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學習心得體會

學識都 人氣:2.53W

當我們受到啓發,對學習和工作生活有了新的看法時,可以將其記錄在心得體會中,這樣有利於我們不斷提升自我。到底應如何寫心得體會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建築法學習心得體會,歡迎閱讀與收藏。

建築法學習心得體會

建築法學習心得體會1

《建設法規概論》是工程管理專業本科具有重要地位與意義的專業基礎課。作爲工程管理專業的學生的我們,都應當學習和掌握工程建設領域方面的法律知識。

通過學習,我瞭解了建築法規的概念範疇、原則、特徵以及規範現狀建設法律體系的構成;重點學習了土地管理法規、建設勘察設計、質量管理、招投標、房地產開發、企業權利法律。明確了建設法的研究對象、研究方法及其理論體系;掌握建設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系統掌握我國建設法的基本理論及其相關的法律法規;培養了我試着運用建設法的理論,根據法律規定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

我總的感受就是建築法規是一個很龐大的體系,他規範貫穿了建設的全部領域與全過程,它很詳盡、細化到了基本操作層面。如果想學好,一定要勤翻相關法律,思考相關案例。學習建設法規,不能僅靠死記硬背,應在記憶、理解的基礎上掌握問題的要點,不僅要掌握該概念、原理、方法的基本知識和基本理論,而且應結合識記和領會的基礎知識、原理和互動關係,能夠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

我覺得比較可行的辦法就是分析案例,把身邊發生的、媒體報道的、司法部門公佈的案例,運用所學知識加以分析。還要結合我們以前所學過的法律知識,如民法概論、經濟法、合同法等。

建設法規的重要作用:一是保證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二是規範和保障建築各方主體的權益。三、對建設單位行爲的規範和監督,合同簽訂和履行的問題,防止簽訂“黑白合同”等違法行爲;四、能有效解決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問題。五、工程索賠問題。

下面是我對現在建設領域一些問題的個人思考。希望老師指正。雖然,拋去一些挑剔、細節,建設法律體系在我國已經比較完善了,可是現實執行實施卻不是這樣,建築領域裏的每一個環節都存在着嚴重危機,存在大量的問題。我平時很關注一些報道的案例,也曾經去工地實習過。我發現的、總結的問題有如下:

1、工程質量差。不規範操作,施工人員無職業道德,建設單位資質審查不把關。倒塌、傷亡事件司空見慣。

2、工程建設腐敗。最直接的後果就是工程質量得不到保證。

3、勞資關係管理不到位。依然存在欺騙、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4、拆遷不以人爲本,存在暴力侵權行爲,補貼不合理。

5、工程款拖欠現象十分嚴重。“沒有資金爭着上,有點資金全面上,有了資金也不給,逼着企業先墊上”,

6、無序的掛靠,轉包及承包也存在好多不合法的現象,最

直接的後果就是工程質量無法保證。最近有報道,連廚子

都承包鐵路工程建設,令人震驚。

7、由於我國的監理制度起步比較晚,工程監理單位更是存在

着很多的問題。

我覺得誠信缺失是造成工程質量問題、工程款拖欠的重要原因。我們不僅僅要用法律來防範和治理失信行爲、更要依靠良心和信念來支撐誠信制度,維護良好秩序的屏障。

因此我建議在建築業逐步建立和完善企業信用體系系統,將企業身份、工程質量安全和服務情況等信息記錄在案,打造“誠信建築”,通過市場主體之間的相互制約關係來完成市場主體行爲的互相約束和自我約束,這將大大緩解由於供大於求造成的嚴重不公平交易、拖欠工程款、惡意壓價等行爲。最後,通過立法來確保工程保險和擔保的事實。如何讓建築法規普及,讓更多的人瞭解它,運用它,更好的發揮它的規範作用,恐怕是我們法制機構要完善的方面。

