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 寫 說 明
1、本協議書是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和用人單位在正式確立勞動人事關係前,經雙向選擇,在規定期限內就確立就業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而達成的書面協議;是用人單位確認畢業生相關信息真實可靠以及接收畢業生的重要憑據;是政府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和各高校進行畢業生就業管理、編制就業方案以及畢業生辦理就業落戶手續等有關事項的重要依據。用人單位、畢業生應逐項準確填寫,學校應認真審覈畢業生有關信息,政府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依據本協議書,辦理畢業生就業登記審覈和報到證簽發等工作。
2、本協議書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託代理人)和畢業生雙方當事人親自簽訂,代簽無效。
3、本協議書中的空欄,由雙方協商確定後填寫,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本協議書的未盡事宜,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作爲本協議書的附件,與本協議書一併履行。
4、本協議書內的年、月、日一律使用公曆,除落款日期外,均用阿拉伯數字填寫,工資報酬等金額一律使用大寫。
5、填寫本協議書一律用藍、黑色墨水書寫,字跡清晰、工整,塗改處必須(簽名)或加蓋校對章,否則無效。
6、畢業生離校後簽訂本協議書的,學校可不簽註意見。
甲方 | 單位名稱 |
| 組 織 機構 代 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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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隸屬 | □中屬 □省屬 □設區市屬 □縣(市、區)屬 □縣以下(含鄉鎮、村、居委會等) | 聯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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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地址 |
| 聯繫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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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類別 | □機關 □科研設計單位 □高等教育單位 □中、初等教育單位 □醫療衛生單位 □艱苦事業單位 □其它事業單位 □國有企業 □非公有制企業 □艱苦行業企業 □其它企業 □部隊 □農村建制村 □城鎮社區 □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 □其他 | |||||||||||||||||||
單位行業 | □農、林、牧、漁業□採礦業□製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建築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批發和零售業 □住宿和餐飲業□金融業 □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查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教育 □衛生、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業□ 文化、體育和娛樂業□公共管理與社會組織 □國際組織 □其他 | |||||||||||||||||||
檔案接收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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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接收地址 |
| 郵政編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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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遷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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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 姓 名 |
| 性 別 |
| 出生年月 |
| 畢業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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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學前戶口所在地 |
| 民 族 |
| 政治面貌 |
| 健康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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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業 |
| 學 制 |
| 學 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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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碼 |
| 學 位 |
| 聯繫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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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養類別 | □非定向 □定向 □委培 □師範 | |||||||||||||||||||
家庭地址 |
| 郵政編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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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意見: 籤 章 | 用人單位主管部門或人事代理機構意見: 籤 章 | |||||||||||||||||||
學校院(系)意見: 籤 章 | 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意見: 籤 章 | |||||||||||||||||||
學校名稱 |
| 郵政編碼 |
| 聯繫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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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地址 |
| 聯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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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雙方按照國家和省畢業生就業政策及相關規定,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依法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同意錄(聘)用乙方。
二、乙方同意畢業後到甲方工作。
三、甲方錄(聘)用乙方工作期限爲 年,工作地點爲 ,工作崗位爲 。
四、甲方錄(聘)用乙方工作期間,乙方月實際工資收入不低於 元(該項收入不得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五、甲方錄(聘)用乙方工作期間,甲方按國家和本省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爲乙方繳納社會保險(包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保險),提供相關的福利待遇,以及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勞動防護用品。
六、甲方可根據工作需要,在簽訂本協議前組織體檢,否則以學校畢業時體檢爲準。
七、甲方在招聘時所提供的帶有承諾內容的宣傳材料作爲本協議的'附件,乙方在應聘時所提供的自薦材料亦作爲本協議的附件。
八、甲方所介紹的情況嚴重失實,乙方可單方解除本協議並免責;乙方所提供的自薦材料內容嚴重失實,甲方可單方解除本協議並免責。
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經書面告知對方,本協議解除:
1、甲方被撤銷或依法宣告破產的;
2、乙方考入普通高等院校、依法服兵役、被錄用爲公務員,或經選拔參加選調生、選聘生、西部計劃、欠發達計劃、三支一扶、服務社區計劃等國家和地方基層就業項目的;
3、乙方報到時未取得畢業資格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其它情形。
十、本協議生效後,甲乙雙方應全面履行。一方違約,另一方可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並要求賠償相關損失。
十一、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協議中雙方約定的條款或解除協議,變更或解除協議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十二、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或提請有關部門協調解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三、本協議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甲方所在地政府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各執一份。
十四、甲乙雙方簽訂就業協議後,由甲方在10個工作日內將本協議交一份報甲方主管部門(或人事代理機構)所屬政府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審覈備案;由乙方在10個工作日內將本協議交一份報乙方所在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審覈登記,並由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列入畢業生就業方案,報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簽發就業報到證。
十五、經甲乙雙方協商,乙方於 年 月 日前到甲方報到。甲方應當在乙方報到後1個月內爲乙方辦理錄用手續,或簽訂勞動(聘用)合同,乙方應當積極配合。本協議中關於工作期限、崗位、地點、薪酬等主要條款應寫入勞動(聘用)合同。
十六、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或甲方爲乙方辦理錄(聘)用手續後,本協議終止。
甲方(公章): 乙方(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