數據,對行動情況進行總結和評估,總結經驗,指出存在問題,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