腐敗、拆遷問題,根源是行業體制和政府機構的官本位思想和瀆職。要透明政府的工程建設招投標,讓企業公平公正競爭,給民衆監督權利。這些要通過立法解決。只有權力在陽光下運行,纔不會發生權力尋租。政府要關注涉及人民切身利益的拆遷問題,確立平等的談判地位,否則社會問題會日益嚴重。

我們必須要學好建設法規,提高自身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提高自己從事建設行業的法律水平;提高在從事建設領域作爲當事人,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增強對建築法規的重視。

建築法學習心得體會2

通過對建築法規的學習,不僅瞭解建築法規的概念範疇、作用、特徵以及規範現狀,而且對建築行業的認識也有進一步的瞭解。從中懂得了一些建築規範,也有了一些心得體會,最明顯的感想就是建築法規很難掌握,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要求一切經濟活動都必須依法進行,在建築行業正是建築法規的作用,約束着建設者的活動,使建築業文明有序的正常運行。因此我們必須學好,真正的提高建築法規方面的意識,增強對建築法規的重視。

首先,應該明確建築法規的概念,建築法規是指國家權力機關或其授權的部門制定的,旨在調整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經濟組織和個人之間,在建築領域中所發生的諸種社會關係中所運用的法律和規範的總稱。

它有它的一些相應特徵,例如:行政性、經濟性、政策性和技術性等特徵:

1、以行政管理手段作爲調整方法;如授權禁止、許可、計劃等詞的應用。

2、消耗資源、創造財富

3、有投資意願、另外依據政府控制經濟政策。反映基本建設政策。

4、質量保證、技術性規範、標準。

從上面建築法規的概念和特徵可以很容易的看出,建築法規很重要,它管理和約束着建築業以及建築市場的各個層次,對建築師而言既有約束也有指導作用,換句話說也就是在建築師的構思到建築的實體出現,建築法規的意識始終貫穿與建築師的思想之中。

建築法規具有約束性,形成一個“度”來貫穿着建築領域。

建築法規在社會中的約束性,是因爲它關係到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爲保證建設活動順利進行和建築產品安全可靠,必須建設法規原則:

1.確保建設工程質量

建設工程質量是指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對工程建設的適用、安全、經濟、美觀等一系列指標的要求。建設法規通過一系列規定對建設工程提出了強制性質量要求,是建設工程必須達到的最低標準,並賦予有關政府部門監督和檢查的權力。

2.確保工程建設活動符合安全標準

工程建設安全標準是對工程建設的設計、施工方法和安全所作的統一要求。多年以來,我國建築業就是傷亡率非常高的行業,建築工地傷亡事件時有發生。建設法規通過一系列規定對工程建設活動的安全提出了強制性要求,並同時賦予有關政府部門監督和檢查的建設法規權力。

建築法規在設計構成中也具有約束性。在我看來,建築師不能憑藉自己的想法進行設計,各個層次、各個方面都受建築法規的約束,這也正是人們所說的一個“度”。設計師不能超越這個“度”而進行設計,必須嚴格準守住這個底線。

這個底線可不是沒有說法的,它們都是建築領域經過長期的實踐總結出來的非常實用的規範。建築法規還具有指引性,通過學習,下面的規範性文件就是我們進行建築設計中最基本的指導,指導着我們設計出適用的作品。

建築法規是各地政府規定在該地區的建築所必須遵守的規範性文件。其主要內容有:

