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應急預案的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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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預案編制和管理包括預案的編制、預案的演習、預案的評估、實施過程中預案的動態調整、預案的修訂和維護等,是應急管理過程中非常重要的環節之一,必須納入經常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軌道。通過對預警信息的分析,預測事物的發展趨勢,識別可能帶來的威脅,制定相應的預案,一旦突發事件爆發,就可以按照預案開展救援行動,在處置過程中,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及時調整和更新預案,將損失降至最低。當責任水域的實際情況發生變化、應急資源和組織指揮體系發生變化時,對應急預案進行科學、合理的調整、修訂與維護,以保證應急預案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水上應急預案的編制

水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作用

水上突發事件受水域的天氣和水流等自然環境的影響,情況非常複雜,給搜救帶來困難。如果缺乏行之有效的應急預案,臨時倉促決斷,考慮不周,則有可能顧此失彼,陷入被動局面,導致嚴重的混亂,造成更大的災難。

水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在辨識和評估水上交通潛在的風險,總結水上突發事件類型和發生過程,預測發生的概率,分析其造成的後果及影響程度的基礎上,對應急組織機構的職責、人員、技術、裝備、設施、行動和應急處置的指揮協調、物資保障等方面預先做出的具體安排,是保障水上搜救行動迅速、規範、有效進行的整體計劃和程序規範,其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建立水上突發事件應急的體制和機制

應急預案建立了水上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的組織機構,明確各成員的職責和分工,爲迅速、有序、高效地開展水上突發事件應急反應行動提供保障,使水上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有據可依、有章可循。

2.規範水上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程序

應急管理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制定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採取的措施。應急預案對預防預警、應急響應、應急保障和善後等環節都進行了詳盡的安排。當水上突發事件發生時,根據預案開展救援,能夠避免盲目性。

3.提高指揮決策和應急反應的效率

應急反應對時間的要求十分緊迫,容不得有任何拖延。應急預案事先明確了應急各方的職責和任務,規定了應急資源儲備和調用程序,有助於做出準確的指揮調度,指導應急反應行動迅速、有序地進行,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4.便於應急反應的協調聯動

當水上突發事件在兩個國家、兩個省份交界處發生,或發生特大規模的水上突發事件時,應急預案規定了海事機構的聯動方案。最初接到水上突發事件信息的水上搜救機構,自動承擔應急指揮機構的職責,並啓動預案反應,直至水上突發事件應急反應工作已明確移交給責任區水上搜救機構或上一級水上搜救機構指定新的應急指揮機構時爲止。

水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編制原則

針對性。編制水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要充分考慮責任水域的氣候、地理、水上搜救力量和水上突發險情等實際情況,體現地方特色,滿足實際需要。對於責任水域內頻繁發生的水上突發事件,則應詳細地制定子預案。

科學性。編制預案應以科學的態度,在全面調查研究的基礎上,開展嚴密的分析和論證,權衡應急處置措施的利弊,慎重設計應急處置流程,使應急預案科學、嚴謹,爲應急救援提供統一、完整的行動程序。

實用性。在編制需求分析、評估水上突發險情的基礎上,建立指揮與協調機制,賦予應急組織成員單位相應的職責和權利,使應急預案具有可操作性。當發生水上突發事件時,有關人員能夠按照應急預案設定的程序,迅速、有序、有效地開展應急與救援行動。

系統性。應急預案應成爲一個有機的整體,通過國家水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與地方應急預案,以及與各子預案的有機協調和對接,形成結構有序、優勢互補、功能配合、共生共進、和諧高效的應急預案體系。

完整性。應急預案的功能、內容、過程和適用範圍應完整,包含實施應急反應所需的全部信息要素,能夠指導水上突發事件從預警、應急救援到事故調查全過程的應急反應行動。

可讀性。應急預案要易於查詢、語言簡潔、通俗易懂,層次結構清晰,具備相當的可讀性,便於水上突發事件應急組織成員的理解和使用,使每個人都能知道所在崗位和職責,迅速掌握工作任務,否則將影響預案的有效實施。

水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編制依據

各地區在編制水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時,必須統一依據、統一步驟、統一標準,以國內和國際相關法律、法規、公約爲主要依據,爲預案的有效實施奠定堅實的法制基礎。

1.國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

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搜尋援救民用航空器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和《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

2.我國加入或締結的國際公約、協議

包括《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國際民航公約》、《1979年國際海上搜尋救助公約》、《中美海上搜救協定》、《中朝海上搜救協定》和《1990年國際油污防備、反應和合作公約》等。

