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就業協議書彙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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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協議書 篇1

甲方: (見習單位)

有關就業協議書彙編5篇

乙方: (見習人員)

爲明確見習青年、見習基地的權利與義務,本着平等自願的原則,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一、見習期限及工作安排

1、乙方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到甲方指定崗位見習。

2、甲方根據本單位具體情況,安排乙方見習活動。乙方學習務工技能,增強和提升就業創業能力。

二、見習崗位

3、甲方安排乙方到甲方 部門,從事 工作。見習期間,甲方可以根據需要和乙方的具體情況對乙方見習崗位進行調整。

三、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4、甲方在乙方到崗前爲乙方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額爲 元;每月 日前向乙方提供 元的基本生活補助;有條件的單位爲乙方見習期間的食宿提供便利;尊重乙方休息權;提供基本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用品,保障乙方在見習崗位的安全;見習結束時對乙方進行考覈鑑定,出具見習證明。

5、乙方須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個人材料,並保證材料的真實性;在協議規定的時間內按照甲方安排的內容參加見習,按時完成見習期間甲方交付的任務和工作;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保守甲方商業祕密、技術祕密。

四、違約責任

6、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規定的各自應承擔的職責和義務,即爲違約,守約方有權終止本協議。

7、甲方未能及時足額爲乙方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致使乙方受損的,應予賠償;

8、乙方違反甲方管理制度(包括保密制度),甲方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教育或終止見習。乙方因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甲方可要求乙方賠償。

9、甲方未能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基本生活補助,乙方有權追償。

五、爭議解決途徑

10、甲、乙雙方因執行本協議發生的任何爭議,應先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向相應的組織提出調解,調解不成立時,任何一方均可提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裁決。

六、其他規定

11、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補充約定或協商解決。

12、本協議正本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爲憑,另一份交乙方組織單位存查,經甲方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甲方公章和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授權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就業協議書 篇2

甲方:西安紫域宸企業諮詢有限公司

乙方:

經由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在平等自願、互利互惠的基礎上,就乙方委託甲方協助就業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本協議爲甲、乙雙方共同商定之條文,自協議簽訂起,所有操作程序都必須嚴格按照本協議遵照執行。

第二條:受乙方委託,甲方介紹乙方至 公司(是否願意調換□ ) (崗位)工作,工作時間共 天/(長期)。

第三條:甲方定於 年 月 日 時分乙方到 集合進行面試。如乙方本人不能提供有效證件及入職相關要求材料,導致的無法正常入職。由乙方自行承擔一切損失。

第四條:正常入職後,在乙方與錄用單位商定的工作期限內。如由於乙方個人原因沒能正常上班達七個工作日,關於工資事宜等均由乙方直接向企業索求,和甲方無任何關係;如因錄用單位原因產生的乙方未滿七個工作日,則乙方應在工作週期中斷的三個工作日內向甲方說明情況,經甲方調查情況屬實後,甲方將在第一時間內推薦乙方至其他合作企業辦理入職工作事宜。

第五條:經甲方推薦乙方被錄用後,乙方應嚴格遵守錄用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如由於乙方個人原因工作時間未滿一個月,其離職手續、工資發放、福利待遇等相關問題,乙方自行與工作單位協商解決,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如因錄用單位原因,甲方將積極予以乙方協調解決。

第六條:甲乙雙方應本着負責和誠信的態度完成此次合作,未盡事宜,雙方應本着友好協商的原則進行處理。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證件號碼:

聯繫方式: 聯繫方式:

聯繫地址: 聯繫地址:

就業協議書 篇3

甲 方:

地 址:

乙 方:

身份證號:

所在學校:

爲明確實習人員與實習單位的權利和義務,本着平等自願的原則,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一、實習期限及工作安排

1、按照甲方的崗位需求,乙方經所在學校畢業生就業服務機構推薦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到甲方指定崗位實習。

2、甲方根據本單位具體情況,安排乙方實習活動包括必要的培訓,以提高乙方的實踐能力。

3、甲方不承諾乙方畢業時一定錄用其爲公司員工。如果實習結束,經雙方協商願意達成正式勞動協議,甲方優先錄用乙方爲公司員工。

二、實習崗位

4、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和乙方所學專業,安排乙方到 部門,從事工作。實習期間,甲方可以根據其需要和乙方的具體情況對實習崗位進行調整。

三、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5、甲方在乙方實習期間,協助乙方所在高校對乙方進行管理;每月 日前向乙方提供元/月的基本生活補助;尊重乙方休息權;提供基本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用品,保障乙方在實習崗位的安全;實習結束時配合乙方所在學校共同對乙方進行考覈鑑定,出具實習證明。

6、乙方在協議規定的時間內按照甲方安排的內容參加實習,按時完成實習期間甲方交付的任務和工作;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保守甲方商業祕密、技術祕密。

7、實習期間乙方應遵守的規定:

(1)乙方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2)乙方應遵守甲方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及管理規定;

(3)乙方應遵守甲方的操作規程,如有違反造成甲方財物損失,按甲方規定處理。

對於不能遵守相關制度的學生,甲方有權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對乙方做出警告、通報或單方即時解除協議,終止乙方在甲方的實習,但是應提前告訴乙方和說明原因。

8、實習期間乙方在說明原因並取得甲方同意的情況下,可以與甲方解除協議。

四、違約責任

9、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規定的各自應承擔的職責和義務,即爲違約,守約方有權終止本協議。