(1)確定建築基地四周的交界線,稱“建築紅線”。

(2)建築的高度、形體和處理與城市市容或周圍環境相協調的規定。

(3)防火和三廢處理的要求。

(4)基地上主要道路最小寬度的限定,包括消防道路。

(5)最高建築密度和最少綠化設施的係數定額。

(6)紅線上建築立面及基礎處理的規定:建築設計方案和施工圖的修改要求,以及在紅線外建築施工和堆料允許範圍規定。

建築法規是在各地基本建設招待中必須遵循的依據,以保證建築質量,保障安全,具有良好衛生環境和市容。

總之,規範指導建築行爲。保護合法建築行爲。處罰違法建築行爲。對建築特別敏感,看着千奇百怪的建築形態,總會幻想着自己叼着一根筆,設計着自己心目中最完美的建築結構。總以爲作爲一個建築師,有了天分與靈感就足夠了,然而學習了建築法規,才認識到單單的擁有這方面的靈感和天分是不夠的,還應該用建築行業的法律法規來填充自己的思想,裏面講述了很多值得注意和注重的地方,記得老師授課過程中說過這樣的一句話“脫離建築法規的規定進行設計,嚴重的後果可能導致犯法行爲”,也就是這句話使我們牢牢的記住,它是那麼的重要,那麼的神聖,讓我們不敢越雷池一步,指引着我們在建築行業裏更好更規範的進行設計。

僅僅要掌握繪畫技巧,空間感受創意等知識與能力,但不懂得如何選擇材料和節省材料、如何確定建築的進深以及跨度,這些知識的缺乏都會影響我們所設計出來的建築的適用度,也許就是一個擺飾品,僅僅可以供人們參觀卻不能真正的居住使用。然而建築規範卻爲我們的設計指明瞭方向,它爲我們提供了合理的數據,這樣我們設計出來的作品將不再是僅僅的“藝術”擺設,而成爲一個即堅固、適用又美觀具有藝術性的作品。所以想成爲建築師的道路是十分艱難的。如果要成爲一名建築師,繪圖、建築設計、建築理論、物理學和法律法規等課程的學習是不可或缺的。特別是在建築的法律法規方面,沒有它的約束和指引,創作出來的作品將失去最基本的適用原則。

夢想成爲一名建築師,爲實現這個夢想,必須加強學習建築法規理論知識,培養自己的審美與空間想象力,提高自己各方面的能力。同時,要多讀有關建築的書籍、雜誌、報刊,在建築領域充分的學習。

根據建築法規的學習,不再幼稚的做設計,而用心的去做有法規的設計,這些都能幫助離自己的理想更近一些。相信有一天能設計出屬於自己的建築!

建築法學習心得體會3

通過對《建設工程法律法規選編》的學習,首次初步瞭解了建築學專業相關法律知識,受益匪淺。其中讓我體會最深刻的是懂法守法的必要性,建設法律法規是指國家權力機關或其授權行政機關制定的、旨在調整國家及有關機構、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之間在建設活動中或建設行政管理活動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係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統稱。它也在各個方面發揮着作用。它詳細規定了哪些是必須所爲的建設行爲,哪些是禁止所爲的建設行爲;它保護符合法律規定的一切建設行爲;它同時對那些違法建設行爲作出適當的處罰。

近年來,由於市場的不規範和缺乏明確的法律制度,建築領域裏的每一個環節都存在着嚴重危機:工程款拖欠現象十分嚴重,施工企業在建成一座座高樓大廈的同時,往往因爲建設單位拖欠奇絕工程款而深深困擾,從而給本來已經經濟十分緊張的施工企業雪上加霜。最後使得民工受罪:“沒有資金爭着上,有點資金全面上,有了資金也不給,逼着企業先墊上”,層層經濟壓力最後轉移到了民工身上,這是造成民工工錢被拖欠的一個重要原因。無序的掛靠,轉包及承包也存在着好多不合法的現象,還有由於我國的監理制度起步比較晚,工程監理單位更是存在着很多的問題,這些無疑都需要用法律的手段來解決。縱觀整部《建築法規》,主要是圍繞建築工程的質量和安全,因爲這些直接關係到國計民生和全體公民切身利益。《建築法規》的出臺可以解決以上這些現象,從而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築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築業健康發展。

建築法學習心得體會4

這學期我選修了建設法規的課程,雖然她作爲一門選修課,但作爲我的興趣,我所關注的課程,我還是要認真的對待她。就我哦個人來講,這門課程的上課方式還是比較保守的。老師按照建設法規的內容逐條逐句的向我們解讀《建設法》的基本內容,並且給我們列舉了個案來讓我們更加明瞭的理解該條款講的究竟是什麼意思。雖然正式上課只有幾周的時間,並學不到那麼深的地步,可我還是有所收穫。

