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爾夫球基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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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爾夫歷史上,這項運動的起源大多被認爲是起源於蘇格蘭,當然這主要是因爲“高爾夫”這個詞最早出現在十四世紀蘇格蘭議會中的一個文件中。那麼,高爾夫球基本規則是什麼?

高爾夫球基本規則

高爾夫球基本規則

基本概述

基本規則雖然高爾夫有許多規則,然而最基本不外乎下列兩點:

⒈參賽者務必在公平的條件下進行比賽。

⒉比賽過程中必須要能客觀地處理對自己有利的狀況。

至於其它各項規則,都是基於以上兩點基本原則所制定的。

遵守規則由自己做起高爾夫規則雖是由高爾夫協會所制定的,但絕大多數仍是委由選手本身執行實際上的'管理。當比賽進行時,每位選手皆負有使比賽公平公正之責任;並且基於公平競爭的精神,每一位選手應要求自己成爲一位遵守規則的裁判。

以擊球方式將球打進洞所謂打高爾夫球最基本原則就是將一顆球自球檯連續打擊至其進洞爲止。簡而言之,即是由第一杆開始,接着第二、第三杆,重複地擊球,將球打進洞,除此之外便別無他法。若是拿着球移動,或是利用投擲、滾地等方法,都是違反規則的。

待球處於靜止狀態後,始繼續進行比賽當球被擊出後,不論是在何種狀態下行進,都應該等到球處於靜止狀態後纔可繼續進行比賽,此乃高爾夫不變的法則,絕對不可觸摸或挪動球的位置,亦不能爲求便於揮杆而改變周遭的環境。

 比賽類型

形式上的差異高爾夫的比賽形式比桿賽及比洞賽兩種。無論是職業賽或業餘賽均以比桿賽的形式較爲常見。所謂比桿賽,就是將每一洞的杆數累計起來,待打完一場(十八洞)後,把全部杆數加起來,以總桿數來評定勝負。比洞賽亦是以杆數爲基礎,然其不同處於比洞賽是以每洞之杆數決定該洞之勝負,每場再以累積之勝負洞數來裁定成績。

省略進洞之差異比桿賽規定必須待球被擊入球洞後,纔可移往下一洞的開球檯去開球。而比洞賽是在每一洞就決定勝負,因此只要對方同意就不必堅持球皆需進洞之原則。

罰則之差別在比桿賽和比洞賽中,選手違反規則所受之處罰也有所不同。一般而言,比桿賽的罰則是罰兩杆,而比洞賽的罰則爲處罰其該洞輸球。

 判斷處理

界外(OB)“界外”系禁止打球之地區,常以界樁或圍籬標示。界外之界限應以界樁(不含支架)或圍籬內側最靠近地面點決定。如在地上以標線標示界外時,界外線系垂直向上向下延伸,且線之本身即作界外論。

 遺失球下列情況即可認定爲”遺失球”:

⒈球員或其同隊、或彼等之杆弟在開始找球后五分鐘,仍找不到球;或是雖經找到,但球員無法辨認是否爲其所用之球;

⒉球員按規則已用另一球當作比賽球,而未尋找其原球;

⒊球員已自可能爲原球所在地,或較原球位靠球洞之點擊出代替球,因此該代替球即成爲比賽球。

 代替球原球可能在水障礙以外遺失、出界而了以代替之球,稱爲”代替球”。

水障礙(包括側面水障礙)”水障礙”係指任海、湖、池塘、河川、溝渠、地面排水溝或其它露天水渠(不論其中有無積水),以及其它類似者。

凡在水障礙界限內之陸地或水,地屬於水障礙的部分。水障礙之界限系垂直向上延伸,用以標明界限所用的界樁、界標皆算在障礙內。

水障礙(除側面水障礙外)應以黃色的界樁或標線標明界限;側面水障礙則是以紅色的界樁或標線了以界定。

注:臺鳳球場的小、水池皆用側面水障礙之規則,以紅色的界樁界定。

水障礙中的球向水障礙方向打出之球,是否在障礙以內或障礙以外遺失,乃是一項涉及事實的問題。如認爲系障礙內遺失者,必須有之證據證明球確落入障礙內;如無確定之證據時,則應視爲遺失球,按規則處理之。

如球落入、觸及或遺失在水障礙中(不管球是否位於水中),球員要受一杆之處罰,並依下列方法處理:

⒈儘可能在接近上次擊球之原位打次一杆。

⒉在原球最後通過該水障礙邊緣之一點與球間之直線,於水障礙後方拋球,至於應離水障礙後方多遠處拋球並無限制。

⒊球落入、觸及或遺失在側面水障礙中時,可以選擇下列特別措施:

⑴在障礙外距原球最後通過之水障礙邊緣;

⑵或距離球洞相等距離之另一邊水障礙邊緣;

於兩支球杆長度以內拋球。球應拋下及停留在不得較原球最後通過水障礙之邊緣地點更接近球洞處,按規則,所撿起的球不可擦拭。

 成績計算

高爾夫運動被稱爲紳士運動,當技術水準不同的球友匯聚在一起比賽時,爲了使比賽更公平、更具競爭,水平高的球友要讓水平較差的球友,如何計算每一位球員讓分點的多少,即出現了差點。下面向您介紹最常用的差點計算方法:

 1、平均法:

差點=五次比賽的平均成績-標準桿

2、新新貝利亞計算法

A、從18洞中任選12洞的杆數總和×1.5=總數

B、從此總桿數減去標準桿後×0.8=差點

即(12洞杆數總和×1.5—標準桿)×0.8=差點

C、淨杆=總杆-差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