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供貨合同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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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的供貨商是很重要的,下面本站小編整理了長期供貨合同協議書,歡迎閱讀!

長期供貨合同協議書

  長期供貨合同協議書一

工程名稱:

甲 方(需方):

乙 方(供方):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甲 方(需方):

乙 方(供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 項目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 項目概況:

產品名稱:

產品生產商及生產地點:

標的名稱 規格型號 數 量 單 價 金 額 備註

合計人民幣 (大寫) xxxx元

優惠率 % 優惠後合計人民幣

二、 產品名稱、單價及數量

注:交貨日期爲 年 月 日,保證甲方需求的連續供應,質量保證金爲 元。

三、質量要求技術標準:執行國家和行業標準或見技術協議。

四、付款方式:

1、貨款支付時間:

2、貨款支付程序:履行甲方內部付款程序,甲方有權扣除總貨款的5%作爲質保金;

3、乙方到甲方收取貨款委託代理人姓名 身份證號: ,如乙方變更貨款委託代理人,必須書面通知甲方,並有甲方書面同意。

五、交貨方式、地點:運至甲方指定地點落地,按雙方封樣產品並按產品合同約定的配置、數量及執行質量和技術標準進行驗貨。乙方同時提供產品的全部技術資料,雙方會籤驗收報告,發現質量問題及名稱、規格、型號、材質等與合同不符,乙方必須無條件接受甲方退貨,並承擔違約責任。甲、乙雙方對封樣產品的確認,不得視爲對其隱蔽產品質量缺陷的認可。大型設備驗收:(1)由乙方技術負責人介紹設備情況、安裝調試、標樣測試結果、誤差分析;(2)甲方驗收人員對驗收過程,標樣測試結果、設備性能進行評估、諮詢;(3)甲方驗收小組寫出驗收結論雙方會籤。

六、隨機備品、配件、工具的供應方法:

七、違約責任:如果乙方違約將承擔由此給甲方帶來的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及承擔相關的責任。

八、爭議解決: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依法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其他:

1、產品質保期爲交貨驗收之日起 年,質保期內免費維修(具體維修內容和維修方法形成治保維修承諾函作爲合同附件)、終身服務,如出現質量問題在接到甲方電話通知 2 小時內到達現場進行處理,如產品經過兩次維修仍然不能正常使用,乙方有義務給與更換,並承擔所因此發生的一切費用;如果維修不及時或不到場維修,甲方有權組織其他專業人員維修,其費用按實際發生金額的雙倍在乙方質保金中扣除,同時乙方仍應承擔合同標的的違約責任;

2、本合同條款發生變更時,雙方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3、乙方的營業執照,現營業地址、聯繫方式、資質證書、委託取款代理人身份證複印件、維修聯繫人員及聯繫電話,保修期限以外相關的維修和服務條款,相應設備還需說明培訓的內容作爲本合同附件;

4、 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蓋章):    乙 方(蓋章):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地 址:

  電 話:

  年 月 日

  長期供貨合同協議書二

出 買 方: (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聯 系 地 址:

買 受 方: (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聯 系 地 址:

甲乙雙方本着長期合作、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向乙方採購由乙方製造或代理的產品事項,達成本供貨協議,並就此協議以下方面達成一致的商務約定:

第一條 產品數量

鑑於長期供貨合同的特殊性,本合同產品數量以乙方的實際需要爲標準,最終按照雙方實際發生的數量結算.

第二條 供貨期間

本合同甲方向乙方供貨的期間爲 年,自本合同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開始計算。本供貨期間屆滿,本合同自動終止。

第三條 合同價款及支付

3.1 合同價款

3.1.1 經雙方協商確認,甲方出售給乙方的產品單價詳見附表1 。

3.1.2 考慮到市場的變化和雙方的利益,以及本合同確定的長期關係,雙方一致同意,當本合同約定的產品的市場價格連續三個月上漲或下跌超過本合同約定單價的 30 %時,雙方應達成補充協議重新確定單價並協商解決此前三個月已經結算貨款的追加或退還問題。