通過這幾個周的對這門課程的學習,我不僅瞭解了建築法規的概念範疇、作用、特徵以及規範現狀,而且對建築行業的認識也有了更進一步的瞭解。雖然我並不是學建築專業的,可是作爲一名學測繪方面的學生,我認爲還是應該瞭解建設法規,爲了以後自己的發展前途着想,我爲自己確立了目標。首先,我明確的知道了建築法規的概念,建築法規是指國家權力機關或其授權的部門制定的,旨在調整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經濟組織和個人之間,在建築領域中所發生的諸種社會關係中所運用的法律和規範的總稱。像所有的事物一樣,她也有她自己的特徵,譬如行政性、經濟性、政策性、和技術性。我們不僅僅要了解這些特徵,我們還要懂得基本的建築規範,無論建築法規有多麼的難掌握,目前這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還是法制經濟,社會主義社會還是法制社會,我們無論做什麼都要懂法依法而行。而在我們建築行業正是建築法規的作用力來約束着建設者的活動,使建築業文明有序的正常運行,因此我們一定要學好,真正的提高建築法規方面的意識,增強對建築法規的重視。學了本學期的課程,我們每個人都要知道的,最基礎的我認爲有以下四點:①以行政管理手段作爲調整方法;②消耗資源,創造財富;③依據政府控制經濟政策,反映基本建設政策;④保證建築物質量,技術性規範和標準。

從上面的四點建設法規的概念和特徵可以很容易的知道,建設法規重要到管理和約束着建築行業和建築市場中的各個方面,各個層次。並且,建設法規對於建築師而言不僅僅有着約束的作用,它同時還對於建築師來說有指導的作用。也可以說成是在建築師的構思到建築的實體出現,建設法規的意識思想靈魂始終貫穿於建築師的創作之中。它形成了一個度來貫穿着整個的建築領域,它關係到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爲了保證建設活動順利進行、建築產品安全可靠,必須嚴格依照建設法規的原則確保建設工程質量、確保工程建設活動符合安全標準。

多年以來,我國建築業就是傷亡率非常高的行業,建築工地傷亡事件時有發生,建設法規通過一系列規定對工程建設活動的安全提出了強制性要求,並同時賦予了有關政府部門監督和檢查的權力。在我看來,建築師設計的時候並不能單純的憑藉自己的想法進行設計,他們設計的時候不能超過建設法規要求的'約束的限度,而這個限度並不是沒有說法的,他們都是建築領域經過長期的實踐而總結出來的非常實用的可靠的技術規範。它是各地政府規定在該地區的建築所必須遵守的規範性文件。其主要內容有:

①確定建築基地四周的交界線,稱建築紅線。

②建築的高度、形體和處理與城市市容或周圍環境相協調的規定。

③防火、防震和三廢處理的要求。

④基地上主要道路最小寬度的限定,包括消防道路。

⑤最高建築密度和最少綠化設施的係數定額。

⑥紅線上建築立面及基礎處理的規定:建築設計方案和施工圖的修改要求,以及在紅線外建築施工和堆料允許範圍規定。

同時,建設法規具有指引的作用,指引着建築師設計出堅固、實用、完美的建築作品。想要成爲一個建築設計師,只有這方面的靈感和天分是遠遠不夠的,還應該用建築行業的法律法規來約束自己,填充自己的思想。建設法規裏面裏面講述了很多值得注意和注重的地方,記得老師授課過程中說過脫離建築法規的規定進行設計,嚴重的後果可能導致犯法行爲。也就是這句話讓我深刻的懂得,建築法規是多麼的神聖,它能讓衆多的建築設計師們更好的在建築設計這個領域裏面創作出更偉大的作品。如果只是單純的掌握繪畫技巧,但是不懂得如何選擇範本和節省範本,如何確定建築的深度及跨度,就會影響我們設計出來的建築的適用度。建設法規確實給了我們的設計指明瞭方向,作爲建築學院的學生,我們必須加強學習建社法規理論知識,培養自己的審美和空間想象力,提高自己各方面的能力。雖然這個學期的選修課時很短暫,但是我的學習之路並沒有結束,我要多讀有關建築的書籍、雜誌、報刊。更加深入的去了解建設規範爲什麼是這樣而不是那樣,瞭解它背後的出發點和理論方法的支撐。然後以不變應萬變,把握、觀察,在以後的學習和工作中積累更多的經驗。