水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編制步驟

成立預案編制小組。落實成員的職責,明確分工,是編制應急預案的`首要步驟。水上突發事件應急行動來自不同單位、不同專業領域,需要這些職能部門積極參與,在相互信任的基礎上進行密切的配合與協調。因而,在編制預案時,通過成立預案編制小組,將各方專家有機地組合起來,共同參與編制,達成一致意見,保證應急預案的準確性和完整性。預案編制小組的成員單位一般包括:海事、安監、醫療衛生、民航、通訊、公安、消防、新聞媒體以及責任水域範圍內擁有水上救助力量的航運企業、船公司等相關單位。

風險識別和評估。風險識別、分析和評估的結果不僅有助於深入具體地制定應急反應程序,而且有助於制定出切實可行的應急反應措施。在對責任水域的地理環境、水域特徵、氣象條件等因素進行綜合分析的基礎上,結合轄區內曾經發生的水上突發事件,將其分門別類,分析其誘因,識別未來可能發生的水上突發事件,合理劃分水上突發險情等級。針對不同級別的水上突發事件,制定不同的預案來應對。

應急能力評估。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上,對現有應急裝備、應急隊伍等應急能力和應急資源進行評估,包括應急人員的技術、經驗和資歷,以及應急設施、設備、裝備、物資等情況,查找需求和不足。制定預案時,在評價與潛在風險相適應的應急資源和應急能力的基礎下,量力而行,選擇最現實、最有效的應急反應策略。

建立應急組織指揮體系。對分散的部門資源進行重新組合和優化,明確應急反應的組織機構、參加單位、人員及其職責,確保預案啓動時,應急救援過程的各個環節和崗位都有相應的人員去落實和實施。

編制預案文本。針對未來可能發生的水上突發事件,結合風險識別和應急能力評估的結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國際公約編制應急預案。在編制過程中,要與《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其他地區的水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相銜接,儘可能減小工作量,避免預案內容不必要的交叉重複,保證各級政府的水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能夠有效地協調和相互對應,組成有機整體。

評審與發佈。爲確保應急預案的科學性和實用性,主持編制預案的單位(一般爲海事部門)應依據我國有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的要求,組織開展預案的內部和外部評審,取得政府主管部門和相關應急機構的認可。內部評審是預案初稿編寫完成後,爲保證預案語言簡潔通暢、內容完整、語法規範,在編寫小組內部實施的評審。外部評審是請外地同級海事部門、上級主管機關、有關專家學者等從政策、法律、技術等不同角度,對預案結構和內容進行的審定。評審通過後,履行批准手續,按有關程序進行正式發佈,並報送上級主管部門和應急機構備案。

演習與維護。應急預案編制完成後,通過實施預案,檢驗其有效性,主要包括:應急預案宣傳、教育和培訓,應急資源的定期檢查落實、應急演習和訓練。應急預案發布後,各相關職能部門和應急機構要有計劃地結合預案內容,廣泛地開展宣傳、教育、培訓,使水上應急搜救人員熟悉、掌握預案中與其承擔的職責和任務相關的工作任務、程序和標準。應急預案的牽頭部門,應根據預案的內容,定期檢查應急人員、設施、物資等應急資源的準備狀況,保持應急資源處於戰備狀態。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習和訓練,檢驗預案中的行動程序在水上搜救演習過程中的合理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評估應急人員的技能和整體協調性,從中查找問題並加以改進,爲預案的修訂與更新提供參考依據。

水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演習

水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演習是指海事、安監、醫療衛生、公安、消防等水上突發事件應急成員單位,針對模擬假設的水上突發事件,啓動應急預案,履行各自職責,執行應急反應任務的排練活動,是檢驗水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有效性和應急管理水平的方法。

通過水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演習,一方面能夠評估水上突發事件應急準備狀態和應急反應能力,識別應急資源需求,發現並及時修正應急預案中的缺陷和不足,澄清相關機構、組織和人員的職責,改善協調多部門聯動效果;另一方面能夠檢驗應急反應人員對應急預案的瞭解程度和實際操作技能,評估應急培訓效果,分析培訓需求。同時作爲一種培訓手段,通過調整演習難度,進一步提高應急反應人員的業務素質和能力。在應急預案的演習過程中,通過參與者的信息反饋,及時對預案進行必要的調整與修訂,以適應水上交通安全形勢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