3.1.3 如雙方無法就新的單價達成一致意見,則仍按照本合同3.1.1條約定的單價與市場實際單價之間差價的 50 %上漲或下調,但對於此前三個月的結算不再調整。

3.2 貨款的結算與支付

3.2.1 週期

經雙方協商一致,確定乙方與甲方採取月結的方式結算價款,即以一個日曆月爲一個結算週期,每月的 15 日至25 日爲本結算週期的核對期和上一個結算週期的付款期。

3.2.2 結算

雙方應在覈對期共同就本結算週期發生的提貨單、收貨單、退貨單等有效單據進行覈對,覈對一致後確定該結算週期內乙方實際收到的甲方貨物數量,按本合同3.1條約定的單價計算該結算週期乙方應支付甲方的總價款。

3.2.3 付款

乙方在與甲方覈對清楚並確定了該結算週期的付款金額後,於下一個結算週期的核對期內向甲方支付該貨款。甲方應在乙方付款日前5日向乙方開具等額的正式發票提示乙方付款,否則乙方有權拒絕付款。乙方遲延付款的,按照日萬分之二的標準向甲方支付遲延履行金。

3.3 乙方向甲方支付貨款採用現金/支票的方式以人民幣支付。甲方提供並確認其帳戶如下:

開戶銀行

帳 號:

單位名稱:

第四條 交付

4.1 交付方式

4.1.1 經雙方協商一致,共同確認本合同約定之產品的交付方式爲甲方送貨至乙方指定的地點。具體程序爲:乙方根據自身生產經營需要,向甲方發出書面送貨通知(傳真、郵寄、專人送達均可),送貨通知應該記載明確乙方需要的產品型號、數量及送貨時間,甲方在接到乙方的通知後應按通知的要求在乙方指定的時間內將乙方指定數量、型號的產品送到指定的地點。

4.1.2 甲方因送貨發生的費用由甲方自行承擔。

4.1.3 在甲方將產品送達至乙方指定的地點之前,無論乙方付款與否,該產品的損毀、滅失等一切風險均由甲方承擔,在乙方檢驗並在送貨單上簽字確認接收後,該風險始轉移給乙方。

4.2 交付地點

4.2.1 乙方指定的甲方交付地點爲: 。

4.2.2 如乙方根據實際情況需要改變送貨地點的,以乙方向甲方發出的送貨通知所實際記載的送貨地點爲準,如乙方在送貨單上沒有記載送貨地址的,視爲送貨地址爲4.2.1條指定的地址。

4.3 甲方向乙方交付產品時,應該由甲方或實際承運人向乙方提供送貨的產品清單並留存一份給乙方保存。乙方接收人員在送貨單上的簽字或乙方在該送貨單上的蓋章行爲,視爲爲甲方完成交付義務。但上述行爲僅表明乙方接收了甲方發送的如該清單所列的數量、型號的產品,並不表示乙方已經檢驗完畢,乙方檢驗應該在檢驗期內進行。

4.4甲方應按照乙方送貨通知指定的期間向乙方履行交付義務。如甲方超出乙方指定的交付期 日交付的,乙方可以拒絕接收,同時單方解除合同並要求甲方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包括乙方因此延誤工期形成的罰款、損失以及臨時購買其他替代產品的差價。

第五條 檢驗及質量保證

5.1 在甲方將本合同約定的產品按照本合同第4條的約定交付乙方後,乙方應首先即時對甲方送貨的數量、型號進行清點、檢查,並在甲方或承運人提供的送貨單上簽字。對於產品數量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乙方有權只按照實際接收的數量簽收。對於產品型號與本合同約定不一致的,乙方有權只簽收符合約定的部分,對不符合約定的產品由甲方負責調換,因此發生的費用由甲方自行負責。

因上述情況導致乙方沒有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數量接收產品的,對未接收部分的檢驗期間順延,且乙方有權僅就實際接收的數量付款。

5.2 乙方接收產品後,應在本合同約定的檢驗期間內及時對產品進行質量檢驗。乙方的質量檢驗僅限於對該產品的外觀或明顯質量瑕疵(如:損壞、變質等)進行檢驗。對於乙方檢驗後出現的該產品內在的、不宜發現的質量問題,甲方需依法在該產品的質量保證期內承擔相應的質量保證責任。

