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術統考」全國美術統考的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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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了適應這種情況,我國各省獨立進行、自主命題、全省統一評卷的美術類專業基礎考試應運而生,統稱爲普通高校招生美術類專業統一考試,簡稱爲美術統考。那麼美術統考有哪些注意事項呢?下面一起來看看吧!

「美術統考」全國美術統考的注意事項

1、全國普通高校招生美術類專業省級統一考試(以下簡稱省級專業統考)是國家教育考試的組成部分。爲規範和完善省級專業統考工作,根據教育部有關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考務工作規定及藝術類專業招生工作辦法,結合美術類專業考試特點,特制定本辦法。

2、省級專業統考着重考查考生是否具備普通高等學校美術類專業或按美術類專業招生的相關專業對美術技能的基本要求,爲高等學校選拔美術類專業人才提供基本依據。

3、省級專業統考工作由各省級招生委員會統一領導,省級招生考試機構負責考試的統籌協調及組織實施工作。考務工作應遵循公平、公正、科學、安全的原則。

報名

4、 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及本省(區、市)實際情況,制訂省級專業統考簡章(簡章應包括報名及考試的資格條件、時間、科目及成績適用情況等內容),並在報名前通過本省(區、市)招生考試信息平臺等渠道向社會公佈。

5、 符合普通高校年度招生工作規定報名條件者可在戶口所在地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指定地點申請參加省級專業統考報名,並簽訂誠信考試承諾書。

6、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應按照教育部有關高校招生信息標準和本省(區、市)信息採集辦法,組織有關部門準確、規範採集考生基礎信息,併發放《藝術類專業考試報名信息卡(美術類)》。

7、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須在本省(區、市)招生考試信息平臺公示已發放《藝術類專業考試報名信息卡(美術類)》考生的基本報名信息(其中姓名、性別、所在中學或單位、報考類型爲必須公示內容)。對應屆高中畢業生,還應在所在中學公示包括報名採集照片在內的有關報名信息。公示結束後,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應按照教育部有關文件要求,隨機編排考生准考證號及考場,並將考試注意事項及要求告知考生。

8、省級專業統考報名工作須在高考當年1月1日前完成。

9、各高等學校應在高考當年1月31日前將本校美術類專業招生簡章上傳至教育部“陽光高考”信息平臺

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及時下載有關信息,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各校美術類專業招生簡章有關內容。

組織實施

10、省級專業統考命題工作由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統一組織。試(副)題(含作爲考試所用的相關素材)管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有關保密規定執行。

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應制訂和完善考試應急事件處置預案,考試期間安排晝夜值班,遇有失密、泄密、大面積舞弊等重大事件,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控制。是否啓用副題或推遲省級專業統考應由省級招生委員會研究後決定並報告教育部(高校學生司)。

11、省級專業統考科目包括素描、色彩、速寫等三門。素描科目一般採用人物頭像、石膏像、靜物寫生或默寫等方式考查;色彩科目一般採用靜物寫生、風景默寫等方式考查;速寫科目一般採用人物動態寫生、漫寫或默寫等方式考查。各科目滿分均爲100分。素描、色彩各科目的考試時間原則上爲3小時,速寫科目考試時間原則上爲30分鐘。

12、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根據本省(區、市)實際情況確定省級專業統考考點,聘任考點主考、副主考,配備與考務工作相適應的考試工作人員

考點實行主考負責制。考試工作人員須經崗位與專業技術培訓合格後方可被聘任上崗,要嚴格遵守考試相關規定和相關工作人員守則。

13、考點可設若干考場。考場應安全、安靜,通風和採光條件好。考場內除必備物品外,不得留有其他任何可能影響考試的`物品、字跡和圖畫等。

考場內可視情況分若干考組。每個考組考生數爲15~30名,至少配備2名監考員,考場外應設若干流動監考員。

14、考生持本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和《藝術類專業考試報名信息卡(美術類)》,在省級招生考試機構規定時間和地點換取《省級專業統考准考證(美術類)》,按有關考試規定和要求參加省級專業統考。

15、考試中的考生的試(答)卷破損、污染,經其本人申請,考點主考、副主考同意並簽字,可向考生提供備用試(答)卷。

成績發佈

16、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應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製訂評卷工作實施辦法、評卷工作人員資格要求及職責等。

17、美術類專業評卷工作應按照“先劃分等級,後細化分值”的原則實施。評卷工作開始前,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根據教育部《全國普通高校招生美術類專業省級統一考試評分參考》組織有關專家制訂本省(區、市)省級專業統考評分細則。

18、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應參照教育部有關考務工作規定評卷要求,加強對評卷數據、成績數據、違規數據等信息的管理,認真校驗和審覈有關數據,確保成績準確無誤。

19、高等學校按美術類本科專業要求招生的,考生省級專業統考的最低合格要求爲3門科目總成績不低於180分,且其中2門科目各不低於60分。高職(專科)專業的合格要求由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自行確定。

20、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須制訂省級專業統考成績查詢辦法並向社會公告。評卷工作結束後,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應按教育部招生工作規定要求向考生通知成績,在本省(區、市)招生考試信息平臺公佈各成績段人數,並向有關高等學校提供省級專業統考合格生源名單的查詢或確認服務。

21、省級專業統考答卷保存期爲考試成績公佈後半年。

22、省級專業統考工作應在高考當年1月31日前完成。

23、承擔省級專業統考相關工作是有關學校的責任和義務。各有關學校應爲省級專業統考工作提供支持或保障。

24、對在省級專業統考中被認定爲違規的考生及考試工作人員,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8號)規定予以處理。

25、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省(區、市)實際情況制訂省級專業統考考務工作實施細則,並報教育部(高校學生司)備案。

26、本辦法未盡事宜,按普通高校年度招生工作規定及藝術類專業招生工作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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