10、乙方違反甲方管理制度(包括保密制度),甲方可以向乙方所在學校反映,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教育或終止實習。如乙方因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甲方可要求乙方賠償。

11、甲方未能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基本生活補助,乙方有權追償。

五、其他

12、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補充約定或協商解決。

13、本協議正本一式兩份,經甲方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甲方公章和乙方簽字後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爲憑。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授權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就業協議書 篇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同意,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類型爲_____期限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___年_月_日,終止日期___年_月_日,其中試用期____。

二、工作內容和義務

第二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__________崗位工作。甲方可依照有關規定,經與乙方協商,對乙方的'工作職務和崗位進行調整。

第三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並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

2、遵守甲方的規章制度;

3、維護甲方的榮譽和利益;

4、忠於職守,勤奮工作;

5、履行保守甲方商業祕密,不得利用甲方的商業祕密爲本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謀取不正當的經濟利益。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四條 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不超過四十小時。甲方由於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的,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個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平均日和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標準工作時間。

執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工作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____工時制度。

第五條 甲方延長乙方工作時間,應安排乙方同等時間倒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六條 甲方爲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制定工作規範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甲方應按照國家或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的規定組織安排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第七條 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四、勞動報酬

第八條 甲方的工資分配應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

第九條 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乙方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甲方每月____日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乙方工資,工資不低於____元,其中試用期間工資爲__元。

第十條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和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工資報酬。

第十一條 由於甲方的原因,使乙方不能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勞動的,甲方保證支付乙方的生活費不低於_____元。

五、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 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和當地人民政府關於社會保障的有關規定交納職工養老、失業和大病統籌及其他社會保險費用。甲方應爲乙方填寫《職工養老保險手冊》。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後,《職工養老保險手冊》按有關規定轉移 。

第十三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醫療期和醫療期滿後關於本合同的辦理,按照勞動部頒發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執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醫療和生活費用按照_______執行。

第十四條 乙方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療保險等待遇按國家和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甲方爲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

六、勞動紀律

第十六條 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規定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工作制度和工作規範;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思想和職業技能

第十七條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十八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十九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的內容。

第二十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條 合同期內,甲方委派乙方到境內外甲方所屬機構工作的,原有勞動合同仍然有效,但應和企業簽訂有關境內外工作的協議;經甲方批准,乙方到境內外非甲方所屬機構擔任一定階段工作的,可由乙方與該機構簽訂有關協議。

第二十二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以欺詐手段訂立本合同的;

3、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損失的;

5、泄露甲方商業祕密,給甲方造成嚴重損失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不能勝任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8、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勞動合同訂立時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三條 甲方按照第二十二條第7、8、9款的規定解除本合同時,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二十四條 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應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十五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能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二條第7、8、9款和第二十四條終止、解除本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醫療終結,經市、區、縣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4、距法定退休年齡十年以內的職工;

5、復員退伍義務和建設徵地農轉工人中初次參加工作未滿三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乙方欲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在乙方完成業務以及清理完所辦理的債權債務的情況下,可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侵害乙方合法人身權利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4、甲方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乙方身體健康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期限屆滿,勞動關係即終止。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在本合同期滿前 天向對方表示續訂意向。

第二十九條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乙方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終止條件出現,本合同終止。

就業協議書 篇5

一、簽約須知

按《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和教育部的有關要求,爲維護國家就業方案的嚴肅性,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經協商,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簽訂如下協議:

1、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在簽訂協議時要嚴格執行國家關於畢業生就業的方針、政策。

2、畢業生應按國家規定就業,向用人單位如實介紹自己的情況,瞭解單位的使用意圖,表明自己的就業意見,在規定的時間內到用人單位報到。若遇到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報到,需徵得用人單位同意。

3、用人單位要如實介紹本單位的情況,明確對畢業生的要求及使用意圖,做好各項接收工作。凡取得畢業資格的畢業生,用人單位不得以學習成績爲由提出違約,未取得畢業資格的結業生,本協議無效。

4、學校要如實向用人單位介紹畢業生的情況,做好推薦工作,用人單位同意錄用後,經學校審覈列入建議就業方案,報省教育廳批准,學校負責辦理就業手續。

5、學校應在學生畢業前安排體檢,不合格者不予辦理就業手續,本協議自行取消,由學校通知用人單位。如用人單位對畢業生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原則上應在簽訂協議前進行單獨體檢,否則,以學校體檢爲準。

6、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如有其他約定,應在備註欄註明,並視爲本協議書的一部分。

7、本協議經各方簽字、蓋章後生效。三方都應嚴格履行本協議,若有一方提出變更協議,須徵得另兩方同意違約,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並在備註欄註明。

8、本協議一式三份,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各執一份,複印無效。

二、簽訂協議書注意事項

1、到河南省轄市市管或區管單位就業的,需經省轄市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非師範經市人事局、師範經市教育局)蓋章同意;到縣及縣以下單位就業的,只需經縣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蓋章同意。

2、到河南省直、部屬單位就業的,需經其主管部門蓋章同意。部屬單位主管部門係指在豫的主管部門;在省工商局註冊的非國有單位接收畢業生,須到省就業辦辦理審覈備案手續。

3、在省外落實接收單位的,按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原則上到河南省外各省區直或部屬單位就業的,經省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蓋章同意;到市(地)以下單位就業的,經市(地)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蓋章同意;到省轄市單位就業的,需經直轄市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同意。

4、到在京中央單位的,需經國家人事部門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