建築法學習心得體會5

建設法規和建設專業技術同樣重要,而且是密不可分的,學了建設法規這門課讓我懂得了建設法規,並有了一些心得體會。

首先從建設法規的概念談起,建設法師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直接體現國家組織、管理、協調城市建設、鄉村建設、工程建設、建築業、房地產業、市政公用事業等各項建設活動的方針、政策和基本原則。建設法是調整國家管理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經濟組織、社會團體,以及公民在建設活動中所發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建設法的調整範圍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建設管理關係;二是建設協作關係;三是從事建設活動的主體內部勞動關係。其次從建設法的基本原則談起,建設活動通常具有周期長、涉及面廣、人員流動性強、技術要求高等特點,因此在建設活動的整個過程中,必須貫徹一下基本原則,才能保證建設活動的順利進行:

1、建設活動應當確保建設工程質量與安全。建設工程的質量和安全是核心,是關係到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重大問題。建設工程質量是指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建設工程適用、安全、經濟、美觀等一系列指標的要求。建設工程的安全是指建設工程對人身的安全和財產的安全。確保建設工程的安全就是確保建設工程不能引起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2、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家的建設工程安全標準原則,國家的建設安全標準是指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國家標準是指由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制訂的在全國範圍內適用的統一技術要求。行業標準是指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訂並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沒有國家標準而有需要在全國規範內適用的統一的技術要求。建設工程安全標準是對建設工程的設計、施工方法和安全所作的統一要求。建設活動符合建設工程安全標準對保證技術進步,改進建設工程質量與安全,提高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維護國家利益和人民利益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3、從事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原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建設活動應當依法行事。法律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並通過的規範性文件,行政法規是國務院制訂的規範性文件,地方法規是由地方人大及其會制定的規範性文件。作爲建設活動的參與者,從事建設活動的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建築施工企業、以及從事建設活動監督和管理的單位、建設單位等,都必須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

4、不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原則,社會公共利益是全體社會成員的整體利益,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是法律的基本出發點,從事建設活動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也是維護建設市場秩序的保障。

5、合法利益受法律保護的原則,憲法和法律保護每一個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建設活動,這也是維護建設市場秩序的必然要求。

最後介紹一下我們這半學期以來學過的關於建設方面的法律制度。

城市及村鎮規劃法律制度

我國現行的城市規劃法規包括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於11009年12月26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及與之配套的《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辦法》、《城市規劃編制辦法》、《開發區規劃管理辦法》、《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規劃管理辦法》、《城鎮體系規劃編制審批辦法》等建設部門規章及各地的地方性建設法規等。城市規劃法的使用範圍包括地域適用範圍和人的適用範圍兩方面。

建設工程合同法律制度要嚴把建設工程合同簽訂關,儘量完善合同條款。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爲了配合國家近年來一系列法律法規的實施,專門擬定了一套新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用於簽訂合同,合同條款格式嚴謹,且符合剛頒佈的《城市規劃法》、《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招標投標法》、《合同法》、《建築法》、《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規定,能夠最大限度保護施工單位的合法權益。另外,可以要求建設單位提供按期付款的履約擔保。爲了使建設單位即發包方一開始就能夠及時支付工程款,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由發包方對應付的工程價款提供相應財產作爲擔保,也可以由第三方來提供擔保,擔保的方式可以是連帶責任保證。這樣將來萬一發包方無力支付拖欠工程款時,承包方即可用發包方用以擔保的財產來清償債務,或者要求第三方承擔保證責任,從而使承包人的風險儘可能地降到最低。