5.3 雙方經過協商一致確定檢驗期間爲 2日,自乙方收到甲方的產品之日起開始計算。乙方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產品的存在外觀上或其它明顯質量瑕疵的情形通知甲方。乙方怠於通知的,視爲產品質量無外觀上的或其它明顯的質量瑕疵。

5.4 甲方保證向乙方出售的.產品符合甲乙雙方約定的質量標準,甲方確認出售給乙方的產品的質量保證期爲 ,自該產品標明的出廠日期開始計算。同時甲方承諾乙方接收產品後,實際享受的質量保證期不低於 。乙方有權就自其接收之日起質量保證期已經不足 的產品要求甲方調換,因此發生的運輸等費用由甲方承擔。

5.5 因甲方產品出現質量問題的,乙方可暫扣尚未支付給甲方的貨款用以抵償其損失,或在甲方依照本合同約定承擔了相應的賠償責任後再行支付甲方。乙方因本條所述原因暫扣甲方貨款的,不屬於逾期付款,不支付遲延履行金。

第六條 退貨

6.1 因甲方產品質量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乙方有權退貨並要求甲方退還全部貨款。

6.2 對於乙方因甲方產品質量不符合本合同約定而發生經濟損失的,甲方在退還全部貨款後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七條 違約責任

7.1 甲、乙雙方違反本合同任何一條之約定,即視爲違約。違約方須向守約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7.2 本合同針對違約方的具體違約行爲需承擔的違約責任約定不明確的,違約方應當承擔守約方因違約方違約行爲所發生的實際經濟損失的賠償責任,包括守約方因此需要向第三方承擔的賠償責任。

7.3 對雙方都違反本合同約定的,各自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八條 不可抗力

8.1 “不可抗力事件”指一方無法控制的,致使該方無法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義務的事件。

8.2 若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本合同所規定的義務,該方應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十四日內書面通知另一方,雙方應盡其最大可能減少損失。若發生不可抗力事件,一方無需對因不能履行或損失承擔責任,並且不得視爲對本合同的違約。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應採取適當的措施最大限度的減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響,並嘗試恢復履行受影響的義務。

第九條 通知

9.1 任何一方根據本合同發出的通知或其他聯繫應以中文書寫並可通過人工送遞或航空掛號郵寄(預付郵資)、公認的快遞服務或以傳真發送至另一方的指定地址,通知視爲有效。送達的日期按以下方法予以確定:

9.1.1 人工投遞的通知,視爲人工投遞之日送達;

9.1.2 航空掛號郵寄,視爲郵戳日期後第十天送達;

9.1.3 開遞送達的通知,視爲服務機構發出後第五天送達;

9.1.4 傳真發送的通知,視爲發送日後第一個營業日送達。

9.2 指定的通訊地址以合同開頭所標明的聯繫地址爲準,任何承租方更改通訊地址都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未通知則視爲原地址有效,不得以聯繫地址變更爲由主張沒有收到對方的通知,對方發往原聯繫地址的通知視爲已經送達。

第十條 附則

10.1 合同的修改和變更:對本合同或其附件的修改只可通過經雙方授權的代表簽署中文書面協議進行。

10.2 可分性:本合同任何條款的單獨無效,不影響其它條款的效力。

10.3 文字:本合同以中文簽署。

10.4 完整協議:本合同包括其附件構成雙方之間就本合同所涉事項的全部協議,取代雙方之前就合同事項達成的所有口頭和書面的協議、合同、諒解和聯繫。各條款的標題僅爲便於參閱而設,不具法律效力。

10.5 任何一方在本合同下的權利是累積性的。除非法律另有明確規定,否則,這些權利應被視爲可以並行不悖。

第十一條 其他

11.1 合同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雙方首先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1.2 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後,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爲本合同之有效組成部分。

11.3 本合同的附件是構成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依其規定對合同雙方具有同等的約束力。

11.4 本合同一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5 本合同自雙方蓋章或授權代表簽字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甲方: (蓋章)

  法定代表或授權代表:(簽字)

  乙方: (蓋章)

  法定代表或授權代表:(簽字)

  簽訂日期:

  簽訂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