要正確運用、行使對建設工程的法定抵押權。根據《建築法規》及《合同法》規定,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最大限度的要回拖欠款。

可以通過提起代位權訴訟保護承包人的合法利益。過去承包人在承接完建設工程後,發包方往往以其對外債權收不回來爲由拒不支付工程款,對此承包人往往無計可施。而新頒佈的《合同法》對債務的保全中的代位權訴訟作了明確規定,這就從法律上明確賦予了承包人代位求償的權利。

在執行過程中對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可以予以強制執行。我國有關法律通過執行程序中的司法救濟手段對承包方的利益進行了保護只要發包方對第三人有到期債權的,法院就可以追加其爲本案的被執行人,要求其直接向承包人履行債務。

作爲從事將來及即將要建築行業的我們更要充分認清《建築法規》的重要性,爲了以後它在我們從事建築行業中所發揮的重要作用。保證工程建築質量和安全,以建設法規來指導自己的建設行爲。

爲了更適合於實務與應用,根據大家的實際需要,我們主要圍繞這部《合同法》提出如下建議:

一、合同簽訂前應該注意的問題:首先,合同訂立前我們需要界定一下合同的範圍。其次,合同簽訂前應當審查合同對象:

(一)合同的合法性。法律是否允許,有什麼特別要求等,這是我們首先要考慮的問題。因此,爲了確保合同合法有效,在訂立合同之前,需要查閱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諮詢律師,確認一下籤訂這樣的合同或者這樣簽訂合同是否合法,也可以使我們對將來的風險有個預測。

(二)合同相對人。在簽訂合同之前,除了需要對合同相對人是否適合作爲合作對象等商業、技術方面的情況進行必要的瞭解外,爲了確保合同的順利履行,還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1、合同相對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訂立合同的主體資格。實際上,在訂立合同之前對合同相對人的性質進行審查是對合同合法性進行審查的延伸,有條件的話在訂立合同之前最好先審查以下文件:(1)公民個人的身份證件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的營業執照、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等;(2)企業、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3)對方具體負責訂立合同的人的介紹信或授權委託書。這些文件應當附在所簽訂的合同書後面與合同一起存檔備查。2、合同相對人的履約能力。履約能力是我們選擇合作伙伴時要考慮的一個重要問題,但這主要是商業上的考慮,從法律方面來說,對合同相對人履行能力的考察主要有以下途徑:(1)調查相對人的工商登記檔案。藉此可以從側面瞭解相對人的規模和從業經驗等。(2)調查相對人的房產登記檔案、機動車登記檔案等財產狀況。其主要目的是瞭解萬一合同相對人違約或出現其他情況給我方帶來經濟損失時是否有能力賠償我方。

(三)合同標的。在訂立合同前,對於合同標的我們需要注意的是該標的是否合法以及該標的是否存在權利瑕疵。1、標的是否合法。2、標的是否存在權利瑕疵。所謂瑕疵通俗地說就是有缺陷,包括兩種,一種是物的瑕疵,這比較好理解,也就是物的品質如形狀或功能有問題,這種瑕疵比較容易被注意到。另一種是權利瑕疵,是指標的物上存在着他人的權利而致使合同內容無法實現,淺顯地說,就是合同標的物上存在法律障礙而有可能導致我們的目的無法實現。權利瑕疵往往容易被人們忽略。在訂立合同前要對標的物各方面的情況都考察清楚,以防範風險,同時也減少訂立合同的成本。

三、企業自身的思考。1、嚴格管理公章,防止他人偷蓋造成經濟損失;2、嚴格管理介紹信、授權書等,切忌將蓋有公章的介紹信、合同、授權委託書或單位名頭紙給流失。

綜上所述,我們在合同訂立之前需要做大量的工作,來確保我們即將簽訂的合同能夠得到履行,同時將我們訂立合同的風險儘可能地降到最低。

二、合同簽訂中應該注意的問題:

(一)、關於合同生效的幾個問題。

簽訂合同都有一個談判的過程,雙方討價還價,最後達成一致才能簽訂合同書。有些合同,由於雙方不在同一地區,簽訂合同的過程是通過電話、傳真或者是E-mail等形式來進行的。這些都是被現行《合同法》所允許的。《合同法》把簽訂合同的過程分解爲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通常,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發出要約,對方討價還價又發回反要約,雙方經過幾輪要約與反要約的往來,最後對合同條件達成一致,做出承諾,合同即告成立了。

要約又稱爲發盤、出盤、發價、出價或報價等,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人稱爲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人則稱爲受要約人、相對人或承諾人。

要約必須包含有與他人訂立合同的目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內容必須具體、確定和完整,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要約的約束,即有訂立合同的義務。

所謂承諾,就是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全部條件的意思表示,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做出實質性變更的,爲新要約,又稱爲反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與要約和承諾有關的就是合同的形式問題。觀念上,只有雙方訂立書面的合同纔是有效的合同,只有雙方簽字蓋章了的合同才成立生效。但是,依據《合同法》的規定,我們的這種想法絕對是有誤差的。《合同法》第十條改變了這種規定,它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也就是說,合同的形式不再只限於書面形式,這是與國際接軌的作法,與是經濟現實相符合,目的是爲了提高效率。所以,按現行《合同法》的規定,並不一定是隻有簽了書面的正式合同才叫做簽訂合同,可能我們的一些信函往來或者行爲就已經使合同成立了。總的原則是,合同自承諾生效時成立,而承諾則自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因此,合同就從承諾到達要約人時成立。合同法這樣規定,使合同的簽訂比較容易,無疑提高了經濟效率,但相對而言,安全性就差了一點,日後出現糾紛或訴訟舉證也很困難。所以法律允許當事人對合同形式做出約定,我們可以要求籤訂書面合同,可以對合同內容做出較詳細的約定,以策安全。書面形式包括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往來函件的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籤訂確認書,則合同於簽訂確認書時成立。

明確了法律關於合同形式的規定,可以明晰我們認識上的誤區,在實務中也有助於避免不必要的經營風險。比如說,我們公司要購買一批設備,通過市場調查,我們向自己滿意的一家公司發出了信息,而這個信息具備了要約的全部條件,構成一個要約。那麼,如果對方做出承諾,則承諾到達我們公司後合同就已經依法成立了。可是我們按原來的思維,認爲書面合同還沒簽訂,合同還沒成立,我們還可以繼續選擇更好的交易夥伴,所以我們可能還在與其他公司聯繫磋商。但是,此時對方基於已成立的合同可能已經在履行了。這樣的危害是,我們認爲合同沒有訂立,找到了更好的合作者又簽訂了合同,這就構成了對原來那家公司的違約,就要違約賠償甚至訴訟。值得一提的是,根據法律規定,按交易習慣或要約的明確規定,對方甚至可以不做出承諾通知,直接將設備發送到我們公司,以行爲作出承諾。那樣我們可能就更被動了。

那麼,反過來,如果一個老客戶給我們打了一個電話,明確地發出了購貨的要約,我們是否就可以直接發貨了呢?當然不可以,因爲雖然從《合同法》的角度來說對方是發出了要約,但是從證據學的角度來說,我們沒有證據證明對方向我們發出了要約,即便是能夠打印對方的電話通訊記錄,也只能證明在某年某月某日的某一時間對方打了電話給我,而不能證明其在電話中發出了要約。無論我們作爲買方還是賣方,我們一方面要考慮到在沒有出具書面合同的情況下也可能導致合同成立,另一方面,我們還要考慮到這種沒有訂立正式合同的情形是否能夠有充分的證據予以支持,以便我們更加有效地防範風險。對於難以把握的情況,請及時諮詢律師,以免既成事實,難以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